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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县令考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 黄修明 参加讨论


    唐代实行县令限任制,对县令任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册府元龟》卷629《铨选部·条制二》:"代宗宝应二年七月制,刺史、县令自今以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另据《唐会要》卷81载:"贞元九年七月制,县令四孝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按唐制"凡居官以年为考"[45]的规定,四考即为四年,即唐代县令一届任期为四年。但这一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唐后期,官多职少现象日渐严重,为了满足吏部长年积压的大批选人都能有机会担任官职,唐政府缩短了县令任职的年限。《唐会要》卷69:"州县官自今以后,宜令三考一替州"。《全唐文》卷969:"其州县官任三年考满,即具阙申送吏部,候勅除铨"。于是,每届县令任期由四年改为三年。虽然从有关文献所载的情况看,唐代县令具体任职的时限还往往因人因时,或因地域条件不同而各有差别,不尽一致,但四年或三年任届期限,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县令任届期间,唐中央政府对他们施政得失及治绩优劣,有一套严格的考核要求和标准。大致说来,对地方县令治政理县的考核,可分为常考和巡考两大类。
    所谓常考,是指中央吏部对任职官吏每年定期举行的考核。有唐一代,官吏考课制度甚为完善严密,从中央吏部到地方州府,都设有"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46]的专门官员。对县令的考核通常由该县所属上一级州府行政机构负责,具体考核事宜由州府长吏统一部署安排。《全唐文》卷109《令州府长吏每年考课县令勅》:"县令化洽一同,位居百里,在专劝课,抚育疲羸……宜令随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年度考课的结果,由州府长吏写出考状,并按朝廷统一规定的时限上报中央。唐政府严格规定:"应注考状,不得更有虚美间言,其中以下考,亦各言事状,并不得失于褒贬"[47]。
    唐中央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州府对其属县县令的考状后,便按县令的职责要求逐一检查核实。"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48]。其中,考司对县令最注重的考课内容,是在户口、土地的增减方面。据《通典》卷15《考绩》条载:"诸州县官人,抚育有方,户口增益者,各准现户为十分论,每加一分,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若抚养乖方,户口减损者,各准增户法亦每减一分降一等。其劝课农田,使能丰殖者,亦准现地十分论每加两分各进考一等。其有不加劝课以致减损者,每损一分降考一等"。
    到了唐玄宗统治时期,为了鼓励地方县令大力发展人口和农业生产,唐政府又专门下勅文规定:"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平均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内"[49]。在县令常考中,这类"先与上考"的破例,文献上时有所载,反映出唐统治者对地方县令的考绩要求,始终是把发展人口与生产放在县政工作的首位。
    常考之外,唐政府又对县令实施巡考制。所谓巡考,是指对地方县令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考察,其目的在于纠举不法,使县令任届期间忠于职守,时有所警,认真履行职责。
    对县令的定期巡考,通常由该县所属的上一级行政官员如都督、刺史直接负责。"都督、刺史、掌清肃邦畿,考核官吏……每岁一巡属县,观风俗,录囚徒,恤鳏寡,阅丁口,务知百姓之疾苦"[50]。对所属县域巡视考察的结果,"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若善恶殊尤者,随即奏闻"[51]。
    由于县域治理直属地方州一级行政机构管辖,因此唐政府特别注重州刺史对其下属县政首长的治绩考察。《全唐文》卷43《申戒刺史考察县令诏》:"其天下县令,各仰本州府长官详加审察,如有衰耄暗弱或贪财纵暴,不闲时政,为害于人,并具名录奏,即与改替。"然而,地方州府长官在对其下属县令的巡考中,难免不因其官场上种种利害相关的人际关系而对下属县令治政状况隐恶扬善,虚饰溢美,使定期巡考流于形式,难奏实效。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唐政府又采取了另派专门官员对县令实行不定期巡考的办法。
    贞观二十年正月,唐政府设置黜陟使,"遣大理卿孙伏加等,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52]。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初置十道采访使,用以察访地方官吏善恶,"考课官人善绩"[53]。
    应当指出,朝廷设置黜陟使、采访使作为中央特派监察大员,虽并不是专门针对地方县政考察而设置的,但毫无疑问,黜陟使、采访使在对所有地方官吏的考察中,地方县政管理、县令治状优劣,却是其考察范围以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此外,唐政府还经常不定期派遣京师专职官员如郎官、御史等分赴地方,考察州县治状。
    "郎官、御史,陛下腹心耳目之臣也,故出使天下,事无细大得失,皆俾访察,还以闻"[54]。唐政府对御史、郎官巡察地方县政有关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政俗,闾阎疾苦,水旱灾,并一一条录奏闻……并限朝见后五日内奏闻"。唐政府一再重申,出巡官员对巡察结果必须如实上报,"所奏不实,必议惩责"[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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