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订立了《南京条约》,其中规定中国向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口通商,由此产生了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制度。这一制度直到1943年1月才由中美、中英关于取消治外法权的换文废除。在通商口岸制度存在的100年间,列强“依据”有关条约,获得了大量合法或不合法的特权。学术界在这些方面已经有不少的研究成果。 著名国际法学家威罗贝在论及中国近代通商口岸时说:“关于条约口岸的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通商口岸的范围问题是直接涉及条约权利受益范围的重要问题,中国近代许多重大的政治、军事和经济活动正是以通商口岸为舞台,且与通商口岸的范围有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考察,以厘清史实,并从一个新的视角审视这些历史事件。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规定 第一次鸦片战争产生了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涉及中国近代通商口岸范围的条约及有关条款如下: 《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10月订立)第六款称:“广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居住,或不时来往,均不可妄到乡间任意游行,更不可远入内地贸易……倘有英人违反此条约者、擅到内地远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该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 《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7月订立)第十七款称:“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万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10月订立)第二十三款称:“凡法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来经游,听凭在附近处所散步,其日中动作一如内地人民无异,但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以为营谋之事。至商船停泊,该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游行。” 这些条约把外国人的活动限制在通商口岸,通商口岸的范围虽然不是很明确,但还是有大致的规定。按条约内容,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约定。如1845年上海道台宫慕久与英国驻沪领事订立《上海租地章程》,并议定“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不得在外过夜”。 应该说,上述条约和约定已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大体规定了上海通商口岸的范围。但事实上,在上海活动的外国人特别是传教士并不肯严格地执行这一规定。据《中国教案史》所作统计,从1844年《中美黄埔条约》订立至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等条约订立的15年间,至少又有法国、英国、意大利、美国、葡萄牙、西班牙、德意志等国的52名传教士(包括天主教和基督教)离开通商口岸潜入内地。(注:张力、刘鉴唐:《中国教案史》,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332页。)应该补充的是,这一时期,除了法国、英国,还有美国的传教士从通商口岸潜入了江苏内地。(注:参见王国平《基督教在苏州的开教和初传》,《苏州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由于传教士进入内地是非法的,因此很容易导致民教纠纷和外事纠纷。天主教如此,基督教也如此。1848年的所谓“青浦教案”就是这一时期涉及通商口岸问题的典型案例。 “青浦教案”发生前,上海的基督教传教士已经逸出口岸范围活动。据当时担任江苏巡抚的陆建瀛调查,英国伦敦会传教士麦都思、雒魏林等“时常私往附近厅县游行,或与民人口角龃龉”。1848年3月8日,麦都思、雒维林、慕维廉三人乘船至青浦城外野鸡墩,舍舟登陆,步往城中。当时,恰有大批北上漕船在青浦停泊。麦都思等在城隍庙一带散发宣道小册子时,与漕船水手发生“争殴”,三个传教士受了轻伤,向青浦东门逃跑。青浦知县闻讯后派役吏将传教士从重围中救出,并“备轿将他们送回上海”。 英国驻沪领事阿礼国却不顾传教士违约的事实,要求苏松太道咸龄“惩凶”和赔偿。咸龄一方面表示不能“执民以媚夷”,同时又写信给麦都思等表示慰问。阿礼国坚持要清政府惩凶和赔偿,又以英国商船进出口货物不再纳税和以军舰阻止漕船海运相要挟,并派副领事罗伯逊乘军舰驶往南京递交照会以恫吓两江总督李星沅。 李星沅立即派署理江苏按察使倪良耀、候补道员吴健彰驰赴上海“督拿各犯,解沪审办”,将漕船水手王名付等十人“当堂枷责”。在罗伯逊坚持下,李星沅又不得不再派江苏布政使傅绳勋去沪查办。阿礼国强硬提出惩凶、赔偿要求,傅绳勋随即将被捕水手带回南京审办。5月22日结案,“将为首之王名付拟流,为从之倪万年拟徒”(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页。),苏松太道咸龄被革职,改以吴健彰署理。 “青浦教案”发生,突出了通商口岸范围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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