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村社制度(5)
注释: [1]《金史·食货志》。 [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一。 [3][8][20][50]《通志条格》卷16,《田令·立社巷长》。 [4][15][31]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4期。 [5][22]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2、23。 [6]此史料中的"蒙古军人"当为蒙古军户。元代军制,军人在军前入军籍,军人族属留住之所称奥鲁,奥鲁官的职责是管领军户家属,负责起发军人服投,故军士"军前明有军籍,奥鲁官有奥鲁籍",身在军前的军人无法与民户共同作社,故"蒙古军人"当指蒙古军户。 [7]《元文类》卷40,《经世大典序录·投下》。 [9]《滋溪文稿》卷11,《皇元赠集贤学士赵惠肃侯神道碑》记:"〔新城〕驻跸庄者,丞相柏柱赐田封户在焉,公(赵晟)始置社,什伍其民。" [10]《元史》卷168,《陈天祥传》。 [11]徐大焯《烬余录》乙编。 [12]《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丹徒包氏刻本。 [13]转引自梅原郁《元代差役法小论》,载《东洋史研究》卷23第4号(1965年)。 [14][17]韩儒林:《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04、305页。 [16]《永乐大典》卷2277。 [18][46]《通制条格》卷16,《田令·农桑》。 [19][49]《通制条格》卷16《田令·理民》。 [21]《元典章》卷23,《户部·社长不管余事》。 [23][24]《元典章》卷19,《户部·差发》、《户部·漏报自己田土》。 [25][39]《元史》卷93,《食货志》。 [26]许有壬:《至正集》卷74,《农桑文册》。 [27]《安雅堂集》卷5,《陈允恭捕蝗记》,北京图书馆藏抄书。转引自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 [28][29]《通致条格》卷17,《杂泛差役》、《赋役·主首里正》。 [30]《元典章》卷26,《户部·编排里正主首例》。 [32]《元典章》卷24,《晓谕军人条画十四款》。 [33]陈高华:《元代役法简论》,《文史》第11辑。 [34]《山右石刻丛编》卷38,《大元绛州知州彭侯去思碑》。 [35]《秋涧文集》卷62。 [36]《弘治徽州府志》卷4。 [37]《元史》卷178,《王忠传》。 [38]《元典章》卷23,《种治农桑法度》。 [40]《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54,《湛州创建故江淮转运使周府君祠堂碑铭》。 [41]王祯:《农书》卷1,《孝弟力田》。 [42]《滋溪文稿》卷7,《耶律有尚神道碑》。 [43]《金华黄先生文集》卷10,《邵氏义塾记》。 [44]《圭塘小稿》卷8,《辽山县儒学记》。 [45][47]《通制条格》卷5,卷16。 [48]《山右石刻丛编》卷25,《霍邑县杜庄碑》。 [51]《元史》卷8,《世祖纪》五。 [52][53]《元典章》卷23,《农桑·立社长不管余事》卷57,《禁治社众习学枪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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