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稹集》(冀勤点校)卷三七,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25页。 (31)《册府元龟》卷五三《帝王部·尚黄老一》“开元二十三年三月癸未”条,第592页。 (32)韩翊《为田神玉谢兄神功于京兆府界择葬地表》(《全唐文》卷四四四)称:“今月三日得上都留后报称,伏奉敕牒,臣亡兄神功宜令所司于京兆府界择地安葬,仍令京兆尹充监护使勾当。”(第4529页) (33)《大正藏》第52册,第828页。 (34)在正常情况下,敕旨都是经尚书省二十四曹下符颁给相关单位的。此敕旨以牒式行下,中村裕一先生解释为发文机构与受文者不存在管隶关系,故不使用符。见《唐代制敕研究》,第503-504页。此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原因详见第四部分。 (35)《文苑英华》卷五九七,第3100-3101页。 (36)崔致远撰,党银平校注:《桂苑笔耕集校注》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3页。 (37)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页。雷家骥《隋唐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5年)将这两种权力分别称为“国务决策权”和“行政督导权”,实质相同(第153-154页)。 (38)参见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研究》,台北,大化书局,1978年,第403页。周氏将唐代宰相权力分为朝议权、被咨询权、奏请权、谏诤权及封驳权、出令权及施政权。前四种实质上皆为议政权的表现形式;最后一种则为监督百官执行权的表现形式(第373-403页)。 (39)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33页。 (40)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08、118页。 (41)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第142-251页。 (42)《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1页。 (43)P. 2819《唐开元(公元七一九或七三七年)公式令残卷》存尚书省符式,注云:“其出符者,皆须案成并案送都省检勾……其余公文及内外诸司应出文书者,皆准此。”见《释录》第2辑,第558页。 (44)参见《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45)《唐代制敕研究》,第125页。 (46)《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亡失符印求访”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20页。 (47)《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稽缓制书官文书”条,第196页。 (48)《贞观十五年封临川郡公主诏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3年,第72、199页。 (49)《永徽元年封临川郡公主为长公主诏书刻石》,图版、录文分见张沛编著《昭陵碑石》,第72、200页。 (50)P. 3714《唐乾封二年(公元六六七年)诏》,《释录》第4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59页。中村裕一先生录文为“四月廿一日寅时都事韩仁宝受右成务行功付司勋”,见《唐代制敕研究》,第97页。 (51)大谷2833。图版见《大谷文书集成》壹,京都,法藏馆,1983年,图版104;录文见同书,第104页。 (52)《武周载初元年(公元六九四年)氾德达轻车都尉告身》为阿斯塔那一○○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407页。 (53)图版、录文分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封一、第38页。 (54)《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注,第12页。 (55)《释录》第2辑,第559页。 (56)《唐天宝十载(公元七五一年)制授张无价游击将军官告》为阿斯塔那五○六号墓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92-393页。《拜不空三藏特进试鸿胪卿兼赐号制书一首》见《不空表制集》卷一,《大正藏》第52册,第832-833页。 (57)高阶远成告身没有原件存世。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官文书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第278页。P. 3720洪辩、悟真告身,受付部分见《唐大中五年至咸通十年(公元八五一年--公元八六九年)赠僧洪辩、悟真等告身及赠悟真诗》注①,《释录》第4辑,第37页。 (58)此告身石刻被命名为《柱国告石刻》,收入《金石萃编》卷一一七,《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126-2127页。 (59)《不空表制集》中所有敕旨文书皆无都省受付环节。《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载有大历七年、建中二年(781)和贞元五年(789)三封敕旨。分见该书卷上,《大正藏》第55册,第748-750页;卷中,第762、763页。其中大历七年和贞元五年敕旨无都省受付环节。《句容金石记》卷三所载《敕唐孝子张府君(洧)旌表之碣记》为敕旨,出现同样的情况。见《石刻史料新编》第2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年,第6447页。中村裕一先生认为这是录文时省略的结果,见《唐代公文书研究》,第288-295页。但由于《不空表制集》所载制书和发日敕皆保有都事和都省郎官的署位,所以中村氏的解释可信度不高。只有《大唐贞元续开元释教录》所收建中二年敕旨,权判兵部员外郎卢端因值于都省,故以直官身份代表都省郎官于敕旨上署名。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借税制改革之际,恢复四等官制,勾官运作随之恢复。故建中二年敕旨有都省直官署名,可能是改革成果在短时间内延续的表现。 (60)参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107页。 (61)开元前期仆射空置的情况,参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二《通表上·仆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0-42页。 (62)兴元元年(784),李怀光拥兵河中,德宗“令给事中兼御史大夫孔巢父赍先授怀光太子太保敕牒”,前往宣慰,见《招谕河中李怀光诏》,《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八,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20页。李怀光的官告和敕牒没有照常例同时送递。此当为试探李怀光态度之举。如果怀光接受敕牒,朝廷随即会将其太子太保告身送到。 (63)P. 3720,《释录》第4辑,第32页。 (64)敦煌文献中尚存有一封五代时期的授僧官敕牒(p. 4518-4519),亦可作为参考。录文、图版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93-94页。 (65)参见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432-461页。 (66)《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9-150页。 (67)《册府元龟》,第7366页;《旧五代史》,第1964-1965页。 (68)虽然以“敕”开头的文书当为发日敕,但发日敕不用以批复奏状。故此“敕”字很可能是“敕旨”的省略写法。 (69)分见《五代会要》卷六《杂录》“天成元年十二月三日”条,第97-98页;《册府元龟》卷五一七《宪官部·振举二》“天成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6177-6178页。类似的情况还有两例。《五代会要》卷八《丧葬上》载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丧葬相关事宜,获敕牒批答(第132-134页)。同一敕文载于《册府元龟》卷四七五《台省部·奏议六》,形式为敕旨,虽然在文字上变动较大,但内容一致(第5666-5667页)。此件文书在《旧五代史》卷三七《明宗纪三》中以“诏”的形式出现(第514-515页)。《五代会要》卷二三《缘举杂录》载长兴四年(933)二月二十六日,礼部贡院就贡举诸事奏请指示,获得“奉敕”的批示(第369页)。《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四》记载此奏状为知贡举和凝所上,与《会要》内容基本一致,但文字有所不同,最后使用敕旨作答(第7696-7697页)。《五代会要》与《册府元龟》所载内容相同的各类王言,文字差异较大是一个普遍现象,不能因此断定敕牒与同一内容的高级别王言分别拟旨。 (70)《册府元龟》卷三一七《宰辅部·正直二》“韦处厚”条,第3751页。 (71)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唐后期的官制:行政模式与行政手段的变革》(李锦绣撰),第64页。 (72)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9页。 (73)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第1章,第68页。 (74)《新唐书》卷一八二,第5374页。 (75)《唐律疏议》卷一○《职制律》“事直代判署”条,第203页。 (76)唐后期,多位名臣宰相在各种文字中都表达了这种观念。常衮坚持“中台政本”,见《授蒋涣工部侍郎制》,《文苑英华》卷三八八,第1980页。陆贽称:“尚书省,治化根本。”见《冬至大礼大赦制贞元元年十一月》,《陆贽集》(王素点校)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65页。杜黄裳有“文昌理本”之语,见《东都留守顾公(少连)神道碑》,《文苑英华》卷九一八,第4832页。元稹认为尚书省诸曹郎官的工作,乃“会天下之政”,见《授韦审规等左司户部郎中等制》,《元稹集·外集卷四》,第659页。 (77)唐代堂帖的应用参见刘后滨《唐代中央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第300-305页;雷闻《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对堂判的性质和应用情况,笔者已另外撰文,此不多赘。 (78)肃宗元年(762),太常博士独孤及议吕諲谥号,大历时,梁肃代太常寺答苏端对杨绾谥号的驳议,都提到奉尚书省考功符牒,分见独孤及《重议吕諲》,《文苑英华》卷八四○,第4439页;梁肃《代太常答苏端驳杨绾谥议》,同书同卷,第4441页。尚书省通过符牒指挥地方政务,参见日本三井寺所藏大中九年司门以符牒批准发给日本僧圆珍的过所,图版、录文见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第495页。 (79)《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书评),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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