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十里一亭”。此处之里是道里之里,也就是说每十里路设有一亭。传统的理解则认为此处之里是乡里之里,以为秦汉的制度是积里为亭,再积亭为乡,而后积乡为县,这就必然要产生万户乡的毛病,所以这个里必定是道里之里。问题是班固在说这段话时行文的口气是一贯的,如果上文说的是道里制度,而下文又说的是地域概念,好像串不到一块。所以历来解释《百官公卿表》这段文字的都很难自圆其说。其实再仔细推敲,道里制度与地域分划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联,而居间搭桥的正是“亭”。 这是一个理想县的地域分划图。秦汉制度“县大率方百里”,这“大率”就是一种理想,在北方一马平川的形势下可以大体上得到贯彻,在南方多山地带就得变通。但行政制度都是按标准状态设计的。方百里就是百里见方,长宽各百里。而这方圆百里的范围内正好可以划分成一百个里(居民点),每个里若有一百户,全县正好万户,这是标准县的户数,以上为大县,以下则为小县。所以县大率方百里与县辖有一百个里是一致的(这或许就是为什么道里之里与居民之里是同一个字的道理)。上文已提到,里(居民点)与亭部是对应的,一百个里对应着一百个亭部,每个亭部就是方圆十里,亦即长十里宽十里的地域。每个亭部设一个亭,有一个亭长,“司奸盗”;并有一个亭舍,接待来往官吏。由于亭部长宽各十里,因而这个亭又可兼作道路上十里一亭的亭,亭长既负责一亭部的治安,又兼顾十里道路上的邮递事宜,这不正符合了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制度了吗?因此上图中每个小方块相当于一个亭部,其中容纳着一个里(亭部细图中的小方格),星点则代表亭。 当然,借用物理学上的术语来说,上面所说只是一种标准态。现实中则是这一标准态的各种变态。例如,每里不一定是百户。从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看,在标明户数的里中,最高的一里是108户,最低的里只有几户,有40%的里在30-60户之间。但这是边区,并且是丘陵山地地带的情况,平原地带应该规范一些。当然无论如何规范,每乡亦不见得都是十里或千户,每县更不一定是十乡或万户。而除了北方少数的例外,也恐怕很少有哪一个县是标准的棋盘状。因此,县、乡、亭(里)三级组织的数量比例不可能是完全的十进制。据《百官公卿表》载,西汉末年“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则平均每县不到五个乡,每乡亦不足五个亭。县多而乡少,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侯国--这些侯国再小也是县级单位--其实只有一乡甚至不足一乡之地的缘故。乡多而亭少的原因不是很清楚,但恐怕与交通路线有关。实际上重要道路不可能布满于各里之间,有些偏远的里也许只有不设亭驿的阡陌式小路,在这样的情况下亭就减少了,但里倒不一定减少,也许在一个亭部的地域内含有一个以上的里。 虽然县乡亭在总数上不符合名义上的十进制,但并不影响“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制度的规定,因为制度的设计总是要按一定的模式来进行的,这个模式是以当时政治经济文化重心所在的地区为背景来建立的。在秦汉时代,这一地区就是黄河中下游平原。譬如说,县的幅员何以要规定为百里见方?这个问题似乎从来没人问过,史书上亦无现成答案,但想来是为了劝农、收税与诉讼的方便。假设县治是在该县的几何中心,则从该县的边缘到县治的直线距离是五十里,约略是今天的十七公里半,这样的距离对于步行者来说,恰好是一天可以走一来回的路程。过大过小都不合适,所以规定为方百里。但这一标准肯定是以黄河中下游平原人口适中的地区为背景制定的,在人口过密的经济发达区或南方山区与边郡空旷地带,方百里的制度必定实行不了,所以才需要以“其民稠则减,稀则旷”的补充原则来作调整。十里一亭与十亭一乡的比例关系也与此相同,必定是实行于标准背景下,如果是在人口稠密地区,譬如西汉颍川郡每县平均二万余户,济阴郡每县三万余户的情况下,则每乡恐怕不只十亭;而在如上谷郡、合浦郡那样每县平均只有二三千户的情况下,一乡自然不及十亭。看来在全国范围内,一乡不足十亭的情况很普遍,所以平均起来是乡多而亭少。 中国制度文化的特点之一就是高度的规范化。例如《周礼》陈述的一整套严密有序的行政制度在当时的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但《周礼》的规范并不见得全推行于实践之中,有些恐怕始终停留于书面上。十里一亭与十亭一乡制度必定也是规范意识的产物,我们的意图是证明这一制度在实际上可以行得通,而不是要证明它适合于汉代全境的任何地区。所以县乡亭在总数上不符合十进制,并不能否定十里一亭,十亭一乡制度的实际存在。 汉代的县乡亭里制,如果依上面的解释看来既简单,又与各种文献不相矛盾,在汉代肯定习以为常,认为是很普通简单的制度,所以班固未曾详细介绍,只用一句话就带过,想不到后人对之百思不得其解。60年来对县乡亭里制的讨论虽不断深入,但仍未能解决问题,其症结在于从前的思路都只在“亭”属于什么性质的组织上面打转转,未从地域概念方面去把握它;而当有的学者已注意到亭(亭部)的地域意义时,又未能将亭的双重身分--道路上每隔十里一座的亭与管理亭部的亭--统一起来。一旦这两方面的思路打开,问题好像一下子显得十分简单了。 上面为了便于说明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的实质,所以对“部”的存在与其性质只作结论性的叙述,未曾详细论证。以下就来依次作补充说明。 一、刺史部。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设十三刺史部,每部监察四五郡至九十郡不等⑧。后又设司隶校尉部,察三辅、三河、弘农七郡。两者合而为十四部。东汉省朔方刺史部,成十三部。因十三刺史部中有十一部以某州命名,故又习称十三州,又常简称为州部或部,如冀州刺史部可称冀州,亦可称冀部。刺史秩六百石,以六条问事,主要监察对象是秩二千石的郡国守相。除了西汉部的数目有所不同,及汉武帝初置刺史部时所辖郡目这两方面不大为人所知外,刺史部制度久为治史者所熟知,无需赘述。 二、督邮部。督邮部是假定的名称。在郡国守相的属员中有督邮一职,起着监察县令长及其属吏的作用,即所谓“(守)相以督邮为耳目也”⑨。小郡可以不分部,由督邮一人巡行各县以司监察之责,大郡则需分部监察。如《汉书·尹翁归传》载,田延年为河东太守,分所部二十八县为两部,闳孺部汾北,翁归部汾南。尹翁归为宣帝时人,督邮分部的记载最早见此。所分之部不像刺史部那样有专称,姑仿刺史部之例名之曰督邮部。东汉以后,督邮分部记载甚多。《续汉书·百官志》云:“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虽不见得每郡都分五部,但分部必定已很普遍,故五部督邮已成定名。亦有作四部督邮,或作三部督邮者⑩。督邮权限很大,以监察县令长为主,甚至郡太守要驱逐县令亦要假督邮之手。《后汉书·陈球传》载,陈球任繁阳县令时,魏郡太守向其索贿不得,遂怒而挝督邮,欲令逐球,然遭拒绝。督邮也兼察乡官部吏。《后汉书·钟离意传》言钟离意为郡督邮时,有某亭长受人酒礼被记录在案,本来应受处分,不料钟离意览此记后却建议太守不予追究。 三、廷掾部(或称五官部)。廷掾部也是假定的名称。此部的存在最为模糊。在县令长的属员中有五官一职,《续汉书·百官志》曰:“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监乡五部应该是将县所属诸乡分为五部进行监察的意思。但五部恐怕也是虚词,与五部督邮一样,不必尽有其实,只表示有分部监察的做法而已(因为五是表示东南西北中各方位都占全)。而且属乡不多的县亦不见得都分部。同时廷掾的责任也是两兼的,既负责监察,起制度掾的作用;又负责劝课农桑,发挥劝农掾的功能。监察的对象应是乡吏亭长一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