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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村社制度(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山东师大学报:社科版 仝晰纲 参加讨论

社制的实施,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曩以荒烟废堞之墟,化为乐郊乐园,向也流逋佣耕之民,今为恒产完美之室。"[40]元代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原因固然很多,村社制的实施不失为一个重要因素。但值得注意的是,村社的劝农作用在元前期较为明显,元后期村社逐渐成为催征科派的工具,村社的劝农职能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了扰农现象。
    第二,教化。元代村社的教化职能十分明显,对于"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份,或费用无节,或无贫暴富,或安生下人,或交结游惰"等不良现象,社长有责任对其教谕。对于教而不改者,用大字粉壁书写其门首,直至悔过自新,方可除去,"若有不务本业、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从社长叮咛教训。如是不改,籍记姓名,候提点官到日,对社长审问是实,于门首大字粉壁书写不务本业、游惰、凶恶等名称。如本人知耻改过,从社长保明申官,毁去粉壁。如终是不改,但遇本社合著夫役,替民应当,候悔过自新,方许除籍。"对于遵纪守法、循规蹈距、服从教令者,则由社长推举,领受政府褒奖。王祯《农书》曰:"今国家累降诏书,如有勤务农桑、增置产业、孝友之人,从本社举之,司县察之,以闻于上司,岁终则稽其事,……此深得古先圣人化民成俗之意。"[41]村社的教化职能在维护封建统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校教育是乡村教化的重要途径。元代的学校制度基本上取资朱熹,由元代理学家许衡一手经划,"先之小学,以端其本;次之群经,以达诸用;勤之以洒扫应对,以折其外;严之以出入游息,以养其中。"[42]元代的地方教育并不亚于宋朝,"自京师至于偏州下邑,海陬徼塞,四方万里之外,莫不有学。"[43]甚至一乡一社皆有学。立社令规定每社立学校,"择通晓经书者为学师,于农隙时月,各令子弟入学。先读《孝经》、《小学》,次及《大学》、《论》、《孟》、《经》、《史》。"以灌输封建伦理,教化民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也存有差异,许有壬说:"天下郡邑莫不建学,独县治之附所属者,其为学则不一。在江南则建设毕备,越河而北,附路府者且不两,而况于州乎!"[44]即使是教育发达的南方,也不可能每社都立有学校;即使有学,也不可能都有通晓经书的学师。《通制条格》云:"村庄各社请教冬学,多系粗识文字之人,往往读随身宝衣服杂字之类。枉误后人。"[45]虽然社学十分简陋,但它毕竟为乡村儿童提供了一个识字读书的场所,并在加强思想统治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互助。乡里互助是中国民间的优良传统,是谓"出入相扶,守望相助",元代村社也带有很大的互助性。立社令规定:"本社内遇有病患凶丧之家不能种莳者,仰令社众各备粮饭器具,并力耕种,锄治收刈,俱要依时集办,无致荒废。其养蚕者亦如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并助。外据社众使用牛只若有倒伤,亦仰照依乡原例均助补买,比及补买以来,并牛助工。如有余剩牛只之家,令社众两和租赁。"[46]在小农经济下,个体家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微弱,社内民众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具有互助意识。当时,社内置有义仓,以防灾备荒,"如遇丰年收成去处,各家验口数,每口留粟一斗,若无粟,抵斗存留杂色物料,以备欠岁就给各人自行食用。"在元代,义仓数量很大,遍布全国,据《至顺镇江志》载,仅镇江一处便有义仓96所,它们在救荒备灾中起着重要作用。
    第四,治安。村社在安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了加强对社众的控制,元政府严格限制人口流动,村民外出,都须经社长同意,"诸经商或因事外出,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对于没有文引者,各旅馆客舍不得收留住宿。
    对于社内的一般民事纠纷,社长有权进行处理,"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事,烦扰官司。"[47]社与社之间发生摩擦,也由社长出面协调,世祖至元十二年,山西霍邑县为用水之事村社间发生词讼,由邻近诸村社长调解,"写立私约",呈官备案[48]。如果村社出现了盗贼、妖妄等影响治安的不良现象,社长不能及时禁止,要负有连坐责任。《至元新格》规定:"诸假托灵异妄造妖言,佯修善事,夜聚明散,并凡官司已行禁治事理,社长每季须一诫谕,使民如恐,毋陷刑宪。"[49]"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验轻重将社长责罚。"[50]至元十一年,符宝郎董文忠建言:"比闻益都、彰德妖人继发,其按察司、达鲁花赤及社长不能禁止,宜令连坐。"[51]随后即颁令:"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52]《元典章》还记载说:"禁治社众习学枪棒,社长知情故纵,减犯人罪二等。"[53]随着元朝统治的腐败,阶级矛盾日渐激化,人民的反元斗争时有发生,村社的治安职能进一步强化,武宗至大元年再次强调了社长在弥盗方面的职责,"为盗之人须有居处,若在编社内,社长力能觉察。"个别地方官还刊印"社长须知",讲明"犯某事者抵某罪",让社长每月聚老幼听读[54],村社成为防范和抑制民众反抗的工具,在乡村治安方面日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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