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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村社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仝晰纲 参加讨论

二、村社制在基层政权中的地位
    村社制实行后,原金代和南宋的乡村基层组织机构虽然发生了某些变异,但其在元朝统治中仍发挥着作用。《至顺镇江志》云:"旧宋各都设立保长,归附后但借乡司应酬官务。厥后选差里正、主首,科役繁重,破家荡产,往往有之。"[12]《正德兰溪县志》卷2云:"乡设里正,而都设主首,后以繁剧难任,每都设一里正,主首则随其事之难易而多寡之。"[13]又据《至元新格》:里正等"从各路总管府拟定合设人数,其令司县选留廉干无过之人,多者罢去。"[14]由此可见,元朝时期金朝的里正、主首都保留了下来,原南宋统治地区保甲制下的都保正、保长也渐次被里正、主首所代替。对于村社组织是保甲制外的另一套组织系统,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学术界存有不同的意见。韩儒林先生主编的《元朝史》认为:"除社以外,另一个系统的社会基层组织,是按农村中的乡、都以及城关中的隅坊来编制的,可以合称为坊(指隅坊)里(指乡都)制。"[14]似乎村社制与坊里制是分开的两个系统。杨讷先生则认为:"乡都置里正,村社设主首、社长,这是元代南北普遍实行的地方基层制度。广义地说,这一套就是元代的里甲制度,社制就是这套里甲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此以外,并不存在另一套与之相应的制度。"[15]
    要弄清这一问题,关键是将社长与里正、主首之间的关系搞清楚。《永乐大典》录《吴兴继志》云:"役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16]从这条记载可以看出,里正、主首、社长都是都内设置的职务,里正、主首主管催办税粮,社长则主劝课农桑。这里的"都"就是村,《至顺镇江志》云:"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保、为坊,皆据土俗之所呼以书。"可见都、村、里、保、坊都是乡以下的一级单位,只是各地风俗不同而称呼有异,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指自然村落。每个自然村的规模各地不一,从《至顺镇江志》的记载看,镇江路所辖丹徒、丹阳、金坛三县土著户共90002户,三县都、里、村、保凡470个,平均每村约190户[17]。元代的社是建立在自然村基础之上,立社令中规定凡五十家立为一社,在立社过程中不可能十分绝对,五十家也只是个大率,一般每村立为一社,只有大村才分立两社或数社,小村则二村、三村合立一起。社长监督下的社众和里正、甲首管理的乡民是同一个社会群体。
    村社初立时,社长与里正、甲首的职责有分工上的不同,社长主要是劝导农桑,"专一照管教劝本社之人,劝勤农业,不致惰废"[18],里正、主首的职责,《至元新路》中有令,"诸村主首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随着社制的普遍实施,社在乡村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其职能由单纯的督劝农桑向多元发展,乡村救济、社会风化、甚至催科赋税都由社长参与,以至至元二十八年元政府重申:"诸社长本为劝农而设,……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其社长使专劝课。"[19]"令社长不管余事,专一劝课农桑。"[20]《元典章》也说:"社长近年多以差科干扰,今后催督办集,自有里正、主首,使专劝农,官司妨废者从肃政廉访司纠弹。"[21]但是,社长的职责并未因政府的申令而减轻,反而有逐步加重的趋势,事实上乡村的许多事情都是由里正、主首、社长共同来完成的,征调赋役的鼠尾簿就是如此。元代对鼠尾薄十分重视,"置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薄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孽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元政府责成"邻佑、主首、社长互保,不实者罪之。"[22]如此一来,社长和主首一样,都是里正的助手,协助里正处理乡村事务,形成了里正、主首、社长为首的乡里管理组织。由此我们说,元代的乡村不存在着两个系统的基层组织,社只是元代里甲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由于社具有民间组织的互助性,它比单纯的行政统治更易于管理社众,所以社在乡村的地位越来越高,以至人们往往以村社制代表元代的乡村基层组织。
    三、村社与元代赋役制度
    元代赋役制度南北不同,在北方计户出赋调,按户征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二项);在南方则沿用南宋旧制,征收夏、秋两税。无论何种赋税制度,其具体征收都由基层组织来完成。村社本专为劝农而立,赋税由里正、主首负责,但社制实行后,社逐渐成为征调赋税的单位,社长的职责也由劝农扩展到催征赋税。元代征发赋税的依据是鼠尾文簿,"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诣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23]上述发验民户贫富、事产多寡的具体工作由谁来完成未作明确交待,若将这段资料与胡祗遹《县政要式》中"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孽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告官"的记载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看出鼠尾簿制定、修改的依据应由社长提供。
    土地数目的多寡,也由社长勘取。元初,不重地税,并未对全国田亩进行清理,随着元朝统治的巩固,对土地的控制也就成为必然,至元二十六年颁旨曰:"富豪兼并之家,多由田土,不行尽实报官,或以熟作荒,诈冒供报,许限内出首改正。"[24]仁宗延祐元年遣人在江浙、江西、河南等地进行田亩检查,"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官,……并许诸人首告……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25]郡县官员不可能一一丈量民户田亩,查勘土地的工作只能由乡村组织来完成,"令按治地面,依式攒造,路府行之州县,州县行之社长、胥吏,社长、胥吏家至户到,取勘数目。"[26]这说明社已成为元政府的差科起征单位,社在赋税征收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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