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质上认定,常胜军是清军中一个特殊的部分:由中国士兵组成,由外国军官指挥,外国军官受任清政府的职务。武器、薪饷等一切费用均由清政府承担。这样,尽管清政府在很多方面须和列强商议,没有对常胜军的完全的控制权,但在形式上和性质上,常胜军是清政府的军队。正因为如此,当英法觉得他们外国军队不宜超出通商口岸一百里范围时,常胜军便可代为出征,不致引起违约的争议。 问题在于,英法军队在通商口岸一百里范围内进行军事行动时,即已违反条约规定而构成侵权。 按条约规定,外国人“毋庸请照”,可以在通商口岸周围一百里范围或三五日时限之内旅游(“游玩”),但绝没有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的条约权力,更没有进行军事行动的权力。因此,英法联军在通商口岸上海附近一百里内的活动是违背条约规定的侵权活动。可悲的是,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不惜与列强勾结,对列强的侵权容忍和默认。尽管清政府从未承认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注:可以佐证的是:1900年,清政府将武昌辟为通商口岸。武昌与已开通商口岸汉口毗连,换言之,武昌在汉口周围的百里之内,如果清政府承认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就不会另辟武昌为通商口岸。)但一直到清王朝垮台,清政府对列强的违约与侵权都不置一喙,“条约口岸”或通商口岸的范围扩大到百里以内几乎成为不争之事实。 然而,事实是不容歪曲的。按本文的考察,通商口岸的范围应以英国公使德庇时、驻沪领事巴富尔与苏松太道宫慕久的约定和照会为准,“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威罗贝认为“关于条约口岸的范围,没有一个条约是明确的。”相对于列强单方面按一百里范围解释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而言,威罗贝的说法更近乎有关条约的真实。中国近代通商口岸的范围绝不是一百里,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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