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时“弛禁” 《南京条约》并无专门关于教会的文字。虽然条约规定在华外人享有五口居留等项特权,这些特权在西方传教士并享无二该是应有之义。但这是针对所有外国人而言,而不是特别惠利教会人士。更成疑问的是,这时清朝的禁教令并未取消,又与条约规定构成矛盾,有一具体执行起来参照文件何所本的问题。传教士对此不能说是满意。天主教人士曾语带讥讽地评论:“《南京条约》对传教一事只字不提,英国人关心的只是通商。”(注:《江南传教史》第一卷,第54页。) 基督教在华取得突破是在中美《望厦条约》中。根据波士顿七家商行的联名推荐(注: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商务印书馆1959年中译本,第119页。), 出席条约谈判的美国使团中有两位重要的传教士充任译员和秘书:裨治文(E.C.Bridgman)、伯驾(P.Parker)。对传教士在谈判中的作用,使团首领顾盛(C.Gushing )曾有评价:“事实上,此次和中国的谈判,美国传教士特别是裨治文和伯驾,所提供的服务,若非不可缺少,亦是最重要的”(注:顾卫民:《基督教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23页。)。其中允许在五口建造“礼拜堂”,就是传教士们作出的重要“服务”,此内容是由伯驾增添。开始时,耆英等“驳斥不准”,美方强辩:葡萄牙在澳门,英国在香港,“均得建堂礼拜,择地殡葬,”,美国“既不敢求赏地基,若再不准租地建设,实属向隅。”美方代表以港澳作仿效,理由实难成立,这两个地方都是外人占领地,与中国其它地区不同,不能作为类比。但耆英等认为:“复查礼拜堂及殡葬处,既系该夷租地自行建设,有未便固执严驳之处,但须申明禁约,不得强租硬占,致拂舆情。如果绅民不肯租给,该夷亦无从借口”(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469页。)。把责任推给绅民,将清政府的难题交由民间办理,自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1844年8月15日,军机处对中美条约进行核议, 对“礼拜堂一款”表示忧虑,“查商贾懋迁,非同占籍,五口虽议准贸易,而往来靡定,”教堂则为长久建筑,一旦设立,外国商民容易由往来不定的状况变为久住不去,传教士更不用说;且“恐购造既多,即占地弥广”。但既然耆英等称一来教堂等由外人自行建设,不便强制干预,二来“且已于条约声明,由中国地方官会勘地基,听令公平议息,勿许强租硬占等情”。更重要的是,这时《望厦条约》业已签字(7月3日签订),已成定案,军机处也只得勉强同意“通融照办”。军机处还提醒:“设堂礼拜,夷俗固然,但事属不经,见闻易惑,愚民喜新厌故,难免效尤。”要求耆英等同各省咨商做好约后防范,“不得转相传习,务使沿海居民晓然于夷言之不可效,夷礼之不可行,似于风俗人心不无关系”(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491-492页。)。这算是抓到了关键,耆英所议,只是外人在华信教场所,并不涉及向华人传播问题,而这是清朝厉行禁教的重心所在,清政府是想采取防内不防外、内紧外松的策略,外人自可以信仰,但中国人不能“传习”。 《望厦条约》第17款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82年,第54页。) 过去有种误解,认为这便是鸦片战后外人在华取得传教权的开始。实则这仅只是针对在华美国人的宗教信仰开了一个口子(因片面最惠国待遇也扩及在华的其它外国人),从条文字句看,不能认为是允许向华人传教,从前揭清廷的防范指示中更可以看出这一点。其实早在1727年的《恰克图条约》中,清政府就已允许俄国东正教在华建堂。《望厦条约》在这方面“新意”无多。外人在华取得自由传教权还有待以后的进一步约定。 另有流行说法是在1844年10月24日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中确定了“弛禁”的内容,也不确。该约关于教会的文字在第22款:“佛兰西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院、学房、坟地各项。”基本承袭《望厦条约》的特权,只不过多出周急院(慈善机构)和学房(教会学校)两项,关涉不是很大。这应是按照黄恩彤先前的设计,弛禁不在条约中谈,而以谕令的形式出现。《黄埔条约》关系教会比较严重的一段文字在该款目的最末:“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注:《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62页。) 这是先前条约中没有的新内容,是基督教会在华获得的一项重要特权。自此,中国政府对外国在华教会做出保护承诺,为中国的各级政府套上了保教的绳索,为后来难以计数的民教冲突中官不得不庇教的教案的发生留下了种因,使教会在中国的活动变得愈发有恃无恐。 那么,真正的“弛禁”从何时开始呢?从法理上说,应从前揭1844年12月14日清中央对耆英“节略”的批复开始。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另有说道。 1844年底,耆英曾将弛禁文件抄送各地,通知对教士教民免于治罪,划一办理。这与朝廷不事张扬的宗旨相左,山东官员崇恩密奏:“天主教弛禁恐滋流弊,暂缓通行颁示。”翌年5月8日,朝廷向各省督抚转发崇恩奏折,肯定其“所奏甚是”,以后虽然对传教而不滋事的人不再查拿,“但不必宣扬于外,致刁徒得以影射煽惑,别滋流弊。将此各密谕知之”(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554、569页。)。可见,道光的“弛禁”批复主要是为了糊弄法使的外交文章,并不准备向民众公布,也不准备真正实行。对国人来说,这时还不能说是真正开禁。 其间,拉萼尼并没有象先前表示的那样,在签约后立即回国,而是另派人送条约回国批准,他本人则在中国留驻等待换约,附带赴各口巡视,此一来, 便对清政府在开禁上施行的明暗不一的手段有所察觉。 1845年8月7日,致函耆英,提出弛禁谕令应公布全国周知。耆英答复:“天朝一切事务之处理,一得圣旨,未有不立即传谕各省者,各省一得谕旨,未有不立即传谕所属者。”这当然是虚拟之词(注:《拉萼尼致耆英信》1845年8月7日,《中法外交关系史考》,第46-47页;《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582-585页。)。 拉萼尼对清廷玩弄的两面手法很是气愤,感到上了当,“缘天主教为善之人虽已免罪,而遍历各处,俱未见张贴告示,向各地方官询问,亦俱含糊应答,请求再三,始间有出示一、二张以相搪塞者。看此光景,显系有名无实”。1845年12月2日,他返回澳门, 当即和老对手耆英就公开“弛禁”问题再行交涉,“情词十分激切”。12月29日,耆英入奏,请求将弛禁上谕“转行各省”,由“地方官张挂晓谕”,以取信外人。看来,清朝君臣设计的私下开禁的策略再难贯彻,先前将法国使节尽快打发走人的想法也过于简单,弛禁转生出这许多问题,令道光十分恼火而又无奈,在耆英的折子上愤然作批:“时事变迁,以至如此,若一味拘泥,又难集(济)事,只可稍从权宜”。1846年1月11日, 道光就是否公开弛禁征询耆英的意见,要其不存“成见,总求于大局有济,乃为妥善。密之又密,毋稍泄漏”。不等耆英提出意见,清廷便迫不及待地于17日颁发上谕,命令耆英在口岸公开张挂弛禁示谕。次日,复令江、浙、闽等省官员将弛禁示谕“于上海、宁波、厦门、福州海口贸易码头夷踪可到之处,即行张挂晓谕,不准迟延。”还严令正在秘查天主教的闽浙总督刘韵珂立即停止行动,“倘办理稍有不善,致令该夷借词滋事,又费周章,惟该督等是问,咎有攸归也。懔之!”(注:《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604、608、610-611,620-621页。)朝廷的态度急转直下。 1846年3月18日,耆英在广州公布弛禁上谕, 解除教禁的政令至此公开化。传教需有受众,对一般中国人来说,真正意义上的弛禁是从这时开始。 不无调侃意味的是,清政府在拉萼尼的威慑下做出这一系列让步,但拉氏本人却对目睹这些“成果”没有多大兴致。1845年12月29日,耆英复函拉氏,告以张挂弛禁示谕已经上奏,不日必可照办,拉萼尼无心等清帝谕旨的颁下。1846年1月11日,拉萼尼回国。3月19日,加略利收到道光的谕旨。拉萼尼实在没有把中国皇帝关于公开弛禁的圣谕放在多么重要的地位,这也与前述法国政府训令中没有教会内容有关,拉萼尼有一份《黄埔条约》便可回国交差。道光1月17 日急匆匆的表态是否太仓促了,要知道,这时,拉萼尼已经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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