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范围 1856年,英法发动对中国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6月,列强以兵威逼清政府订立了又一批不平等条约,其中,《中美天津条约》与通商口岸有关的条款仍同《望厦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仍如前规定法国人“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而《中英天津条约》及此后订立的《中德通商条约》则似乎涉及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进一步规定。 《中英天津条约》第九款规定:“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 《中德通商条约》第八款规定与中英条约相同:“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人民,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 《中英天津条约》订立的第二年,由于“换约”交涉而战争再起。1860年10月,清政府兵败求和,与英、法交换《天津条约》批准书,并与列强订立《北京条约》。《北京条约》肯定了《天津条约》的这些规定。 与前文所述及的条约和约定相比,《中英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出现了所谓“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的新的表述,这一表述似乎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空间上,都扩大了通商口岸的范围。就时间而言,从“早出晚归,不得在外过夜”到“三五日内”;就空间而言,从原定外国人到“乡间”、“内地”、“内地乡村”、周边“市镇”即为逸出通商口岸范围,外国人只能在“附近”、“近地”活动,扩大到“地在百里”(注:也许,在英国人看来,如果由此追溯青浦事件,距上海90里的青浦就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内了。当然,这种追溯是无效的。)。按当时度量衡制,通商条约规定之度量衡,与英制折算办法为“中国一丈即十尺者,以英国一百四十一因制为准”(注: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上海书店影印1984年5月版,第282页。),则1里为150丈,即21150英寸,约合0.537公里。“百里”约合53.7公里。 《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清政府和列强没有发生关于通商口岸范围的重要交涉。直至1908年,荷兰、英国和美国公使给清政府的一份照会中才又提到了这一问题。该照会称:“在谈判条约时,各外国意思是,‘条约口岸’或‘通商口岸’的名词,应包括相当广阔的地区。英约的英文本中用‘城镇’,法约本中用口岸与城市,以及对内地旅行发给护照的章程规定条约口岸一百里内不需护照,都可证明这一点……各有约国对这问题的态度是人所习知的……它们如一向所主张,认为条约口岸包括当地城市和其附近的水面和陆地。而且不论是根据条约,或是由中国政府自愿向外国贸易开放的地方,为了划一起见,都应适用这一原则。”(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9页。) 显然,在列强看来,《天津条约》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已扩大到百里。 马士讲到条约口岸关税时说到:“如果进入‘内地’到距离上海三十哩的一个非条约口岸的地方,那么,就要征其他的税。”(注:[美]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三联书店1957年10月版,第448页。)按1哩(即英里)为1.609公里,30哩合48.27公里。显然也将通商口岸的范围认定为三十哩,即48.27公里,约合90华里(按当时度量衡制)。 问题在于,我们并不能从《中英天津条约》和《中德通商条约》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一,条约清楚地写明“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和“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字样,就已明确“游玩”之处已在通商口岸范围之外,唯不得超出百里范围和三五日时限而已。 第二,从条约规定的外国人活动的性质看,如果外国人仅仅是在百里范围或三五日时限之内旅游(“游玩”),而不是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方可“毋庸请照”,享受相当于在通商口岸活动时依据条约所享有的待遇。 由此可见,《中英天津条约》等订立以后,通商口岸的范围并未扩大到百里。仍应依前定条约,“以早出晚归,不准在外过夜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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