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通十年十二月廿五日牒(63)这应该是一封与敕旨授官告身同时下发的敕牒。在唐代,敕牒与级别更高的王言同时下发的情况,当比现有材料所显示的要多(64)。 五代时期,敕牒和其他王言共同行下的情况更加普遍。敕牒用语以“奉敕”二字为标志。《五代会要》中通过“奉敕”发布的皇命随处可见,表明敕牒的广泛应用。“奉敕”事宜涉及礼仪、刑法、科举、选官等。其中有一些是事务机构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条流,订出执行细则,奏请皇帝批准,通过“奉敕”的形式发布。这些细则出台后,很可能成为格(65),作为国家政务运行的准则。因为敕牒独立处理的事务往往是琐事,基本不会与国家政务整体运作相关,因此《五代会要》中所载“奉敕”的内容,应该有相当一部分同时通过更高级别的王言发布。如后周显德四年(957),侍御史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新格。“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奉敕:‘宜依。’”(66)此条史料亦载于《册府元龟·刑法部》和《旧五代史·刑法志》,二书对奏文内容的引用更加全面,结尾皆作“敕宜依,仍颁行天下”(67)。准许新定刑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明确其具有和律疏令式同样的法律地位,并作出废除部分旧有法令的决定。这无论如何不能以“细事”论,当存在级别更高的敕旨文书。《册府元龟》和《旧五代史》所载,“敕”前无“奉”字,很可能就是相应的敕旨(68)。此外,《五代会要》中收录的某些敕牒形式的公文,在《册府元龟》中确实以敕旨形式出现。如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御史台(御史中丞卢文纪)状奏论每日常朝及五日起居事件二条。《五代会要》所载批答为“奉敕:云云。”《册府元龟》所录,则是以“敕旨”开头,批答文字基本相同(69)。可见,自出现之日至五代末年,敕牒与更高级别的王言配合行下传递皇命的情况,日益普遍。就目前的史料而言,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文书中,敕旨和敕牒同时行下的情况最多。 敕牒是正式王言,作为颁发机构,中书门下必定设有专门的勾检官对其进行勾检。特别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经中书门下是唯一的途径,只有经过全面勾检,才可能下发。中书门下设堂后五房,其一为孔目房(70)。孔目房由孔目官所掌,孔目官属于勾检官的一种,“文案发付、案牍勾检为孔目官的基本职掌”(71)。孔目官还“通过受付文案……从单纯的勾检发展演变(为)监督执行者,融勾检、监察及管理于一身……”(72)李锦绣先生认为:“孔目官房掌皇帝与宰相之间的公文联络,职权重大,与唐前期文案受付机关尚书都省作用相近,但更便捷,更利于执行。”(73)可以推知,当敕牒由中书门下发布时,担负起受付和勾检责任的正是中书门下孔目房。 但是,从现存敕牒完全看不出孔目官从事勾检工作的迹象。上文已论,唐代早期,都省都事和郎官通过签署制敕以示勾检,并承担法律责任。敕牒上却无孔目官署名。不过,《新唐书·夏侯孜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初(咸通五年),堂史署制,仆[司空、门下侍郎平章事夏侯]孜怀中,即死。”(74)堂史(吏)是对五房堂后官的称呼。七种王言中,只有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此堂史所署之“制”,只能是敕牒(此处明言“署制”,故非誊写制敕)。在唐代,代署文案是违法行为(75),此堂史履行的必然是自身必须承担的责任。因此,这很可能正是孔目官对敕牒勾检署名的情景。与其他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敕文当与所奉高级王言之敕文相同,为中书舍人、知制诰或翰林学士等官所草。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相对较小,不可能下中书门下由宰相亲草。根据唐代史籍,亦不见新兴官职分掌草诏工作。故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如果需要重新拟旨,亦可能由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官负责。因为敕牒形成的具体过程尚未确定,故对孔目官勾检敕牒的流程,也无法作出准确推测。据《夏侯孜传》,堂史署制之时,宰相即在侧,大概群相在敕牒上署名后,直接召孔目官现场检查稽失,受事发辰,并朱笔行勾。完成这些工作的,可能不止一人。带有孔目官署名的敕牒原件保留于中书门下,重新誊写的抄件由孔目官直接以中书门下的名义发出,中间没有其他环节,故敕牒往往在皇命发布当日即可完成行下。抄件省略了孔目官受付勾检的程序,但孔目官确实进行了这一工作。这与自武后时期开始,经行都省的王言虽然保有都事和省郎的署位,二官却多不履行实际责任的情况,正好相反。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的敕牒,应该无需年终勾检,因为只要勾检高级王言即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很可能由中书门下孔目房负责年终勾检,因为尚书都省并没有这部分敕牒的留底文案。 唐代前期,制敕经行两省时,两省宰相皆须署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由尚书都省行下施行。敕牒则由包括两省长官在内的全体宰相署名后,由中书门下直接发布。开元以后,中书、门下两省实际长官始终担任宰相。当敕牒奉其他王言而牒时,敕牒发布的皇命同时经中书、门下两省,不违背唐代前期王言形成的程序。即使敕牒单独发布皇命,由于担任两省长官的宰相皆须署名,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敕牒也可算作经过两省。 只有都省的受付勾检职能在唐代后期王言形成、下发和执行过程中,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敕牒由中书门下孔目房勾检,不经都省,无需再论。制书和发日敕,往往只保留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而无人履行职责,至晚唐甚至连省官署位也不复存在。敕旨则从肃宗朝开始,基本不再经由都省受付。当这三种王言与敕牒配合行下时,中书门下孔目房通过发布敕牒,等于对三种王言的内容也进行了勾检,并对所发布之皇命的执行承担实际行政监督责任。上文已经提到,在制书、发日敕和敕旨三种王言中,敕旨与敕牒配合行下的情况最多见。而唐代后期,都省正是最早退出敕旨运行程序。在都省勾检越薄弱(甚至不复存在)的环节,中书门下孔目房所负担的责任越重大。事实上,当敕牒与高级王言同时行下时,对王言的勾检完全依赖于中书门下孔目房。在高级王言不再由都省行下施行之后,对王言的年度勾检权应该也转入中书门下孔目房。反之,可以推断,唐代后期随着都省对王言勾检作用的虚化,甚至消失,势必导致越来越多的高级王言与敕牒同时行下。 在唐代行政运行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敕牒产生,一条新型的王言运行通道适时地出现,配合了中书门下掌控监督百官执行权的需要。 六公文运行与开元十一年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 中书门下以宰相机构的身份出现于玄宗朝的政治舞台上,直接握有对军国要务的议政权,也在很大程度上掌控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出令权。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主要还掌握在尚书省手中。中书门下只有迅速取得施政权,才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宰相机构。故自建立之日起,中书门下就与尚书省展开权力之争,并在元和年间最终成为裁处国家政务的主体,推行政令的主要权力转归中书门下。与此同时,中书门下也成为实际统御百官的机构。然而,尚书省的施政权,包括颁布政令权从未完全丧失。唐代后期,尚书省依然被称为“会府”,是国家承认的“天下政本”(76),在名义上保有全国最高行政机构的地位。 唐代前期,国家政务主要由尚书省通过奏抄进行裁处。开元十一年以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奏状取代奏抄成为裁处国家政务的主体文书,中书门下拥有对绝大部分奏状的裁决权。在公文上行过程中,尚书省发出政令,指挥国家常务运作的主要权力,移至中书门下。 唐代前期,尚书省是中央百司中唯一可以使用符牒的机构。尚书省符牒主要功用有二。一是对于一些较小的事务,省司有权直接通过符牒指挥中央寺监机构和地方府州进行处理。中书门下建立后,则使用堂帖、堂案(实为堂判)等专用公文(77),发挥尚书省符的此项功能。二是制敕王言经都省勾检后,省司以符式转发王言,要求相应机构予以执行。如前所论,唐代后期,敕牒与其他王言同时下发的情况日益普遍。当敕牒与高级别王言并行时,等于高级王言经过中书门下的勾检,并由中书门下以牒式转发。在这种情况下,中书门下在非敕牒类王言行下过程中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都省及其下曹司,敕牒起到了省符转发王言的作用。 中书门下通过堂帖、堂判和敕牒三种下行文书,将尚书省以符牒发号政令的两种权力逐渐收归己有。与此相对应的是,都省领导的全国勾检体系解体,包括敕牒在内的部分公文在下行过程中的勾检权力,甚至年度勾检权力逐渐转移至中书门下孔目房(堂帖、堂判等中书门下专用公文,应该也由中书门下孔目房勾检)。在公文上下行过程中,中书门下已经将监督百官执行权中的施政权基本控制在手中。 尽管如此,尚书省在名义上保有“天下政本”的地位。安史之乱后,重建唐代前期的政治体制,借以重现升平景象的观念始终存在。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王朝发展新的行政运行体制的同时,也时有恢复三省制下尚书省地位、职权的举措,尽管每一次具体目的和执行力度有所不同。尚书都省及其下二十四曹一方面转型以适应新体制,一方面抓住时机力图重获或维持唐代前期的某些权力。唐代后期的政务运行过程中,始终无法完全消除三省制的影响。尚书省对奏抄的使用并未停止,特别是在大规模恢复旧制的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三年(787)。与此同时,尚书省持续应用符牒领导寺监和地方府州处理某些常务(78)。在王言下行过程中,都省勾检权力虽然不断弱化,最终不复存在,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制书和发日敕等王言却基本上保有都省都事和郎官的署位。除敕牒外的其他正式王言依然通过尚书省以符牒的形式发出。懿宗朝以前,在名义上,都省--尚书省曹司尚为王言经行的最主要通道。此外,除制敕外的部分公文仍经都省发遣,并由都省行使年度勾检权。 对唐代敕牒的内容和中书门下(宰相)在敕牒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分歧,导致了学者对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的定位各持己见。罗祎楠先生坚持开元以后,宰相在制敕下发过程中,只起到发放公文的作用,唐后期行政运行体制的整体特征更接近于三省制,有唐一代行政体制没有实质改变。他认为,刘后滨先生在其论著《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中,所引敕牒处理的主要是皇帝批复臣下奏状,签署“宜依”的文件,不需要另外拟旨,因此中书门下不在其中参与意见(79)。罗氏的论断值得商榷。首先,他对唐代敕牒内容的判断并不全面。因为部分批答奏状的敕牒需要重新拟旨,且唐代存在直接发布皇命的敕牒。其次,中书门下对政务的裁决,更主要体现在奏状上行的过程中,亦即在皇帝作出决定而下达诏令前,已经参与意见。再次,当皇帝下达指示后,如果这一指示需要以高级王言与敕牒两种形式配合行下,会同日发往中书省和中书门下。该命令在经过中书省宣奉行等程序,成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应的正式王言之前,已经到达宰相机构。如果宰相对皇帝的旨意持有异议,定然可以先行奏明。因此,中书门下绝非仅仅是敕牒的发放机关,而是参与了相关事务的决策。在唐代,敕牒并不一定需要和其他诏令配合行下。这种情况下,宰相机构在王言颁布过程中,承担独立的责任。敕牒文书由中书门下发出,不经尚书都省。这些都与三省制下公文运作特色有本质区别。刘后滨先生更多地强调独立的宰相机构成立以后,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发生了实质改变,同于北宋时期的特征,非常重要的证据即敕牒代表的完全是宰相的独立意志。这是因为刘氏未能全面考察敕牒的种类而造成的误解。刘氏认为敕牒只有一种形式,即单独对奏请进行批答,却没有注意到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下发的现象。当敕牒和其他王言配合行下时,敕牒发布的内容依然经过三省,反映的是国家的意志。即使是单独发布皇命的敕牒处理的事务,亦非由宰相独立裁决。这与北宋前期中书门下已经完全成为敕牒形成的主体,有所不同。 众所周知,一种行政运行体制取代旧有体制总是经历漫长的历史岁月。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存在两种体制并行的情况,尽管可能其中一种居于主导地位,但另一种体制的特性并未完全消失。中书门下建立以后,制敕运行依然带有明显的三省制的烙印。大多数诏令仍需经过三省,尚书省是这类诏令的施行机构。同时,宰相机构作为诏令施行主体方面的权力有所加强。敕牒由宰相机构发出,可以单独批答奏状或直接发布皇命。越来越多的高级别王言需要与敕牒同时行下。中书门下孔目房在敕牒经行中书门下时,承担起勾检职能。虽然中书门下尚未在制敕的成立过程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宰相无论在裁决制敕处理的事务方面,或是在通过施行制敕,监督百官执行方面,都积极参与其中。这又接近于北宋时期所谓中书门下体制下公文运行的特色。 开元十一年以后,中书门下作为唐代国家宰相机构,拥有对军国大政的决策权(议政权),并通过公文运行发号政令,统御百官,逐渐在监督百官执行方面承担起主要责任。这与三省制下政务运行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开元十一年以后的唐代行政运行体制带有三省制的痕迹,依然应该被确定为“中书门下体制”。 收稿日期:2012年2月28日 注释: ①参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读唐六典札记之一》,李铮、蒋忠新主编:《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3-290页;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日]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1年;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年。 ②参见刘后滨《公文运作与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从敕牒的特性看唐代中书门下体制》,《唐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1-232页;《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机构与职权--兼论中古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转变》,《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此后刘氏在其《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一书中,对“中书门下体制”下的唐代政务运行进行了全面阐述。 ③罗祎楠:《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中国学术》2005年第2辑(总第2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79-297页。 ④《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4页。 ⑤《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73-274页。 ⑥《唐代制敕研究》,第513-545页;《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79-311页。 ⑦《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第289页。 ⑧王昶:《金石萃编》卷一○九,《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1874-1875页。 ⑨参见唐元(玄)度《奏九经字样状》,《全唐文》卷七五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889页。 ⑩《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669页。其标点,根据文义,径自改之。 (11)《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255页。 (12)参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43页注(2)。 (13)刘后滨先生推断,《唐会要》中保留的“敕旨:依(奏)”格式的文书,肯定为敕旨文书;而“敕旨:宜依”格式的文书,有一些可能是敕牒文书。但刘氏没有解释如此判定的理由。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50页注③。 (14)李德裕:《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一三,《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57册,第107-108页。 (15)《新五代史》卷五五,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31-632页。 (16)刘后滨先生根据任官敕书的结语“可某官”和“可依前件”,将唐后期的任官敕书分为两类,认为前者为发日敕,后者为敕旨。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34-337页。但这种划分似乎并不绝对。刘氏列举的所谓授官的敕旨有的是以“敕”开头的,且当中书省将该敕以牒式转门下省时,皆称“奉敕如右”。这正是发日敕的标志。敕旨则应以“敕旨”二字开头,并且中书省转牒门下省时,称“奉敕旨如右”。参见中村裕一先生复原的敕旨式,《唐代制敕研究》,第477页。 (17)《旧五代史》卷一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990页。 (18)《为田神玉谢赐钱供兄葬事表》,《文苑英华》卷五九七,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3100页。 (19)论事敕书用于“慰谕公卿,诫约臣下”。见《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注,第274页。 (20)《大正新修大藏经》(以下简称《大正藏》)第5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841-842页。 (21)《唐代公文书研究》,第88页。 (22)《唐代制敕研究》,第529页。 (23)《唐代制敕研究》,第513页。刘后滨先生同意这一观点,见《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49页。 (24)《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职掌”条,第274页。 (25)[宋]叶梦得撰,宇文绍奕考异,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7页。 (26)《大正藏》第52册,第837页。 (27)参见《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夜”条、“五月己卯夜”条、“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96-297页;《新唐书》卷六《代宗纪》“大历五年四月己未”条、“五月己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75页;《资治通鉴》卷二二四“代宗大历五年秋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215页。 (28)P. 2504,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2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86-587页。 (29)《唐代制敕研究》,第531-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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