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义庄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组织更庞大,分工更细密。 义庄管理机构的领导被称为庄正,掌管收存族田田契、户口簿,负责审核族人受恤资格,收租发米,处理义庄重大事件等等。下设会计两人,催租一至四人。义庄管理机构的庄正必须由族中公举产生,具备"子姓之殷实者"、"诚实有才者"[26],方可担当此任。义庄对具体办事人员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一旦发现经手公堂钱产之人有了亏空侵蚀等类情况,要按惩罚规则处罚。 宗祠统管是与义庄专管相对而言的,是一种在明代也颇为普遍的管理形式。宗祠统管不设专门管理机构,它不象义庄专管那样有庞大而严密的管理体制,而是宗祠统一管理。金坛王氏说:"古立宗子以统一族之人。今大宗之法久已不行,变而通之,其唯立贤立长乎?盖族长即宗子也,其职匪轻,必推分尊年高有德者为之。吾宗凡三大分,每分推一人以主一分之奉";"三分之下各有小分,各有分长","凭众举其善持家,有才干而秉公心,重廉耻者二人或三人掌钱粮",称为宗相,以辅助族长;另"举其知礼而晓事、安祥恭敬者一人或二人掌礼仪"为宗礼,"推众所服者,决是非曲直"为宗直[27]。至于立簿敛金,置买族田,以其租息"务祭物、兴家学、周贫乏"等都是上述人等共同办理的。 族人轮管也是明代族田管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效法前代,族人按房、按人轮流管理族田。族人轮管可细分为族长族尊轮管、"殷户房"轮管、绅衿轮管、捐产各房轮管和在里族众轮管。轮管之房或轮管之人,被时人称之为"值年"。其中,"殷户房"轮管是由殷户大富者招佃、换佃,"收租或粜或留、听其自便"[28];绅衿轮管、捐产各房轮管都与此大同小异。在里族众轮管,其"值年"族人必须把自己的田产作抵押,不能自专,必须在族长的严密控制之下。 除此之外,也有族中人以房或户为单位受田分管和地主自管。受田分管是按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来决定分给贫族土地的多少,土地的所有权归宗族所有。据嘉靖四十一年《宋贤碑》记载:宋氏宗祠有313亩族田,受田族人42人[29]。地主自管,是指建置族田的地主自行经营,不过将租息用在宗族事务上罢了。前者,允许"传之子孙";后者,纵有"族田"之名,实则为地主的私田专产专用,所以较少为宗族采用。 纵观有明一代族田的管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管理权都为族长、宗长、建置族田的地主所有,只有他们才有审核批准庄正的任职、族田收支、参与重大决策和监察的作用。 族田经营基本采取封建租佃的方式,但"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立名字者同",选择佃户比一般的租佃制更为严格。在地租定额方面地主阶级又挖空心思,想出投标招佃的办法,谁出的地租多,谁就得以佃种族田。所以,族田田租在明中叶以后高达百分之五十。高产的三吴之地,"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而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30] 族田经营也采取佃仆制,较租佃制不同之点在于,佃仆制是一种隶属关系十分严格的租佃制,"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佃仆不仅要向宗族缴纳地租,而且要向宗族提供无偿的劳役。佃仆隶属于某姓某族,是某姓某族的公共之仆。佃仆必须听从指定的族房役使,不能随便脱籍。 用族田租入进行高利贷活动在明朝也是极为普遍的,这是族田生息的一个主要办法。因为明朝工商业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地主经营陷于矛盾之中,有识的地主"出资举贷,大获倍偿之。三十年遂致巨万"。[31]所以,以息买田成了族田增殖的重要手段,这在族田的规条中都有明文规定。 经营工商业也是明代族田租入经营的主要方式。宗族组织将族田租入发放给殷实商贾生息,如将庄房租给商人作店铺、货栈,或把持墟场、市肆码头、任意抽分,更有宗族将租田租入交"子姓之精贸易者"营运,或资助族人经营工商业。 经营族田与经营私田,对建置族田的地主来说实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在表面上把"私"字换成了"族"字。因为族田的经营不仅给他们带来了好处,而且这些好处都是他们经营私田不曾得到的。国家对族田例免差徭和杂派,只纳正赋。经营族田还能够确保地租收入,因为"义田与寻常家产不同,家产只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图,若义田缺租,其漕粮赡族以及一切公用,何以挪补?"[32]建置族田的地主,可用族田名义,并施家规、官法,催租要粮。 建置族田也有利于封建地主占有和扩充土地。关于这一点,可以援引曹雪芹《红楼梦》中的一段话,就再清楚不过了:"己物可以入官,这祭祀产业连官也不入的"[33]。祭田做为族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在建置族田的地主或者他的后代触犯封建法律尚且不被查抄,不能不说从长远上保证了建置族田的地主对土地的占有,而这恰恰是经营私田的地主所无法比拟的。 族田经营使地主占尽好处,而贫苦的族众虽然能得到一点点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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