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并非实行种族奴隶制(3)
四、分遣鲁卫等国的殷民社会地位颇高 周初分封同姓诸侯,大都分配有殷民族、宗。据《左传·定公四年》,鲁分得“殷民六族”,卫分有“殷民七族”,唐分获“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在西周种族奴隶制理论中,这些殷民都被视为种族奴隶。据现在研究,结论并非如此。 《左传·定公四年》载有卫国世袭太祝子鱼之论:鲁、卫分封时,姬旦诰命伯禽、康叔治理封国“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预注:“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意思是就封后治国要顺应国情民俗,卫国是殷故王畿所在地,顺国情民俗也就是顺应殷俗,因此沿用商时旧政,维护殷民旧制,但在分配土地、划分田界方面要遵照周的土地法典。“启以商政”,意在维护殷民的政治地位。“疆以周索”,意在推行土地改革,用以争取一般平民的支持。 郭克煜等人所著《鲁国史》的研究结果是: 伯禽受封于鲁时,同时还分给他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左传·定公四年》)可见,殷民中此六族是被举族分给鲁公的。山东兖川县文化馆收藏的索氏铜器上有“索册父癸”、“索父癸”等铭文。其出土地点在今兖州西部一带。可以肯定,该组铜器的作者,当属殷民中的索氏族。他们确实到了鲁国。另外,鲁庄公十年,鲁国大败齐军的长勺之地,可能就是六族中长勺氏的居住地。(第60页) 鲁国对于殷旧贵族采取的是拉拢政策。在成周,由成王后王姜出面赏赐殷旧贵族;在卫国,卫康叔与伯亲近异常,这都是周公统治策略所起的作用。那么伯禽作为周公之子,也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殷旧贵族进行笼络。山东兖州一带出土的索氏器,证明殷民六族的首领不仅可以“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保留了原来的宗族结构;而且当首领死后,还可以用铜器殉葬。这说明他们的身份并不低。 周王朝封伯禽时,分以殷民六族;封康叔时,分以殷民七族;封唐叔时,则封以怀姓九族。他们的身份是相同的。对于怀性九族的身份,《左传·隐公六年》载:“翼九宗五正,顷公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杜预注:“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当年分封给唐叔的怀姓九宗,还参与了晋国立君的政治活动。分给伯禽的殷民六族虽然不一定会同样在鲁国政治舞台上很活跃,但其身份也是较高的。(第61页) 确是如此。据《左传·定公七年》,阳虎发动政变,窃取鲁政后,“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这证实鲁都中不仅居住周人,也有殷人居住,建有周社、亳社。亳社为殷人社庙,可见分予伯禽的殷民六族经济政治地位颇高,属于国人,决非鲁国的种族奴隶。杨宽在《西周史》中写道:三监武庚叛变平定之后,“周公除了把一部分殷贵族迁到洛邑加以监督利用以外,还把殷贵族和某些方国的贵族分批配给一些大的姬姓诸侯,使带往封国成为‘国人’,既可以作为封君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同时又可以消除这些旧贵族原住地区潜在的叛乱威胁,可以说这是一举两得的事。所有这些被分配给大诸侯的旧贵族,不但有宗族组织,而且有附属奴隶。例如分配给鲁国的殷民六姓,‘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类丑’即是奴隶。”(第578页)被迁往鲁、卫、晋等国的殷贵也同迁于洛邑的殷民一样,地位依旧,宗族组织依然,政治上则成为新君属下的国人。 燕国也是如此。杨宽在《西周史》中指出:“燕国至少分得了侯氏、氏两支殷贵族。这两支殷贵族中,都有人服事燕侯,成为燕的大臣(见房山琉璃河出土复鼎铭文和卢沟桥出土盉铭文。)”(第579页)据《史记·卫世家》,康叔封卫时,姬旦申告康叔:“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这些亡殷遗贤、君子,无疑成为卫君康叔的座上宾,有的则成为朝中大夫;出于爱民之政,卫国决不会将他们作为种族奴隶役使。《鲁国史》、《西周史》的考证证明了姬旦对殷人的诰令《尚书·多方》确为西周实行的诰令:“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尔乃自时洛邑,尚永力畋尔田,天惟畀矜尔,我有周惟其大介赉尔,迪简在王庭,尚尔事,有服在大僚。”意思是:现在你们仍然居住你们的宅第,经营自己的土地;你们如在此洛邑努力耕种你们的土地,则会上天垂怜,我周也会予以重奖,将你们选拔到朝中任官;对于克尽职守者,还将委以重职。《尚书·召诰》:“王先服殷御事,比介于我有周御事。”这句话译为今文是:王首先治理殷国的遗臣,使他们能够亲近我们并和我周朝治事诸臣一样为王室效劳。这证明周室并非置殷人于种族奴隶地位,而是通过一系列政策使殷民归附,亲近周室,王室对这些亲周殷贵可提拔到朝廷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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