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县令考论(5)
有一件记载很能说明唐统治者对巡察地方县政的重视。唐代宗大历十二年,秋雨连绵,京畿一带庄稼大面积受害,渭南县令刘藻为邀功取宠,谎报所管县域田地无害。代宗派御史赵计巡察按验,赵不认真核实即上奏如藻言,代宗又另遣御史朱敖复实,结果查出该县遭灾受害田地达三千顷。代宗得朱敖复实上报情况后勃然大怒曰:"县令,所以养民,而田损不问,豈恤隐意邪"[56]?结果,县令刘藻及御史赵计均贬职查办。一个县灾情不实,朝廷连派两名御史巡查复实,反映出唐统治者对巡考县政工作的高度重视。 无论是常考还是巡考,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县政考绩与县令的奖惩升降直接挂勾,密切联系在一起。按唐代考司规定,县令考课和其他官吏考课一样,考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凡考第等级为上中以上者提升,中中以上者增加秩俸,中中以下者分别降秩、夺禄、罚俸、贬职、免官等等。从有关文献的记载来看,治绩突出,考第优异的县令,往往超资拔擢,仕途顺利。如裴向为渭南令,"奏课皆第一,擢户部员外郎"[57]。泉明为郫县令,"政化清明,人情翕然,成都尹举其课第一,迁彭州司马"[58]。路嗣恭曾任神乌、姑臧二县县令,"考绩为天下最……以课治进显官"[59]。有的县令因治县有方,成绩显著,往往直接受到皇帝的嘉奖。如杨慎矜为汝阳县令,"有治称,帝喜,擢监察御史"[60];李频为武功县令,"县大治,懿宗嘉之,赐绯衣银鱼,俄擢侍御史"[61];元淑,历任清漳、浚仪、始平三县县令,"右善去恶,人称神明……中宗降玺书慰劳,付状史官"[62]。 另一方面,治政无方,考绩不佳的县令,仕途升迁则非常困难。如韦思谦为应城县县令,考绩不合格,"负殿,不得进官"[63]。至于巡考中发现的那些衰暮愚庸、暗弱无能或枉法受赃、贪残纵暴的县政长官,则通常不到任届期满即被罢免或撤换[64]。 由于唐代仕宦风气重内官而轻外职,因此,从地方县政岗位入调京师任职,往往成为唐代县令梦寐以求的仕途目标。唐政府出于大力抓好地方县政工作的需要,常以入调京职对地方县令许诺相诱,以勉励他们在县政工作中奋发向上,尽责尽力。开耀元年(681),唐高宗下诏:"县令有声绩可称者,先宜进考,员外郎、侍御史……先于县令内简择"[65]。到开元年间,唐玄宗又下勅规定:"自今以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以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常式"[66]。这样,首先从有政绩的地方县令中挑选郎官、御史一类京官,使被作为一项长期的人才选拔制度确定下来。从前面我们所列引的有关材料中,县令有政绩者入调京职郎官、御史一类的记载比比皆是,这对激发地方县令的仕宦上进热情,激励他们刷新县政,有所作为,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示范影响和积极有效的社会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唐王朝在地方政权的建设中,对县令职官的建制与管理极为重视。地方县令无论在其官品等第、职掌范围、任职途径和条件方面,还是在任届期内的治绩考课以及升降黜陟等方面,都有一套颇为完善的制度化规定。正是这种规范化、制度化的地方县政管理,对唐中央封建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对唐王朝地方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一个根本的保障作用。 注释: [1]唐以前,县域等级的划分通常以户口多寡为最主要标准。秦、汉"县万户为令,不满为长"《后汉书·百官志》;北魏则分为上县、中县、下县三个等级;陈朝规定五千户以上县令为八品官,五千户以下则为九品官,也是分为两个等级。唐朝分县域为十等,其繁杂细密超过唐以前各代。 [2]《后汉书·百官志》 [3]唐以前,县令或县长通常为六品、七品或八品官,到唐以后的明清时代,县令统一为七品官。 [4][6][7][8]《全唐文》卷428、卷803、卷316、卷500 [4][9]《新唐书》卷127、卷195 [10][15]《新唐书》卷49 [11][16]《册府元龟》卷158《诫县令勅》 [12][36][58]《新唐书》卷192 [13][19][21]《新唐书》卷51、卷107、卷128 [14][31]《唐文拾遗》卷38、卷26 [17][27][32][33]《全唐文》卷649、卷996、卷253、卷252 [18][62]《新唐书》卷112 [20][30][39][63]《新唐书》卷116 [22][23][24][25]《新唐书》卷143、卷149、卷123、卷139 [26][55][66]《唐会要》卷82、卷62、卷69 [28][10][41][42][43]《新唐书》卷132、卷111、卷118、卷176、卷45 [29]《旧唐书》卷113 [34][35][37][49]《全唐文》卷658、卷726、卷247、卷247、卷27 [38]《明皇杂录》卷下 [44][45]《册府元龟》卷158、卷630 [46][48]《新唐书》卷46 [47][65]《唐会要》卷81 [50][51]《新唐书》卷44 [52][53]《唐会要》卷78 [54][57][59][60][61]《新唐书》卷153、卷140、卷138、卷134、卷203 [56][64]《新唐书》卷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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