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青浦教案’,乃为一般常识之误称,实际上殴打教士之水手们并非为反教而起”(注:林治平主编:《近代中国与基督教论文集·序》,宇宙光出版社1981年12月再版。),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不是传教,而是通商口岸的范围问题。 如果青浦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外,则传教士到青浦活动为违约,处理这一事件时首先应追究传教士违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交涉过程中,上海英领事阿礼国就在“范围”问题上做文章,“硬说距上海九十里的青浦在‘官定范围之内’”(注:参见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12月版,第86页。),企图避开对违约远行责任的追究;而清政府在交涉中则一再重申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等的约定。这些,恰恰凸显了“青浦事件”的实质所在。 1848年4月18日李星沅等奏:“至夷人原定条约,各就地方民情地势议定界址,本不准任意逾越。上海口岸,经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与英夷德酋及领事巴富尔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并非一日可以往还之地”(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6页。)。 1848年4月18日廷寄称:“至所称上海口岸,本与德酋再三要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所约本属明白晓畅,以后该夷等如复不遵条例……届时似此违约私行,致有争斗,勿议我国置之不理。”(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37页。) 1848年5月22日耆英等奏:“该夷违约远行,致被我民殴逐,已非一次。该夷既虑我民与之为难,又畏其公使责以违约,每多隐忍不言。”“其上海口岸,前经德酋与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议定,该夷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前夷目巴富尔照会苏松太道文内,亦有准其雇买船只轿马,水陆往来,均不得在外过夜之语。今青浦县离上海九十里,来回一百八十里,穷日之力,断难往返”(注:文庆辑:《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3月版,第3141页。)。 从以上引文特别是耆英所奏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通商口岸范围问题上,宫慕久和德庇时曾议定外国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为断”。巴富尔也曾给宫慕久一份照会,这份照会也确认了外国人“不得在外过夜”的同样规定。从广义上说,这种议定和照会已经成为双方均须遵循的条约。 尽管清政府知道青浦教案的实质是传教士“违约远行”而与中国民人发生争殴,“该夷以斗殴细故,藉口前有条约,赴省控诉,任意乖执”,但还是作出了屈辱的让步。 青浦事件结案前后,清政府担心列强“势将接踵效尤”。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清政府地方官员又多次与美国驻华使节交涉,再三重申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等的约定。 1848年5月4日,钦差大臣、广东巡抚徐广缙照会美国代理公使伯驾称:“……惟各国人在上海地方出外游行,原议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乃近来各国人,动辄前赴附近各县游行,核计道里,均非一日可以往返。兹麦都思等又远赴青浦,殊与成约有违。’……应请贵大臣照会各国公使,通行各国领事官等,嗣后各国人在上海游行,总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3页。) 1848年5月25日,美国代理公使伯驾复照称:“现在本国尚未与贵国议定界址(按:指通商口岸范围),故本国大学士大臣亦有公文催与中国速为议定此事。是本摄理即于此时与贵大臣酌定,凡合众国人出外游行,亦准其尽一日可以往返途程为断。”(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5页。) 1848年5月30日,徐广缙复伯驾照会称:“溯自上海有一日往返之议,各口效尤,以致事端滋起……乃来文尚请以尽一日往返为断,所见殊与本大臣不同,若必欲如此办理,则此议之行已非一日。”(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5页。) 从以上三份照会可以看出,清政府坚持通商口岸的范围应为外国人“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而美国公使则要求“尽一日往返为断”,双方指称的范围是不同的。以青浦事件为例,若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就不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若以“尽一日往返为断”,昼夜兼行,则青浦可一日往返,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因而徐广缙驳斥伯驾:“所见殊与本大臣不同”。 6月8日,伯驾复照称:“查此议,前经中国与本国、英三国同酌,许久尚未定夺。迨英国德公使于去年二月到省时,其英吉利一国自己与贵国酌定,惟本国至今仍未曾与贵国定议,是以本摄理遵条约及本国大学士之意,照会贵大臣办理此事,亦情愿照议同此章程,以继英国与贵国既定之议,并预备接到复准,即饬令本国领事官及商民人等遵守奉行。惟总不能饬令遵守非己国所定之条约也。”(注: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美关系史料》,第116页。) 显然,徐广缙和伯驾的交涉是没有结果的。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批不平等条约订立后,根据有关条约和约定,通商口岸(至少在上海)的范围应以苏松太道宫慕久和英国公使德庇时所议定内容、驻沪领事巴富尔致宫慕久的照会为依据,即“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青浦事件中传教士至青浦活动显系违约侵权行为。(注:据《怡和档案》,1856年3月,太平洋行的拉斯登先生就曾“前往(福州)内地茶区”。参见郝延平《中国近代的商业革命》,人民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由此可见,青浦事件后,通商口岸的外国人违约远行的事当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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