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亭部。亭部的存在历来不大受重视。除少数学者外,在讨论县乡亭里制度的文章中不大提及亭部这个重要概念,只侧重于亭的分类与性质的讨论。两汉亭部的实质由《汉书·张禹传》的一段记载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故先抄录如下: 禹年老,自治冢茔,起祠室,好平陵肥牛亭部处地,又近延陵,奏请求之,上以赐禹,诏令平陵徙亭它所。曲阳侯根闻而争之:“此地当平陵寝庙衣冠所出游道,禹为师傅,不遵谦让,至求衣冠所游之道,又徙坏旧亭,重非所宜。孔子称‘赐爱其羊,我爱其礼’,宜更赐禹它地。”根虽为舅,上敬重之不如禹,根言虽切,犹不见从,卒以肥牛亭地赐禹。 由这段话可看出肥牛亭部是平陵县(正式名称是平陵邑)的一部分地区,亭部之内设有一亭(即肥牛亭),该亭归平陵县管辖;当亭部之地赐给张禹私人以后,这个官家之亭就要迁到其它地方去。而且肥牛亭原先是位于平陵(汉昭帝陵)寝庙衣冠出游道上的,现在亭既迁往它处,衣冠出游之道也得随之改变了。很显然,肥牛亭部的地域性以及肥牛亭部与肥牛亭的关系,还有肥牛亭与道路的关系在这段记载里是表现得一清二楚了,而这些关系正如在前文和附图所已揭示的那样。最后还应该注意到,在上面的引文中,赐给张禹的肥牛亭部地,在后来重提时简称做“肥牛亭地”,这正意味着“亭部”在许多情况下都被省称为“亭”,所谓“十亭一乡”实即十个亭部组成一乡的意思,完全是地域概念而没有任何户籍的意义。 亭部的地域意义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如两汉的买地券在申明土地的所在时总要标明是位于某某亭部的范围内(11),居延汉简在说明地域范围也常使用亭部的概念(12),陵墓所在、祥瑞所现也多用亭部来表示(13)。 亭部在某些情况下也省称为部。《后汉书·左雄传》载左雄所上疏曰:“乡官部吏,职斯禄薄”,建议“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政者。”这里的“乡官”即指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之属,“部吏”即指亭部之吏,即亭长、亭父、求盗一类。乡与亭部一起又常合称为“乡部”。《汉书·贡禹传》云:“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此处的部即指亭部,与上文的“乡官部吏”相对照便可明白。日比野丈夫等日本学者以为“乡部”即乡,是一种误会。亭部之首脑是亭长,有时也称为部亭长(14),犹如部刺史一般。其主要责任是“司奸盗”,实则包含监察一般百姓的意思。同时由于亭长是县政府派驻各亭部的亲民之吏,故也兼作部分简单的平讼工作。 需要再次强调亭或亭部是不辖里民、不管户籍、没有户口的。除了传统说法“千家亭长”明显错误外,还有因东汉分封亭侯而误以为亭有户口的,这个误会从顾炎武开始到今日一直存在,故须略赘数语。西汉封侯一视同仁,无论功臣侯、外戚恩泽侯还是王子侯都是一个级别,侯国都是县级单位。东汉稍变其制,封侯分为县侯、都乡侯、乡侯、都亭侯、亭侯数等。乡侯、亭侯都是级别的象征,而并非一乡之侯或一亭之侯的意思。例如袁安封安国亭侯,食邑五百户,有人以为现实中有一安国亭,其户口有五百户。其实不然。安国亭侯的意思是安国一亭侯,而不是安国亭一侯。虽不排除袁安封在安国亭的可能,但其所封地域不必一定是安国一亭的范围,而是以安国亭为核心,划出包含五百户人家所出租税的地域范围来,作为安国亭侯的封域。即使所封恰好是安国亭部的范围,其中的户口也不归亭所辖,而是属所在的乡里所管。 最后还要重申一点:亭部与其他三部还有一点不同之处。刺史部等三部是纯粹的监察性质的地域概念,而亭部还有上面已经提及的作为乡的区划的作用。换句话说,乡及乡以上的县和郡包含有户籍与地域双重概念,而乡以下这两重概念分别由里和亭部来体现。或者说,郡是积县而成,县是积乡而成,而乡严格地说是积里与亭部而成。所以在文献中有时是郡县乡里并提,有时却又是郡县乡亭并提,出发点不同而已。在东汉成书的《太平经》中有两段话不大引起人们的注意,却又透露了县乡亭里制的实质,特引如下,以作本文的结束。 其第四十五卷云:“今一大里有百户,有百井;一乡有千户,有千井;一县有万户,有万井;一郡有十万户,有十万井;一州有亿户,有亿井。”这是从户籍而言的,所以顺序是州-郡-县-乡-里。 第八十六卷云:“夫四境之内有严帝王,天下惊骇,虽去京师大远者,畏诏书不敢语也;一州界有强长吏,一州不敢语也;一郡有强长吏,一郡不敢语也;一县有刚强长吏,一县不敢语也;一闾亭有刚强亭长,尚乃一亭部为不敢语。”这是从地域角度而言的,所以顺序是州-郡-县-(乡)-亭部,只不过中间漏脱了乡一级而已。 读了这两段话,县乡亭里制度应该说是清楚无遗了。 注释: ① 《续汉书·百官志五》。 ② 《癸巳类稿》卷一一。 ③ 《日知录》卷二二。 ④ 见冈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弘文堂1932年版。劳干《汉代的亭制》(史语所集刊第22本,1950年)、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史语所研究专刊,1961年)中阐述的观点与冈崎氏相类,但严先生已注意到亭部的概念,唯未能将之与“十亭一乡”相联系。 ⑤ 见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王先生在文章的注释中已提到亭部“想系指亭的辖地而定”,但未意识到亭部是乡的区划,因此于“十亭一乡”仍置之不理。 ⑥ 见日比野丈夫《乡亭里にっいての研究》,原载《东洋史研究》14卷1、2合并号,1955年;又作增补载氏所著《中国历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在日比野氏之后宫崎市定又有一种新意见,以为县、乡、亭是本质相同的聚落,所以如果不拘泥于十这个具体的数字,那么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与十里一乡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并行不悖。此说法显然过于勉强,可存而不论。但宫崎氏又认为亭所辖是十里见方的一块地域,却是不错的(见宫崎氏所著《アジア史论考》,朝日新闻社,1976年)。 ⑦ 《续汉书·百官志五》引应劭《风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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