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伴随成文法的颁布和法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学派。现实之法是其研究对象,论证“法治”的合理性和努力使法理“法制”化,是其奋斗之目标。商鞅法哲学前承李悝、尸子而后启韩非等人。在法理上,商鞅提出了“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等观点,并且设想人类至善至美的未来理想社会形态应是经过长期“法治”训导之后而出现的政治道德化社会。囿于历史的局限,尽管它较早地具有了“以罪定刑”的成文立法形式,但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哲学相比仍有性质上的差异。因此,就其实质而言,商鞅法哲学还只是一种王权阴影笼罩下的古代刑罚理论。 一“重刑主义”的立法原则 从现存文献分析,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春秋中晚期,随着社会变革运动的萌芽,社会变法实践和法之理论也逐渐发生与发展。司马子罕、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者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对法与法制的认识,为法家思想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极其宝贵的思想资料。但是,这时法家思想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迄至战国,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立法运动的发展,经过李悝、商鞅、吴起、申不害、慎到等人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的探索,奠定了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商鞅在秦的变法运动中,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将法家思想综合成一个新颖、独特的法学理论,终于使法家思想达到了成熟阶段,形成了中国早期完整、成熟的法哲学。 基于此,以商鞅为代表的前期法家对法概念基本特质的认识也渐趋成熟: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注:《商君书·定分》。)。 “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民、地作矣”(注:《商君书·君臣》。)。 “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注:《商君书·君臣》。)。 从商鞅对法概念的界定分析,法概念有以下几重基本特质: (一)法的规范性法表现为国家意志外在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法应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上自君王,下自庶民,人人必须遵循。商鞅一再把法比作规矩、准绳与度量衡。“故法治,国之权衡也”(注:《商君书·修权》。)。因为只有这样论证法之地位,才可以说“法令者,民之命也”。商鞅将法看作是调整人类行为的一种外在强制性规范,一种判断是非功过和施行赏罚的客观标准。 (二)法的公正性商鞅和其他法家一样,都认为自然界的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和法则。自然界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法则,其中一条最根本的法则就是“天道无私”。“天”对万事万物都是公平的,无远无近、无偏无私。政治家制订法令时,应该将“天道无私”这一自然法则移植到社会立法中来,作为立法与司法的原则。因此,商鞅主张“任法去私”,而不能“释法任私”(注:《商君书·修权》。)。凡是违法、害法、乱法、废法等行为,都是由“任私”造成的。《商君书·修权》篇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注:《商君书·修权》。)所谓“私议”,是指国君周围近臣的建议,它大多反映贵族阶层的要求。商鞅认为,私议与法治相忤,是实行法治的大敌。国君理应“公私之分明”,国君的个人利益叫做“私”,秦国的整体利益叫做“公”,所以代表秦国整体利益的法就是“公法”。不仅如此,法的公正性还应表现为统治者“立法为公”,“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注:《商君书·修权》。)。法公正性与否,不仅决定着秦国政体是实行礼治还是实行“法治”,而且也决定着在战国弱肉强食的环境中秦国存亡与否的命运。缘此,商鞅特别指出:“公私之故,存亡之本也。”(注:《商君书·修权》。) (三)法的平等性商鞅认为,法既然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就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刑罚应该不分贵贱等级,不因人而异。司马迁称赞法家这种法的普遍适用的平等性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注:《史记·太史公自序》。)。商鞅自己则称之为“壹刑”,《赏刑》篇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壹刑”的含义就是不分社会等级,从卿相将军到一般平民,只要违犯法令,就依法严惩,概不赦免。商鞅这种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立法思想,并未仅仅停留于思辨领域。在司法实践上,商鞅在执行刑罚时,确实做到了太子犯法,刑及师、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的平等性原则。 (四)法的公开性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存在着“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神秘法传统,宗法贵族统治者认为没有公布成文法的必要性。所以,当春秋晚期郑国子产铸刑书时,马上遭到叔向等保守势力的反对。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注:《左传》昭公六年。)奴隶社会的法制特点是“以罪统例”,而不是“以罪量刑”。对于子产在法制方面的大胆改革,叔向予以抨击与诅咒:“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注:《左传》昭公六年。)商鞅继承了法家先驱子产等人公布成文法的传统,坚决主张法令公开化,增加法的透明性。商鞅认为,公布成文法有两大优点:其一,“万民皆知所避就”(注:《商君书·定分》。)。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并且了解自己的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其二,“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注:《商君书·定分》。)。平民大众都通晓法律所赋予法吏的权利界限,法吏就不敢徇私枉法、任意断罪,罪犯也不敢法外求情或刁难法吏。 从商鞅对法的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与公开性的认识中,可以看出他对法范畴与立法原则的认识达到了继李悝之后的又一新高峰。商鞅对法范畴与立法原则的理解,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学理论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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