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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鞅的一元化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乔健 参加讨论

古往今来许许多多文人学士或以冬烘的头脑和腔调痛訾商鞅的刻薄寡恩,或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对商鞅大唱赞歌。这一切只能显现出思想的苍白和贫乏。现在的确到了站在整个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史的高度,来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商鞅思想的时候了。
    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发展史上,商鞅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他首先试图全面系统地建构封建专制思想体系,并为此进行过大量的实践。他的思想对韩非、李斯、秦始皇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并进而在以“外儒内法”为基本特征的中国封建专制体系上打下了自已深深的烙印。因此对商鞅思想深入恰当的认识和理解,将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整个封建专制思想体系。
    商鞅思想的核心是其“一元化”思想,所谓“一元化”首先表现为其政治目标是绝对单一的富国强兵;其次实现目标的手段是具有很强单一特性的刑赏,即内涵单一的“赏”和与“赏”相比居于唯一重要地位的“刑”;最后为实现单一的目标,为使单一的手段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必须实现“人”的绝对单一化,即使所有的人都成为农民和战士。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富国强兵一直是我们的先民矻矻追求的主要目标。作为商鞅富国强兵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国措施和手段也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短平快”的特点,采用这些措施和手段的确使秦国在短期内收到了富国强兵的奇效,这中间当然有许多值得后人借鉴的东西。
    但是古往今来许多有识之士往往被“富国强兵”这“一叶”遮住了目,而无法对商鞅的整个思想体系进行深刻理性的分析,无法对“富国强兵”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如“人”的绝对单一化及作为其必然结果的人的弱化、人的愚昧化和最终以丰富多彩为其基本特性的“人”的消失做出恰当理性的评价。更何况“富国”并不等于“富民”,在封建时代的许多情况下,“富国”与“富民”恰恰是矛盾的。但是对这一带有根本性的差异人们似乎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所以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完全肯定了商鞅富国强兵的思想。
    “一元化”所必然导致的绝对单一化思想引发了商鞅强烈的反道德、反文化倾向,这一倾向虽然不应完全否定,但是它对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在多数情况下的异常残暴和酷烈是难辞其咎的,而残暴酷烈的封建专制对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过度干扰与破坏,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为直接的原因。
    商鞅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对“法古”和“循今”的否定,人们也往往据此认为商鞅思想是进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对“古”和“今”的基本内涵进行理性的分析。商鞅心目中的所谓“古”,主要指的是春秋时代百姓地位的空前提高和与之相伴随的民本思潮的高涨,因为它们与商鞅的治国目标是格格不入的,商鞅一再强调应该“使民贪”、“使民弱”,使“国胜民”而不是“民胜国”就是明证;而“今”主要是指战国时代价值多元、百家争鸣等所引发的人们--特别是士人思想的空前解放和活跃,人格的相对独立和自由,精神的充实和提升,各种才能的广泛激发和提高,及与之相一致的人的存在、交往方式和政治运作模式,这一切与商鞅的思想和愿望显然是截然相反的。所以商鞅所主张的“不法古”、“不循今”不仅不一定完全是进步的,甚至还有反动的成份,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否定宗法等级制度和意识的进步因素。
    商鞅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秦王朝的建立有着直接的贡献,商鞅的封建专制思想是大一统的秦王朝直接的思想资源,因而商鞅思想对统一无疑是有利的。但是“统一”显然仅仅是手段而绝非是目的,生产力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与自身、与他人、与自然的和谐才是人类永恒的目的,统一只有在有利于上述目标实现的时候才应被完全肯定,而“统一”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对永恒目标的实现并不是绝对有利的。秦王朝的建立在实现“车同轨、书同文”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并最终导致它二世而亡就是明证。所以对这一复杂问题不应作出简单的判断。
    商鞅的思想主要集中于《商君书》一书,据后人考证《商君书》并不完全出自商鞅之手。笔者认为《商君书》的某些内容即便不是商鞅亲手所作,但只要与其一元化思想相吻合,我们都可以认为是商鞅思想的记述、扩充和发展。
    一、商鞅政治目标和治国手段的绝对单一性
    “富国强兵”是商鞅一元化思想的逻辑起点,即其一切思想都是针对如何实现“富国强兵”这唯一的政治目标而提出和展开的。
    在商鞅看来,实现“富国强兵”的手段只能是“刑赏”,而其中“赏”的内容和对象也必须是绝对单一的:“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利半;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①]“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专,力专则强。”[②]“利出一孔”、“利之所出一”就意味着只奖励耕战。
    在“赏”与“刑”之间,“刑”又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③]“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④]“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⑤]
    商鞅进一步指出,专制政权不仅应该“刑九赏一”,同时还应单一地采用重刑;“故曰行刑重轻(即轻罪重刑),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轻轻,刑至事生,国削。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⑥]“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必得,则民不敢试。”[⑦]
    使“重刑”明确化、系统化的最佳手段是建立“法”,而“法”最基本的目的也正在于使单一的“重刑”成为现实。商鞅认为“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⑧]而“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者众也。”[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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