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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吏之道(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雷戈 参加讨论

《为吏之道》推重官吏的人品修养,显示出官僚意识当中人性化的一面,而不仅仅是过度职业化的反映。其他诸如“长不行,死毋(无)名;富不施,贫毋(无)告也。贵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等等,同样充满着人情世故。
    《为吏之道》中另有一些内容把官僚修身之德与吏治之能二者混合起来,要求为官为吏者二者兼备。比如:
    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
    凡治事,敢为固,谒私图,画局陈以为耤。肖人聂心,不敢徒语恐见恶。
    操邦柄,慎度量,来者有稽莫敢忘。贤鄙溉,禄立(位)有续孰上?
    临事不敬,倨骄毋(无)人,苛难留民,变民习浴(俗),须身旞(遂)过,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夬(决)狱不正,不精于材(财),法(废)置以私。
    官僚意识的发展与成熟就是从诸如此类的话语与规范中得以体现的。在皇权政体与帝制社会中,官僚意识展示为一种普泛性的政治共识,并逐渐融化于新兴的中华专制主义意识形态之中。这正是官僚意识最具政治启示之处。
    三、帝·吏·师
    在后战国时代,“以吏为师”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官方要求曾经两次被提出。第一次是在秦帝国,“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注:参见《史记》卷87《李斯列传》。关于这段话与《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二者文字之异同以及“以吏为师”的实际含义之辨析,笔者另有专文论之。兹不赘述。)。第二次则是在汉帝国:
    诏曰:“夫吏者,民之师也,车驾衣服宜称。吏六百石以上皆长吏也,亡度者或不吏服,出入闾里,与民亡异。令长吏二千石车朱两轓,千石至六百石束左轓。车骑从者不称其官衣服,下吏出入闾巷亡吏体者,二千石上其官属,三辅举不如法令者,皆上丞相御史请之。”[2](卷5《景帝纪》),p.149)
    两者区别有二:一是秦“以吏为师”强调文化、知识、学术,而汉“以吏为师”强调的是礼制、服饰、风俗;二是秦“以吏为师”针对广大民众,而汉“以吏为师”针对的是官僚自身。共同之处则在于,两者都属于帝国意识形态范畴。如果说秦帝国的“以吏为师”使官僚成为知识权威,那么汉帝国的“以吏为师”则使官僚成为道德表率。合而观之,可以看出皇权体制刻意塑造一种具有双重意识形态功能的官僚身份。
    在秦帝国,“以吏为师”作为构筑专制意识形态的正式法令,其含义有二:一是标志着官方对学术的垄断;二是标志着官僚对学者的支配。在汉帝国,“以吏为师”则标志着皇权凭借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实行深度控制,其含义亦有二:一是官吏代表朝廷行使统治社会的合法权力,即“与民有别”;二是官吏作为皇帝家臣示范对皇帝的效忠姿态,即“为民表率”。也就是说,“官吏”具有“官”与“吏”两重性,表面身份是朝廷官员,实际身份是皇帝的小吏,即家臣。“吏治天下”既表示所有官员都是皇帝的家臣,也表示官员治民代表着皇帝亲治。但代表皇帝并不就是皇帝。这样就形成一种“政治分错机制”,也就是说,要求皇帝的代表者能够替皇帝承担错误,甚至牺牲自己的道德和人格来维护皇帝的面子和形象。秦帝要求丞相李斯的“有善归主,有恶自与”[3](卷53《萧相国世家》,p.2018),实际上也是对所有官员的要求。这种要求所表示的基本原则是:其一,皇帝永远不会犯错;其二,即便有错也错在官员。于是官员就成为皇帝任命的“合法犯错误者”或“替罪羊”。专制制度必须提出这种要求,皇权官僚制度也必然能够满足这种要求。
    具有同样功能的是汉帝国提出的“孝治天下”。“孝治天下”与“吏治天下”自然发生重合,并且引发两个结果:从私的角度看,孝将君与父勾连起来,使“远在天边”的皇帝变得“近在眼前”,这具有血缘心理效应。从公的角度看,“百官皆吏”使得皇帝无所不在,这具有政治现实效应。
    正像“吏治天下”的实质不是官僚体制,而是皇帝制度一样(注:因为官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制度,而皇帝制度则真正的政治制度。),官吏的双重身份也不是等量齐观的,而是“官”附于“吏”,朝官附于私吏(注:所谓私吏就是皇帝的家臣,他们对朝臣的强力支配构成了中国政治史的一种规律。最为典型的是相权的盛衰演变过程,从寡头丞相到集体丞相,直至彻底废除丞相,贯穿着两个相关特征:(1)丞相人数越来越多;(2)相权越来越小。从丞相的最初起源到后来相权的每一次大幅度转换,无不是由皇帝之私吏而向外翻转为朝臣。所以相权演化最足以证明“官附于吏”这一皇权本质。),也即官僚附于皇帝。在这个权力观念序列中,所谓“以吏为师”实质上就是“以帝为师”。王为天下师,君为万民法,这本是皇权主义一以贯之的政治逻辑。《荀子·解蔽篇》一语破题:
    故学也者,固学止之也。恶乎止之?曰:止诸至足。曷谓至足?曰:圣王。圣也者,尽伦者也;王也者,尽制者也;两尽者,足以为天下极矣。故学者以圣王为师,案以圣王之制为法,法其法以求其统类,以务象效其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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