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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审判(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开学报》 宋志勇 参加讨论

七、对军事法庭的设置、构成、管辖、权限等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还特别规定军法司法官和军法检察官“一律专任”。
    八、加强了对判决结果的审核。规定法庭有罪判决之案件,须报请国防部核准后执行;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要由国防部呈请国民政府主席核准后执行。国民政府主席或国防部认为原判决违法或不当者,得发回复审;认为处刑过重者,得减轻其刑。
    九、调整了适用法律。《条例》规定,战犯的审判和处罚,除适用国际公法外,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无规定者,适用《中华民国刑事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取消了原三法规中适用中国《陆海空军刑法》的规定,表现出了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因为中国《陆海空军刑法》是一个严酷的军法,例如,它规定“纵兵殃民者处死刑”(第34条);“强迫栽种鸦片者处死刑包庇制造运输或贩卖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第47条);“抢夺财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83条);“强奸妇女者处死刑”(第87条)[15](p.362)。日本战犯在中国大规模犯罪,如果将此法律适用于日本战犯的审判,将会有成千上万的罪犯被处极刑。中国的战犯审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遵循了国际公法的原则,同时渗入了人道主义和东方儒教的宽容伦理,采取了有别于国内军事审判的作法,表现了中国对日政策的宽大。
    依据国际法和《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中华民国刑法》,中国从1946年4月至1949年1月开设了10所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遭受损失最大的受害国。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数以千万计的人民死于日本的侵略战火,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数百亿美元,日本侵略者罪行累累,罄竹难书。据战犯处理委员会统计,到1946年10月,该会共收到战犯案件171152件,拘留战争嫌疑犯2435人[10](p.469)。
    如何处置这些罪行累累、手上沾满了中国人民鲜血的战争罪犯,是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遭受日本之苦的中国人民和舆论都要求严惩战争罪犯,还国际以正义,告慰数以千万计的死难同胞。但是,国民政府却采取了“以德报怨”的宽大政策,这对战犯审判带来了决定性的影响。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召开了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会上,国防部长白崇禧强调要遵循蒋介石的对日方针,“本‘仁爱宽大’、‘以德报冤’之精神”制定“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的政策,为会议定下了调子。会上,战犯处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国防部第二厅提出“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的提案。其主要理由是“为确立中日两国将来永久和平,昭示我国以德报怨之精神,对国际国内最重要之日战犯,应予依法审处,以为惩一戒百外,其他普通战犯,宜从宽处理,以示我宽大之态度”。会议基本采纳了这个提案,决定除对南京等地的大屠杀首犯“从严处理”外,对日本普通战犯的处理,“以宽大迅速为主”,要求对已拘留的战犯,要在1946底前审理完毕,“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10](pp.355~359)。在国民政府的这一方针指导下,军事审判虽然历时近三年(由于国民政府要包庇冈村宁次等要犯,军事审判实际上到1949年初才告结束),但除一小部分罪大恶极、证据确凿的主犯如南京大屠杀的主要责任者谷寿夫等受到严惩外,绝大多数战犯都得到了宽大处理,更有大批血债累累的战犯逍遥法外,逃脱了应有的惩罚。据统计,到1949年初,中国10所军事法庭共判处日本战犯死刑145名,有期及无期徒刑300名(注:判决结果统计有不同说法,本统计数字采自国防部战犯法庭庭长石美瑜公布的数字,见《大公报》(上海版)1949年1月27日。),而这仅仅是被拘留战争嫌疑犯总人数的约五分之一,被判死刑人数也仅占盟国乙级战犯审判所判日本战犯死刑总数的六分之一,其他战争嫌疑犯或不被起诉,或宣布无罪,或作为非战犯遣送回国。与此相比,美国法庭判处143名日本战犯死刑,1033名有期或无期徒刑;英国分别为223名和556名;荷兰分别为236名和733名;澳大利亚分别为153名和493名[16](p.219)。当然,我们与其他盟国在判决结果上做比较,只是想说明中国在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采取了极为宽大的政策,并非说其他盟国的判决不当或过重。
    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一场正义的审判。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当局在国民政府对日宽大政策的指导下,忠实执行了国民政府“以德报冤”、“宽大迅速”的审判方针,在进行了广泛调查、认真审理之后,依据国际法和中国的相关法律,除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战犯处以极刑外,对绝大多数战犯进行了宽大处理。国民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了审判条例,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遗憾的是抗战胜利后不久,国共内战爆发,时局混乱,中国对日军事审判的成果没有广泛地为中外社会所了解,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影响。对于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大多数日本人特别是当事者是抱感激之情的,但现在也有相当一部分日本人不再认这笔历史重帐,有的还抱着为日本侵华翻案的心理,攻击中国的军事审判“不公正”。对此,我们史学工作者应进一步加强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以更充足的证据回击日本右翼分子的恶意攻击,还历史以真实面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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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M].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
    [3]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五辑[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山极晃,等。资料·日本占领:1:天皇制[M].东京:大月书店,1990.
    [5]大公报(重庆)。1945-7-28.
    [6]万仁元,方庆秋。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63[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7]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66[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
    [8]国际条约集(1945~1947)[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9]胡菊蓉。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
    [10]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M].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1966.
    [11]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论[M].东京:大月书店,1989.[12]北京档案史料[J].1990,(1)。
    [13]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M].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1年。
    [14]行政院。《国民政府公报》[Z].第2657号。
    [15]关于战争犯罪审判法令集:第Ⅲ卷[M].东京:法务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调查部编印。1967.
    [16]东京审判便览编集委员会。东京审判便览[M].东京:青木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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