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南宋,吏职出身人在注授差遣方面所受的限制更多,注授范围更小,所任职事也更轻。绍兴二年(1132),诏"自今巡尉毋注吏职出身人。"[49]宁宗嘉定七年(1214),又诏"省吏毋授参议官。"[50]于是,除堂后官等高级吏职外,诸司胥吏出职一般只注授监当差遣。据《吏部条法》中的《奏辟门》载:理宗淳祐二年(1242)规定,"吏职及减年补授阶官止训武郎、任止监当。"宝祐五年(1257)再次强调"吏职入流止许辟授监当差遣。"[51]监当官掌各地茶、盐、酒税等的征收及冶炼、铸造等事。宋初统治者颇重其选,真宗景德二年(1005),"诏商税三万贯以上,选亲民官监,给通判添支。所以重讥征之寄。"然而,南宋以后,监当之职却"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县令亦鄙贱之。"[52]不过,流外人任监当也有一些限制。如,他们不能注授盐场、盐仓,支盐阙。[53]嘉定五年(1212),又禁吏职出身人任在京局、务监当差遣。[54] 总之,宋代在胥吏的出职年限、出职授官以及注拟差遣等方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制,它对维系官僚集团的统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胥吏的社会地位日渐卑下,真正能出官入流,跻身于官员行列的人却很少。即便出职授官,"吏"的身份又决定了他只能处于官僚集团的底层。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5,咸平六年十月辛酉条;《宋史》卷159《选举五·流外补》。 [2]《宋会要·职官》3之30。 [3]《宋会要·选举》25之21。 [4]《栾城集》卷21《上皇帝书》。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8,熙宁四年十二月辛酉条。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0,元祐四月七月条。 [7]《宋会要·职官》3之47。 [8]《国朝诸臣奏议》卷70《上哲宗乞请入仕之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6,元祐元年八月辛亥条。 [9][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71,熙宁八年十二月甲寅条。 [10]《庆元条法事类》卷52《公吏门·解试出职》。 [11]《宋会要·职官》19之19。 [12][20]《南宋馆阁录》卷10《职掌》。 [13]《宋会要·职官》11之69。 [14]欧阳修《文忠集》卷109《论使臣差遣札子》。 [15]《朝野类要》卷3《升转·比换》。 [16]《宋史》卷3《太祖三》;《文献通考》卷35《选举八·吏道》。 [1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7,景德元年九月壬辰条。 [18]《宋史》卷309《张质传》。 [19]《宋会要·职官》6之12;3之43。 [2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8,元祐五年九月庚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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