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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敕牒”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孙盈政 参加讨论

以公文运行程序为视角,可以动态地看出一个历史时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演进过程。开元十一年(723),中书门下宰相机构建立,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发生了实质转变。唐代七种王言之中,敕牒的应用最能体现转变后的行政运行体制的特征。考察唐代敕牒文书,以及敕牒与其他王言的关系,有利于全面揭示中书门下在唐代政务运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对开元十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作出准确定位。
    “敕牒”作为唐代七种王言之一,20世纪90年代,即被中日学者所关注。李锦绣、中村裕一和刘后滨三位先生皆对敕牒进行过专门探讨①。刘氏和中村氏认为敕牒用于皇帝对臣下的奏状作出批示,标志性用语为“奉敕:云云”,采用牒式;与同是用于批复奏状的敕旨相比,敕牒处理的是封建王朝的“细事”。关于敕牒的行下,三位学者一致同意,此类王言只由全体宰相署名,不经过三省。李氏和刘氏强调这种文书的运行方式体现了宰相的意志;中村氏则指出敕牒中“奉敕”二字,是皇权的反映,宰相只是转达皇帝的旨意。在敕牒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关系问题上,刘氏和中村氏都认为,敕牒的产生与中书门下建立紧密相关。在此基础上,刘氏提出了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为“中书门下体制”的概念②。此后,又有罗祎楠先生对唐、宋敕牒进行了比较。最重要的观点是唐代敕牒不具备与敕旨同时发往地方的特点,中书门下只是敕牒的发放机构,并不在其中参与意见,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始终为三省制③。
    以上诸先生的论述都颇为精彩,为后人从公文运行角度进一步探索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及其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其中某些结论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故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再次考察唐代敕牒文书,以揭示中书门下在国家政务运行过程中的地位与职能,探讨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特色。
    一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
    敕牒,顾名思义,即奉敕而牒的公文形式,这一点为史学界所熟知。不过,敕牒所奉敕命的含义,只有刘后滨先生进行过总结。他认为“敕牒中‘奉敕:云云。牒至准敕’的敕,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泛指皇帝的旨意,而不是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文书”④。据《唐六典》,唐代七种王言分别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和敕牒⑤。其中前三种属于制类王言,后四种属于敕类王言。刘氏推断敕牒所奉敕命不是发日敕、敕旨或论事敕书,更不是制类王言。从中村裕一先生对敕牒的考证来看,他应该持有同样观点⑥。罗祎楠先生则肯定,唐代不存在奉敕旨而牒的敕牒⑦。但有史料表明,敕牒中的“敕”,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手诏)等具体制敕类王言或单独发布的皇命(敕牒在七种王言中级别最低,故当它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是奉其他王言而牒)。
    (一)奉敕旨而牒的敕牒
    开成二年(837),翰林待诏唐玄度完成《新加九经字样》一卷,由国子监奏上,中书门下以敕牒进行了回复:
    新加九经字样壹卷
    右。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朝议郎、权知沔王友、上柱国、赐绯鱼袋唐庙讳(玄)度状:准大和漆年(833)拾贰月伍日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文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点画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参详,改就正讫。诸经之中,别有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变不同。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依近代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壹卷。或经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具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有成,请附于《五经字样》之末,用证纰误者。其字样,谨随状进上,谨具如前。
    中书门下牒国子监
    牒:奉敕:宜依。牒至准敕,故牒。
    开成二年八月十二日牒
    工部侍郎平章事陈夷行
    中书侍郎平章事李石
    门下侍郎平章事李固言
    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国子祭酒平章事[郑]覃
    检校司徒平章事刘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⑧从表面上看,此敕牒的形成过程非常清楚,先有唐玄度的状(从“准大和漆年拾贰月伍日敕”到“用证纰误者”为唐玄度状⑨),此状经国子监上奏,文宗批示“宜依”,中书门下奉此旨意,以牒的形式回复国子监。如果是这样,该敕牒所奉之“敕”,就是泛指皇命,而非具体文书形态上的敕类王言。但是,《唐会要》卷七七《贡举下·论经义》有一封内容相同的敕旨:
    开成二年八月敕:“《新加九经字样》一卷,国子监奏定。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敕,覆定《九经》字体者。令(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样书参详,改邪就正讫。诸经之中,分别疑阙,旧字样未载者,古今体异,隶篆不同。如总据《说文》,即古体惊俗;若近代之文字,或传写乖讹。今与校勘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或经典相承,与字义不同者,引文以注解。今刊削成,请附于《九(五)经字样》之末。”敕旨:“宜依。”⑩此敕旨同样记载于《唐会要》卷六六《国子监》:
    [开成]二年八月,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玄度状,伏准大和七年(十)二月五日敕,覆《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与较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请附于《五经样》之末,用证缪误。”敕旨依奏。(第1374页)《册府元龟》卷六○四《学校部·奏议三》所载基本同于《唐会要》卷六六(11)。《唐会要》卷六六的敕旨,为中村氏所注意,只是没有作出合理解释(12)。保留唐代制敕最全的《唐会要》和《册府元龟》二书,都表明开成二年八月发出关于唐玄度《新加九经字样》的敕旨。且《唐会要》中的两条史料,显然不出于自相抄录。虽然最后的批语一作“敕旨:‘宜依’”,一作“敕旨依奏”,但同样肯定了此诏书为敕旨(13),即文宗此命令以敕旨形式下达,中书门下是奉敕旨而牒国子监。这样,上引敕牒中所奉之“敕”,就不是泛指皇帝的旨意,而是敕旨文书。当然,因为文宗的批示是同时发给中书门下和中书省的,因此中书门下所奉“敕旨”,只是具有敕旨的性质,而代表国家意志,真正意义上的敕旨王言,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官署名,并由尚书省行下施行,才具有法律效应。
    (二)奉发日敕(或制书)而牒的敕牒
    李德裕《论嗢没斯下将士二千六百一十八人赐号状》略云:
    右。嗢没斯下将士,既与衣粮,又加冠带,赐其军号,实壮边声,抚循其人,莫切于此。臣等商量,望赐号归义军,仍望翰林赐敕书,宣示嗢没斯下归义军将士等。其嗢没斯望且令兼充归义军使。如蒙允许,便添入加工部尚书制宣行,仍与中书门上(下)敕牒。(14)李德裕此状显示,任命嗢没斯为工部尚书兼归义军使的诏令有二,用以宣行的“制”和“中书门下敕牒”。此“制”与“敕牒”的内容应该基本相同(根据此“制”,制成告身)。对嗢没斯的任命诏书由李德裕亲草,记载于同书卷八,全文曰:
    敕:回鹘代雄绝漠,名振北蕃,而乃厌金革之强,慕朝廷之礼,愿袭冠带,思睹汉仪。蝉蜕自致于洁清,豹变独蔚其文彩,不有豪杰,孰启壮图?嗢没斯禀气阴山,降精斗极,生知忠孝,神授兵钤。自强之心,隐如敌国;卫上之器,森若戈矛。果能因乱布诚,睹几(机)立节,深协怀柔之志,不因告谕之词。昔者取士殊邻,秦能致霸;得贤异壤,晋实用材。是用优以宠光,处之权贵,褒纳忠之显效,锡归义之美名,俾建斾于新军,示绝席于诸将。勉修臣节,服我官常。(第1586册第59页)此诏书以“敕”字开篇,根据文书样式,为发日敕。中书门下授给嗢没斯的敕牒,所奉之敕当为此发日敕。
    《新五代史·刘岳传》略云:“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五代之乱,因以为常,官卑者无复给告身……”(15)所谓“故事”,指“五代之乱”以前的唐制。可见在唐代,敕牒和告身同时行下,已成为定制(虽然由于某种原因,部分官员没有得到告身)。授官敕书可以是发日敕或敕旨,故唐代大部分官员所授任官敕牒是奉发日敕或敕旨而牒(16)。
    此外,还有一些将相高官是以制书授官的。因此,相应的敕牒应该是奉制书而牒。《旧五代史·职官志》略云:
    后唐天成四年(929)八月,诏曰:“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于敕牒后,侧书‘使’字……”(17)所谓“将相恩命”,即当为制书授官。后唐奉制书授官的敕牒,与奉发日敕或敕旨授官的敕牒不同,除真正行使宰相职权的宰相外,诸使相亦需列衔。后唐诸多制度皆沿袭唐制,可作为参考。
    (三)奉手诏(论事敕书)而牒的敕牒
    大历八年(773),田神功暴薨,特赐钱五千贯,作为葬事之用。韩翃为神功弟神玉上表谢恩,称:“伏奉手诏,兼奉敕牒,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拜手感恩,阖门悲戴,臣某中谢。”(18)显然,在手诏和敕牒中,主要只有这一项内容,否则田神玉亦会就其他事项叩谢皇恩。换言之,手诏和敕牒处理的事项是相同的。在这里,是否先有田神玉的上书,不得而知。但根据“赐钱五千贯文,给臣亡兄神功葬事用”之语,此诏应该是代宗为使田神功葬事得以顺利进行,而作出的亲笔指示,用以慰藉死者家属,亦即是论事敕书的可能性很高(19)。论事敕书要由中书省宣奉行,经门下省,送往尚书都省发给接收者本人。在这些程序之前,代宗手诏的内容亦送至中书门下,奉此诏,中书门下发出敕牒。
    (四)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
    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即不与高级王言配合行下的敕牒,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者们已经考证的独立行下用以批答奏状的敕牒,此不多赘。第二类是直接发布皇帝旨意的敕牒。
    唐代名僧不空与朝廷之间的往来文书,被收录在《不空表制集》中,该文集保留了多封肃、代之际的敕牒。其卷三有《敕置天下文殊师利菩萨院制一首》及相关谢表,抄录如下:
    中书门下牒不空三藏牒。奉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仍各委本州府长官,即句当修葺,并素文殊像,装饰彩画。功毕,各画图其状闻奏。不得更于寺外别造。牒至准敕。故牒。
    大历七年十月十六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沙门不空言:伏见今月十六日特敕,京城及天下僧尼寺内各简一胜处,置大圣文殊师利菩萨院,并素文殊像,装饰彩画者……不空何幸,生遇圣朝,介修大乘,奉事文殊师利。常以此圣真言,奉为国家特诵。每蒙护念,恩德逾深,曰(日)夜思之,无阶上报。不谓忽然天慈普洽,垂泪宿诚,废寝忘食,无任悲喜,不胜戴荷之至……(20)此敕没有引任何奏文,且应当不是省略不空本人奏状的结果,否则不会有“不谓忽然天慈普洽”之语。谢表亦未提及是其他人的上奏致使朝廷作出这一决定。另外,不存在与该敕牒内容相同的其他王言。不空在谢表中称“今月十六日特敕”,此十六日,即敕牒行下的日期。受诏令者谢表中提到的奉“某日”制敕,是以公文最后下发日期为准的。上引敕牒,如果存在同一内容且级别更高的制敕,行下日期当晚于十月十六日,谢表中必然提到(敕牒行下日期早于内容相同,经行三省的其他王言,详见第三部分)。故“十六日特敕”即指此敕牒。因此,关于诸寺置文殊师利菩萨院一事,是代宗直接通过敕牒发布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奉“敕”,其“敕”的含义与制书(非批答奏状的制书)、发日敕最初所依据的皇命是一样的。
    上文探讨了唐代敕牒所奉敕文的性质,可以是敕旨、发日敕(或制书)、论事敕书(推想敕牒亦可奉册书和慰劳制书而牒),也可以是皇帝要求宰相机构将自己的意图直接以牒式行下(包括单独批示奏状)。在前一种情况下,敕牒中“奉敕:云云”的“敕”,是《唐六典》中提及的除敕牒外,唐代另外六种王言之一;在后一种情况下,敕牒成为与其他六种王言并列的一种独立的诏令。
    二对敕牒定义的再思考
    在对敕牒所奉之“敕”的含义进行分析之后,就会引发对敕牒定义的再思考。中村裕一先生称敕牒为“对官府或官员的奏请,皇帝给予指示,这一指示由中书门下通过‘奉敕:云云’的形式,以牒式回复为基本样式”的文书(21),并复原了敕牒的一般形式: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某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敕。故牒。
    年月日牒
    宰相具官姓名(22)由此可知,他认为敕牒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对奏状进行批示;2.发文机构为中书门下;3.内容是“奉敕:云云”;4.采用牒式。此外,中村氏指出敕牒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和其他六种王言相比,敕牒裁处的是封建王朝的最小事务(23)。目前,史学界普遍认同中村氏对敕牒的定义和复原的敕牒式。但根据上文,中村氏对敕牒的理解,有不准确之处。
    首先,敕牒不一定是对奏状的批答。《唐六典》略云:“(王言之制)七日敕牒。随事承旨,不易旧典则用之。”(24)《石林燕语》称:“唐代中书制诏有四……承旨而行者曰‘敕牒’……”(25)这两条史料都未说明敕牒和奏状有必然联系。唐代其他六种王言,只有部分制书和敕旨用以批答奏状。如果敕牒奉直接发布皇命的制书或发日敕等王言而牒,显然不是对臣下的某种请求以示可否。如果敕牒直接发布皇令,更与奏请没有任何干系。再来参看一封敕牒。《不空表制集》卷二《大历五年七月五日与不空三藏于太原设万人斋制一首》:
    中书门下牒僧不空三藏
    牒。奉敕:宜于太原设一万人斋,取太原府诸色官钱物,准数祗供,勿使阙少。仍令不空三藏检校。牒至准敕。故牒。
    大历五年七月五日牒
    中书侍郎平章事元载
    门下侍郎平章事王缙
    兵部尚书平章事李使
    司徒兼中书令使(26)此敕牒并无对奏状的引用。大历五年四月、五月,彗星现;七月,京畿饥,米斗千钱(27)。太原乃王兴之地,于此设万人斋之举,恐为笃信佛教的代宗直接下令在非常时期为国求福的众多举措之一。此外,天宝元年(742)的《新平阙令》(28),亦可能是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中村氏早已注意到某些敕牒没有对奏状的引用,他认为这些敕牒亦是对臣下上奏的答复,只是文书形式不同而已(29)。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敕牒的奏状部分被省略,故中村氏的解释比较牵强。
    其次,通过对敕牒奉敕含义的分析,需要重新考虑敕牒处理事务的大小问题。非常清楚,如果敕牒是奉其他王言而牒,该敕牒与相应王言处理的就是同一件事,没有大小轻重之分。《册府元龟》卷六五八《奉使部·举劾》“元稹”条云:
    元稹为监察御史,宪宗元和四年(809)奉使东蜀,劾奏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籍没涂山甫等八十八户田宅一百一十一所、奴婢二十七人,税外征草四十一万五千束、钱七千贯、米五千石。敕旨:“田宅、奴婢却还本主。其已货卖。亦赎今(令)还。税外所征配并禁断。其见任刺史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考。”(第7883页)元稹弹劾严砺一案在朝廷震动极大。禁止在法令范围外横加赋敛,是唐政府一贯强调的精神。虽然此案惩罚并不严重,却绝非“细事”。且上奏者元稹是衔命出使的御史,身份不低。如果敕旨处理的事务比敕牒重要,此事应该使用敕旨答复。然而,《元稹集》中收录的《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所附批示却是敕牒形式。节录如下:
    中书门下牒御史台
    牒:奉敕:“籍没资财,不明罪犯,税外科配,岂顾章程。致使衔冤,无由仰诉,不有察视,孰当举明。所没庄宅奴婢,一物已上,并委观察使据元没数,一一分付本主。纵有已货卖破除者,亦收赎却还。其加征钱、米、草等,亦委观察使严加禁断,仍晓示村乡,使百姓知委。判官崔廷等,名叨参佐,非道容身。刺史柳蒙等,任窃藩条,无心守职。成此弊政,害及平人,抚事论刑,岂宜免戾。但以罪非首坐,法合会恩,亦有恩后加征,又已去官停职,俾从宽宥,重此典常。其恩后加征草,及柳蒙、陶锽、李怤、张平、邵膺、陈当、刘文翼等,宜各罚两月俸料,仍书下考,余并释放。”牒至,准敕故牒。(30)可以看出,《册府元龟》所引敕旨只记录了处罚内容,而省略了其他语句,但这并不影响其公文形式。朝廷应用了敕旨和敕牒两种公文,发布对同一件弹劾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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