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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族田(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曹凤祥 参加讨论

五、族田的作用
    明代地主阶级普遍建置族田,对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其作用是极其明显的。
    族田是族权和宗法制度的经济支柱。宗族活动主要依靠族田的租入。为了从精神上将族众维系在宗族周围,明代地主阶级普遍建立祠堂,通过尊祖敬宗来强调血缘关系,规定族规族法,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方面维系宗族制度。
    以族长为首的宗族地主是族权的化身,他们在宗族活动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不仅仅由于他们处于主祭地位,代祖宗立言行事,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他们的手里握有族田管理的大权。族田租入用于赡济族众的数量虽然有限,但在当时社会极其动荡,朝不保夕的情况下,无论是赡族还是借贷都可使族众在危急关头抓到一棵救命稻草,这就使族众不能不听命于以族长为首的宗族地主的任意差遣,严格遵守宗规家法。
    地主阶级深知建置族田的意义,在封建地主所有制经济的制约下,个体农民的生活是没有保障的。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的威胁,个体农民不断向贫富分化,有了族田的经济保证,确保一部分个体农民的生活的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复苏、发展。用族田租入赡族使一般族众同建置族田的地主发生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族田租入支持的宗族活动已把族众紧密地维系在宗族组织之中,这样族权、绅权、政权的结合,使族田起到了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政权的作用。
    族田同时也是地主经济的补充形式,它以土地出租的形式剥削其他族姓的农民,可见族田没有改变封建所有制的性质。族田对缓和族内的阶级矛盾起了一定作用,但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族田在缓和阶级矛盾方面的作用还是有限的。
    族田是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特殊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和一般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同之点,在于它披着"公有"的外衣,这就使族田在剥削农民方面合理化,缓和了阶级矛盾,削弱了农民斗争的意识。宗族地主在"族田公产"的旗号下招佃催租,受"赈困济贫"表面现象蒙蔽的族众,把族田当成真正的公产来保护,把催租要粮看成是维护公共利益,不但不提异议,而且举族支持。不仅如此,族田在农民起义的烽火中仍能得以保全,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军受历史条件的局限,被地主"乐施"、"行义"之名所迷惑,"不忍焚掠";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族众在保卫宗族、保护族产的号召下,拼死守护的结果。庄规家法严禁"族田公产"典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冻结了地权的转换,使族田在土地所有权极其动荡的年代,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可以说,明代族田又是维护封建地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六、朝廷对族田的态度
    由于族田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封建政权,起到了行政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封建统治者积极支持宗族地主建置族田,制订法律保护、扶持族田。如《范氏义庄岁纪》记录了明朝对族田优免赋役的条文[43]:天顺七年,明政府对巡抚刘公政的族田"讼止纳税,差役悉行优免,并免义庄马役。"嘉靖三十五年,对巡抚方公濂的义田"相与定议,每年只科定额之半。"就是在明末封建国家经济严重困难之时,也曾多次下令免除族田赋役。但宗族势力过分发展又危及国家政权。如明代丁氏家族,"曾大父湖南公曜,少年自雄其才,起家数万,族有数百人,世居湖滨……,威惠并行,有事夜半一鼓而集,无赖者驾巨艇湖中,使酒好斗,人闻丁氏船多咋舌避易。"[44]朝廷要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削弱宗族势力,打击非法的强宗大姓。为此,明朝政府限制族田的数量,并实行族田没官的办法。尽管如此,收效并不显著,那些势力强大的宗族并未因此而衰颓。
    明代统治者对族田既推崇、支持,又限制、约束。这种矛盾的态度和做法,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宗族地主设置族田,使维系宗族制、稳定封建秩序有了经济保障。二是国家的限制,使上层政权机构和宗族组织矛盾激化。明代族田和历代族田一样,它名义上是一个族姓的公产,实则为少数地主所支配控制。随着族田的发展,宗族地主与宗族农民的矛盾也日趋尖锐。种种矛盾交织在一起,最终的结局必然是封建族田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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