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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县令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 黄修明 参加讨论

近年来,史学界在唐代职官制度的研究方面,成果突出,论著颇多,但对某些具体官职特别是基层地方官吏县令一职的研究,却迄今未见有专文论述。故不揣浅陋,试作本文,以补其缺。
    
    唐承隋制,地方政权实行州、县两级制,其中,县级政权作为维系李唐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石,备受李唐各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李唐开国以后,立即以隋朝县域为依据,按地区的要冲与否、户口的多寡之差、资地的美恶之分、政务的繁闲之别,把全国的疆域划分为一千五百余个等级不同的县域单位。据《册府元龟》卷701记载:"唐制有赤县、畿县、望县、紧县、上县、中县、中下县、下县之差。赤令其品正五、畿令其品正六、上县令其品从六,望、紧同之,中县令其品正七,下县令其品从七。其后又有次赤、次畿之名"。
    这段记载表明:其一,唐代县域的划分比唐以前任何一个历史朝代都更加繁杂细密[1],十个不同层次的县第类别即赤、次赤、畿、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县的划分,体现出唐代县政建制上极为浓厚的等级制差别。其二,县令名称统一,即不论县第等级的高低,县政首长统统冠以"令"的名称,取消了秦、汉以来"县万户为令,不满万户为长"[2]的令、长制区别。其三,在县令这一同类职官之间,品阶级差拉大。赤县令官正五品,品阶高出中央六部郎中,与中书省要员中书舍人品级相等,已然跻身进入中层官吏行列。而一般中、下县令,官正七品或从七品,始终处于位卑品低的下层官吏行伍。这一情况表明,县令这一同类职官,在唐代社会分层上已分属统治阶级内部中、下两个不同的阶层,这和唐以前或唐以后若干朝代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3]。
    县第等级类别增加,县令品阶差位拉大,并不意味着唐代县令一职在其职掌权限或职责范围方面因县第等级的不同或因县令官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或有所变化。中国古代,自从县制作为地方重要行政体制在秦朝确立以后,县令作为掌治一县百姓的亲民官,其职掌权限在各个朝代都大体相同。"洎秦、汉以降,或令或长,虽有小差,其揆一也"[4]。这一记载即反映出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代,县政长官的职掌权限都大体一致,具有普遍共性。
    唐代县令的职掌权限、李唐开国之初便以法令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唐六典》卷30载:"京畿及天下诸县令之职,皆掌导扬风化,抚字(治)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祠,养鳏寡、恤孤穷,审查冤屈,躬亲狱讼,务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户,量其资产,类其强弱,定为九等。其户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帐"。《新唐书·百官志》也对唐代县令的职掌作了补充记载:"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凡民田收授,县令给之。每岁冬季,行乡饮酒礼。籍帐、传驿、仓库、盗贼、隄道,虽有专官,皆通知"。综合上引两例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县令的基本职掌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扬风俗,教化百姓。"县令异于诸吏,为人父母,风化所瞻"[5]。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教化县域辖区黎民百姓,这是唐代县令的主要职掌之一。唐承汉、晋,以儒治国,自唐高祖李渊起历代新君执政,都非常注重用儒家忠孝礼义等伦理规范训导百姓,教育臣民。而这一教育驯化百姓的任务,最主要由地方县令承担,"富而教之,令长为急"[6];"此官之职守,此境之风俗可知也"[7]。唐玄宗开元年间,王敬方出任伏陆县令,任届期间,察人病、矫异俗,三年治县,儒风大行,县域辖区"礼俗休和,入有怡声,出有循政,熙熙然千室以为仁遂焉"[8]。由此受到朝廷嘉奖,予以上赏。
    有唐一代,"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闾巷刺草之民,皆得书于史官"[9]。而这些通于朝廷,书于史官的孝悌草民,都是由当地县令明察暗访,反复甄别之后为淳化县域民风而树立的儒教典范。地方县令把他们的孝悌事迹上报朝廷,朝廷下诏表彰,或给予旌表门闾的特殊荣宠,或给予赐粟帛、免赋税的物质奖赏,其目的是让他们的行为影响乡里,使乡民百姓效法而从,人人成为忠君尽孝的顺民。
    二、收授均田,劝课农桑。唐代实施均田制,土地的授与及收回,均以县令的名义实施进行,"凡民授田,县令给之"[10]。农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经济生产部门,而土地则是农业生产部门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县令掌管一县土地收授大权,即成为县域辖区内最高农业行政长官。唐政府对地方县令最重要的职责要求,就是让县令"亲其农桑","责躬劝农"[11],督促一县百姓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使治下百姓不缺吃穿,乐业安居,以保一方平安。
    三、听讼断狱,惩恶奖善。中国古代,县官职掌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县政长官法官化,县官既是一县最高民政长官,同时也是一县最高司法长官。唐代地方县域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构,凡县域辖区发生的盗案、命案或其他刑事诉讼、民事纠纷案等等,均由县令一人审理决断。因此,听讼断狱,明是非剖曲直以禁奸惩恶,便成为唐代县令的重大职责内容。唐玄宗天宝年间,河南真源县县政不修,地方豪强恣肆违法,横行乡里。唐政府调张巡出为真源县令,张上任后第一件事就是行使法官职权,对该县首恶豪强"以法诛之,赦余党,莫不改行迁善"[12]。从有关文献的记载来看,唐代县令在其县域辖区行使司法职权的过程中,若持法公正,辨狱雪冤,惩恶奖善,该县必然閤境清肃,民心稳定。反之,若刑罚冤滥,奸人嚣张,孤弱被抑,该县一定民心惶惑,治政混乱。
    四、编定户籍,征纳赋役。唐制,天下户口三年一审定,量其资产定为九等,并按户等的不同征收赋税。地方县令的重大职责之一,就是每年对其所管户口进行清理:登记各户人口的增减,弄清是否有人口隐漏,检查户等财资的变化等等。唐政府规定:"州县岁上户口登耗,采访使复实之,刺史、县令以为课最"[13]。在严格户口清查与户籍管理的基础上,县令按有关规定征发一县徭役和征收全县赋税。"伏以县令之职,征赋为先,若违限逋悬,自有责罚"[14]。赋税征收是否按期如数缴纳,成为唐政府检验地方县令是否称职的一条重要标准。
    除了上述基本职掌以外,县令的职责范围还包括兴养立教、矜孤恤寡、修桥筑路、赈灾济贫、均徭省赋以及按朝廷各个不同时期的需要为朝廷搜求荐举各类专门人才等等。尽管县令之下还有县丞、县主薄、县尉等吏职分判众曹,管理各类专门县政事务,但事无巨细,都得向县令汇报,即"虽有专官,皆通知"[15]。开元年间,唐玄宗曾专门撰《县令诫》颁赐天下县令,要求他们对本县辖区各项事务必须亲自过问,"无大无小,必躬必亲"[16]。唐穆宗时期,朝廷也曾在一篇任命县令的制文中,重申县令在本县的绝对权威地位,"今一邑之长,古一国之君也……大抵休戚与夺之间,盖一专于令长矣"[17]。
    有一件史事记载很能说明县令在县域辖区内的独专地位。玄宗时,诗人员半千为武陟县县尉,该县遭遇特大旱灾,庄稼无收,饥民成群,员半千以县尉身份规劝县令殷子良开仓赈济灾民,殷不从。后殷因事离境赴州,员半千下令开仓发粟,饥民赖以得济。殷闻讯后即将此事上报于州,州刺史大怒,认为员半千侵犯县令职权,立即将员囚之于狱[18]。由此可知,唐代在县政管理方面,实行的是县令集权制。尽管在整个唐代封建官僚系统中,县令职官地位并不显赫,位卑品低,职权不大,但在一县辖区之内,县令却集行政、司法、财政、税收、文教诸大权于一身,其他县丞、县主薄、县尉等辅佐官吏,必须绝对服从县令的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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