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综观商鞅之法哲学,有两点值得一提: 首先,商鞅阐述规范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等立法原则,论证了以“轻罪重罚”、“刑用于将过”、“刑无等级”为内涵的“重刑主义”法哲学合理性,并且在司法原则、司法机构的性质、职能与义务方面作了详赡入微的概述。在中国古代法家群中,商鞅法哲学代表着最高理论思维水平。此外,商鞅法哲学并不仅仅是“善而无征”的思维“花卉”,其中许多观点已渗透进古代法律条文之中,从这一意义上评价,商鞅又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著名的思想家。 其次,商鞅治秦力倡“轻罪重罚”,“重刑主义”色彩十分浓郁。但是,商鞅思想中的终极理想社会形态却又是政治道德化社会形态,商鞅本人实质上是一个法伦理化的思想家。重刑的级极目的是为了“去刑”。“天下行之,至德复立。以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注:《商君书·开塞》。)社会经过若干年的“法治”化阶段之后,必将迈入一个以道德自律为主的道德理想化社会阶段。(注:参见拙文:《由法返德:商鞅社会理想之分析》,《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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