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争犯罪的调查 “九一八”事变以后的十几年间,日本违反国际法,大肆侵略中国,犯下了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累累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使中国人民蒙受了巨大损失。“九一八”事变及太平洋战争爆发期间,中国政府及民间机构都曾对日本的侵略战争罪行进行过调查,但当时的调查只是为了揭露日本的罪行、唤起全国人民和国际舆论支持中国抵抗日本的侵略,并非有意为战后审判做准备,因而从机构设置到调查活动都不是很系统。 1943年盟国开始对日反攻,日本战败日益逼近。在此形势下,中国及其它盟国开始考虑战后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并为审判做准备。1943年10月,经美、英提议,盟国在英国伦敦商定正式设立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开展对德意日法西斯战争犯罪的调查工作。中国代表顾维钧博士等参加了会议。11月1日,英美苏又发表《莫斯科宣言》,表示要严惩战争罪犯,并声明“对于主要罪犯的案件绝不偏袒;他们所犯的罪行既无地理上的区分,应该由同盟国政府去共同审判治罪”,表明了盟国将通过国际法庭审判战争元凶的构想。中国政府对《莫斯科宣言》表示欢迎和支持,并在同月召开的开罗会议上,提出了“由中英美三国议定处置日本之基本原则,与惩处日本战犯祸首及暴行负责人之办法,一如莫斯科会议惩处意德办法之规定”的建议[1](p.110)。开罗会议虽然没有详细讨论惩罚战犯的问题,但《开罗宣言》表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提出要根除“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权威及势力”,驱逐黩武主义,建立世界和平与正义的“新秩序”;对于惩罚战争罪犯,公告明确表示“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8](p.77)。这是盟国第一次明确表示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惩处。上述盟国的重要决议尤其是《波茨坦公告》,日后成为东京法庭设立及审判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中国的对日罪行的调查工作也随着审判战犯政策的具体化而逐渐展开。 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关于日本战争犯罪的调查主要由外交部兼顾负责。为了强化对日本罪行的调查,1943年6月国民政府决定设立由行政院直属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日本在中国所犯一切罪行。行政院令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经行政院任命,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行政院参事管欧、原外交部长王正廷为调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中央设计局调查室主任薛光前等11人为委员,委员会直属行政院[9](p.111)。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设秘书处另三个小组。秘书处分管文件收发、撰拟记录及档案证据保管、典守印信、职员的考核、款项出纳及预决算的编制等。第一组负责调查计划的拟定、罪行事实的审核、罪行证据的搜集其它有关敌人罪行的调查。第二组负责罪行的登记与统计,案件的编辑。第三组负责将敌人罪行案件译成外交,编写提交国际组织的各种报告。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设定了13种具体调查项目,对日本在华违反战争法及国际惯例的罪行进行调查,这些具体项目是:1、谋杀、屠杀及有组织有计划的恐怖行为;2、强奸妇女、掳掠妇女,或强迫妇女为娼;3、强迫占领地区民众服兵役;4、抢劫;5、实行集体惩罚之行为;6、滥炸不设防城市或非军事目标的财物;7、未发警告攻击商船;8、故意轰炸医院及其它慈善教育文化机关;9、破坏红十字会及其它有关规则;10、使用毒气,散布毒菌及其它毒物;11、杀害战俘或伤病军人;12、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强迫栽种罂粟,开设烟馆供人吸食及其它毒化行为;13、在占领区的非法设施,及其它违反战争规约与惯例的罪行等[9](p.111)。 1945年3月5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合并,改属内政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从成立到合并存在了一年多的时间,由于资料的限制,其活动情况和调查成果尚不清楚。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审判日本战犯提到了议事日程,也促使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调查工作加紧进行。9月14日,行政院公布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修正案)》,使调查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调查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为主管机关,各战区司令长官部、各级党部和县市政府协办。地方具体调查机关由司法行政部指定地方法院检察署、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县政府负责,各调查机关要将调查敌人罪行之主旨、调查表及注意事项公布于众,接受人民申诉;除此之外,调查机关的检察官、审判官及承审员,要直接进行调查活动。高等法院检察署要指派专员下去督察敌罪行的调查情况,“以期周密而获得有力证据”(第7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填写调查表。调查办法对填表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罪行人及所属长官姓名,务须详确;罪行人不明时,必须填明其所属长官;关于罪行人及所属长官均不明时,应就函请军事机关设法查明,或将罪行之日期地点注明,不得漏填”(第8条)。调查人员调查完毕后,要迅速将调查表及相关资料送交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等主管初步审核后,转报司法行政部核定。办法还广泛动员群众参加调查活动,规定“凡知悉敌人罪行事实或知悉被害人或证人者,不论何人,得迳行填表,或转请被被害人或证人填表,送请司法行政部核办”(第11条)。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调查取得了很大成果。据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在战犯处理委员会上的报告,截至到1946年10月24日,司法行政部共受理日本战争犯罪案件171152件[10](p.457),为其后的审判工作打下了基础。中国的日本战争罪行调查一直与盟国的战争犯罪调查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1944年1月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简称UNWCC)在伦敦正式成立。根据中国代表的提议,同年5月在中国重庆设立了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主要调查日本的战争罪行。该分委员会由中、英、美、法、澳、荷等11国代表组成,原国际法庭法官王宠惠博士担任了首任主席。中国是日本侵略的最大受害国,对日本的犯罪事实最了解,自然就成了这个委员会的主角。中国大量的战犯调查资料经外交部转交给了该分会。在该分会处理的案件中约90%是由中国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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