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民,至卑也,使之取吏焉,必取其爱焉。故十人爱之有归,则十人之吏也;百人爱之有归,则百人之吏也;千人爱之有归,则千人之吏也;万人爱之有归,则万人之吏也。故万人之吏,选卿相焉。[21](《新书·大政下》)这些在在表明,在民本政治的条件下,民意是政治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经由民意的表达,民众参与了政治,发挥了作用。得是,必须看到,这仍然不是民治。如果认为民众经由发表意见的方式而参与政治就是民治,并且不适当地夸大了民意的作用,视民意为决定性的因素,进而将民本政治当作民主政治,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民众参与政治是积极的主动的,并且有一套严格、完备的法定程序予以切实的保证。可是,按照《周礼》所讲的情况,如果不是小司寇“致万民而询焉”,则民无由发表意见,如此,则民类似于钟,叩之则鸣,不叩不鸣,小叩小鸣,大叩大鸣,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其次,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民众对于国家大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不是以发表意见的方式而是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并严格遵守每人一票、每票等值、取决多数的原则。可是,按照孟子、贾谊所讲的情况,民众对于官吏的选拔与任用,在“国人皆曰可”的情况下,还要再“察之”,确认其“可”之后,才作决定。这显然表示了对“国人皆曰可”的深刻不信任。因此,“国人皆曰可”充其量只能作为一种必备的参考,而不可能起决定性的作用。诚如梁启超所说:“夫采纳民意,尚须以‘必察’为条件,则纯粹民意之直接统治,不为彼宗所敢妄赞,有断然矣。”[12](P181) 近百年来,认为民主政治在中国是古已有之的观点反复出现,至今不绝。而披寻其立论的根据,则大致不出民本政治的范围。的确,如上所述,民本政治与民主政治非常接近,差异甚少,就那么一点点,即民治。然而,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民治对于民本政治与民主政治而言既是如此:有之,为民主政治;无之,为民本政治。而民本政治也就是开明的专制政治。明乎此,当不宜再把民本政治与民主政治混为一谈。 民治是指由人民经营国家,管理政府。民治必须以民有为基础。有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两个最重要的权力之后,人民才会确立自己在政治上的主体性地位,从而不再是以参与者的身份,而是当家作主,以主人的身份来经营国家,管理政府。这只有在共和政体下才可以做到。孙中山先生对此十分清楚,他曾经几次运用通俗易懂的比喻来说明共和政体下人民的权力和地位: 什么叫做民权呢?简单的说,民权便是人民去管理政治。……从前的政权是完全在皇帝掌握之中,不关人民的事。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的……换句话说,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P769) 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1](P572 中华民国是一个大公司,我们都是这个公司内的股东,都是应该有权力来管理公司事务的,所以大家现在所处的地位是很高的。[1](P573)(注:康有为也曾比喻说:“民者如店肆之东人,君者乃聘雇之司理人耳。”见《孟子微》卷一。)众所周知,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共和政体下,由人民做皇帝,就是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同理,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人民来做共和国这个大公司的股东,就是由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拥有对于国家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显然,在孙中山先生看来,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拥有对于国家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是民治的核心。他曾进一步予以具体的说明:“治之之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可分为四:一、选举权:凡为中华民国人民,皆有此选举权,亦曰被选权。由人民选出官吏,担任国家或地方之立法行政机关各事务,此官吏即为公仆。二、罢官权:人民对于官吏有选举之权,亦须有罢免之权,如公司中之董事,由股东选任,亦可由股东废除也。三、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于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四、复决权:此即废法权,法律有不便者,人民以公意废止,或修改之。以上四种为直接民权。有此直接民权,始可谓之行民权。”[22](P26) 由人民运用以上四种直接民权,是民治的具体内容。孙中山先生坚持认为,“直接民权才是真正民权”[23](P497),他所创立的民权主义就是直接的民权主义,换言之,具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种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主义。 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拥有对于国家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此即尽人皆知的“主权在民”的观念。有此“主权在民”,再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具体的直接民权,合而言之,就是孙中山先生所说的民治。这样一种民治,为现代民主政治所仅有,不为传统民本政治所有,从而成为民本政治与民主政治的根本差异之所在,是一望而知的。 民治虽然不为传统民本政治所有,却是传统民本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应有而未有,是传统民本政治的一大缺陷,也是它停滞不前,原地打转,始终走不上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因。孙中山先生洞察到了这一点,乃站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之流上,毅然引进民治,以民治补传统民本政治之缺,济传统民本政治之穷,创立了民权主义学说,最终完成了由传统民本政治向现代民主政治的历史性转变。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在其亲自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向全国、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拨专制之迷雾,见民主之光明,孙中山先生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化做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大哉中山!祖述民本,宪章民主,发明三民,缔造共和,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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