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09年制定国籍法后公布的1915年商会法第6条,要求商会总商会会员需为中华民国的男子,而它却把有关海外华商会的条例列入本文外,放在施行细则(1916年公布)里了。细则第15条记载“本法施行前原有旅外之中华商会商务总分会及其选任各职员等一切名称应依本法分别改称为中华总商会中华商会及会长副会长会董”。第17条条文规定,中华总商会的公文呈式,向海外公使用“禀”,向总领事以下使用“公函”形式。第18条规定,正式公章,商会需用“钤记”,中华总商会和全国商会联合会用“关防”。(注:“商会法旅行细则”,民国5年2月1日公布,《第一回中国年鉴》,第1578-1579页。) 海外中华总商会同一省仅设一处的国内总商会一样被准许使用“关防”,等于它们被授予了同等的有法律依据的权威和随之而来的信用。 如前所述,中国商会包括海外华商会,很快成立了设有常设机关的全国性组织。这是中国商会不同于国外商业会议所制度的独特的一面。早在海外开始普遍设立总商会的1907年11月,预备立宪公会和上海商务总会(总商会)、商学公会三个团体协同呼吁全国工商业者,在上海召开了“各省商会大会”。参加者包括海外5地区(日本、新加坡、荷属东印度、马来亚、俄国)6个代表,共143名,提交的意见数共34份。与会的工商业代表和商会代表为了自身摆脱“外力的侵害和官吏的压制”当场决定组织“华商联合会”。(注:汪林茂:“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完全形成和觉悟的标志--论1907年的各省商会大会”载于《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以它为基础而在1912年正式决定成立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在1914年、1916年、1918年、1922年、1925年连续召开了5次大会。(注:关于第一次到第五次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大会,请参见拙文“中华民国初期的全国商会联合会”(载于《富山国际大学》2.1992年)。此文分析了联合会存在的南北之争,和每次大会会长选举的情况。)其中还发起召开了几次临时大会。 下面就海外总商会在其中持有什么样的发言权这一问题加以研讨。根据民国初期的商会档案,我们可以看出,全国商会联合会为了召开全国大会和维持它常设机关的活动,向会员商会征收会费时,把全国各省区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分别征收了4:3:2的经费。现在无法说明这些等级到底是根据它所管辖的商会总数还是其他理由确定的,但是可以说这些等级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各个省份发言权的不同。甲等省份分布在沿海地区和长江流域。东部沿海线和东行的长江结合而形成了的T字型,(注:中村哲夫根据W·斯基纳的理论将中国发展先进地区比喻为T字型。T字由长江的竖线和东部沿海的横线组成。参见掘川哲男编《亚细亚的历史与文化》5,中国史--近·现代(同朋舍,1995年),第89-91页。)在它结合点的上海是一个重点。直隶、京兆做为政治的中心也算是另一个重点。全国商会联合会发起成立当初就存在的南北之争显然表现在这里。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另外一个重点在于面向南洋的要冲地--广东。 根据前后召开6次的全国商会联合会名单而来的海外代表出席情况。1912年的发起大会有海外华商会代表6名(同时召开的工商会议参加者达13名),但是在联合会成立后的1914年第一次大会时只有新加坡代表一名参加,1916年的第二次大会名单上没有一个海外代表名字。可能是由于这个理由吧,上面所谈到的经费负担方式当中,海外商会就没包括在内。但是,关于选举权的问题,因为事关会长选举,涉及南北之间策略的问题,不免几经波折。由北方掌握领导权的1918年第三次大会时,当初有人提议华侨的选举权以日本、美洲、南洋、欧洲划分为四个地区,分别给予10权。(注:“天津商会联合会开会十六志”,载于《申报》1918年5月15日。)但是,最后制定的选举规则规定,国内每省10权(第3条),海外华侨各国10权,各商会1权(第4条)。(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规则”,见天津市档案馆、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1)》,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80-581页。“天津商会联合会开会十八志”载于《申报》1918年5月18日。另外,特别区规定京兆10权、热河5权、察哈尔5权、绥远5权、川边2权。第4条规定蒙古10权、西藏5权、青海5权。) 概括地说,华商联合会成立当初到民国成立不久的一段时间,海外华商在全国商会里有了一定的发言权。但是在它正式成立(1914年)以后,海外华商会未曾直接参与过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枢纽部分。到了1925年第五次大会时,才有名义上的5名海外华商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第一天致辞的华侨代表,举荷属待遇任商最为苛虐的例子,慷慨地表明了海外侨民所处的地位,他说:他们一向要求祖国政府保护侨民,可政府因政潮迭起,军事频兴,而不管侨民的安全。他强调了“遂置海外侨商于不顾”的现况,接着主张“如政府人民悉能注意侨商则推广海外商权亦并非难事。海外华侨多甚愿联络国内商人以谋祖国实业之发展”。参加会议的5名代表中包括来自旧俄罗斯地区的两位华商。但是他们是代表共产主义国家,而当时的共产主义国家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团体。因此,这两位代表没得到任何选举权,仅作为旁听者参加了会议。俄国华侨在场介绍自身由于革命的爆发而被没收财产的经历,要求政府在中俄交涉中,考虑居住俄国境内侨民的立场。(注:“第五次商联大会开幕纪”、“商联会之招待会与预备会”,见《申报》1925年4月25日、30日。) (三)《华商联合(会)报》和《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 尽管华商会没能直接参与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关键部分,但他们通过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机关报所收到的信息却对他们是有利的。决策于1907年召开的各省商会大会、而在上海成立的华商联合会,发行了《华商联合会报》。(注:1909年3月创刊于上海,半月刊,陈颐寿(君贻)、金贤寀(雪胜)等主编,到第二年3月为止共发行24期,后改名为《华商联合会报》。)它作为连接国内外商会的信息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有一段时期它的发行中断了,但它的信息传达作用被继承到民国时期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 尽管如官方发行的《商务官报》也转载了《神户大阪华商商务情形》、《长崎贸易情形》、《横滨商务情形》等的领事报告,但它的分发能力有限。《华商联合会报》传达了海外各地商会的详情,包括有关神户中华总商会成立消息的迅速报道。到了民国初期,全国商会联合会出版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注:1913年创刊,月刊。创刊初期称为《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1914年1月以后改称为《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该会报的刊行时期现在可确认到1917年4月(第4年第4号)。)除了转载《中国人在日本神户经商情形》、《驻长崎领事商务报告》等领事报告外,将大阪中华总商会的报告,如《中华民国二年阪埠华商输出入表》或外国商业杂志论稿的翻译如《日本国需要中国货物之情形》、《神户之火柴工业》等登载在上面。其内容和信息源极为丰富。加入商会的全体会员手里皆可收到这部会报,因此即使是在内地小镇,海外的消息也了如指掌;海外华商亦可了解国内的情况。比如20代以后在上海出版的《上海总商会月报》,登载了参加横滨以及神户总商会的华商商店一览表。 那么,商会的网络在置于本国统治之外的海外商埠,究竟起了什么样的实际作用呢?如上面具体提到的两处商会机关报,超过官报的界限所扮演的角色一样,我们应该在它的信息传递作用上发现意义。不仅商会的公章“关防”给予总商会有官方后盾的权威和信誉,(注:请参照拙文“清末明初的商会与中国社会”(载于《现代中国》70,1996年)和“1915年商会法的成立”(见《富山国际大学纪要》3,1993年)。)商会机关报作为软设备而起的信息传递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笔者认为,对本国内地工商业者和海外华商双方来说,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机关报,是收集国内外商品需求量和市场动向的,而且是寻求有信誉的顾客的唯一可靠而丰富的信息源。 北洋政府所推行的侨务政策在这个时期尚未发挥实际效果。(注:谢国富:“侨务委员会组织概况”(见《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此文描述了民国时期侨务政策的概况。关于国民政府的华侨行政系统,请参见菊池一隆:“南京国民政府的华侨行政与侨务委员会”(见《或东史论》9,1996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为华商对母国投资和实业调查事项、以及对母国政府的请愿事项提供了方便。并且它在内部设立了“侨商招待所”,提供了国内商人从事海外贸易的方便。招待所代表一些国内商人向海外中华总商会进行了调查业务。可见,全国商会联合会在这方面也具体起了桥梁的作用。(注:“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侨商招待所章程”,载于《中国实业杂志》8-4,1917年4月《专件》,共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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