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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的户籍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袁延胜 参加讨论

《太平御览》卷五○二注引谢沈《后汉书》载张奉:“太傅袁隗以女妻奉,送女奢丽,奴婢百人。”《后汉书》卷五一《李恂传》:“后复拜谒者,使持节领西域副校尉。西域殷富,多珍宝,诸国侍子及督使贾胡,数遗恂奴婢、宛马、金银、香罽之属,一无所受。”《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载朱晖:“后为郡吏,太守阮况尝欲市晖婢,晖不从。及况卒,晖乃厚赠送其家。”以上记载说明,奴婢经常被当作财物赠送。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载汝南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载许荆祖父许武:“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初学记》卷一七注引张莹《后汉南记》载:“阴庆为鲖阳侯,其弟员及丹皆为郎,庆以明《尚书》修儒术,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员、丹。”以上记载说明,分家时,奴婢被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
    奴婢尽管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但奴婢基本都是由平民转化而来:或因犯罪、或因买卖、或因投降、或因掠夺。《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字小娥,其姊字大娥:“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则左姬姊妹是因家属犯罪没官为奴;王符《潜夫论·实边》载:“或孤妇女,为人奴婢,远见贩卖,至今不能自活者,不可胜数也。”则是因被掠夺贩卖为奴婢;《后汉书》卷三四《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则是被权贵掠夺为奴婢;《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载:“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入弱口为奴婢。”则是因反叛而被没官为奴。
    正因为奴婢多是从良人转化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和庶民似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前引《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虽然因其伯父之罪,被没官入宫当官婢,但后被清河王刘庆宠幸,生下安帝。
    奴婢尽管身份为奴,但他们的人身安全已经和庶人相差无几,表明了东汉时期奴婢身份的提高。《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从记载来看,刘秀禁止杀伤奴婢的诏书确实得到了贯彻。《艺文类聚》卷三五注引谢承《后汉书》载:“长沙祝良为洛阳令。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
    奴婢地位的提高,还表现为同庶人一样,可以做官。《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李善》载李善:“南阳淯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时钟离意为瑕丘令,上书荐善行状。光武诏拜善及续并为太子舍人。”明帝时,李善迁日南太守、九江太守。李善曾为李元之奴,后因其忠义行为受到县令的褒扬和推荐,而进入仕途。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联系到安帝生母左姬,虽是官婢却受宠幸来看,奴婢和庶民的地位相差不大。所差的,可能主要是奴婢人身不自由、不在国家的编户罢了。
    有感于汉代奴婢地位的提高和复杂,林剑鸣先生指出,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注: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此论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汉代奴婢绝非任人宰割的奴隶,却是至论。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奴婢不入户籍,但奴婢在放免后又极易入籍。国家为了控制更多的赋役人口,肯定会禁止变庶民为奴婢的行为。如《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载建武初年,“侍御史举奏兴奉使私买奴婢,坐左转莲芍令”。尽管郑兴所坐的法律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和国家禁止庶民脱离户籍,成为私人奴婢的法律有关。
    四、宗室的户籍问题
    汉代的宗室,学者大多认为有特殊的户籍,即宗室籍(注: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02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很有道理。但诸家所论仅限于宗正掌握全国宗室的名籍,以及对宗室的优待。而对于郡县宗室户籍的管理、宗室属尽后著籍问题,却少有叙述。故补阙之。
    宗室有特殊户籍,并经常得到优待,西汉时就是如此。《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即有属籍的宗室可以免除一切徭役、赋税。除此之外,宗室还可以经常得到赏赐。《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宗室籍在中央由宗正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丞一人,比千石。”刘昭注引胡广曰:“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
    宗室的户籍,在地方仍由郡县掌握。上引《百官志三》:“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则宗室户籍的统计,和编户齐民籍一样,仍由郡国掌握。
    宗室如被废或有罪,则被除宗室籍,其户籍归郡县管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十二月戊午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李贤注:“属所谓侯子孙所属之郡县也。录其见名上于尚书,封拜之。”则宗室被废后,其户籍归郡县管理,估计和编户齐民籍无多大区别。
    被除籍的宗室人员,还可以复籍。《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阳嘉元年三月,“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随着宗室世系的繁衍,枝系的疏远,宗室成员被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1971年出土的甘谷汉简,记载了东汉顺帝到桓帝时期各地宗室特权遭到侵夺的情况,其中屡有“有属”和“属尽”的记载。(注: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见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下《甘肃省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5页。释文稍有差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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