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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 张政烺 参加讨论

    【编 者 按】张政烺先生是《历史教学》创刊人之一,当年为筹措办刊经费,曾卖掉自己珍爱的百衲本“二十四史”。在本刊创刊50周年之际,因健康原因张先生未能执笔,其夫人傅学苓女士特寄来他的这篇旧作以示贺忱。我们衷心地企盼张先生早日康复。
        一、秦上郡戈
        古代中国“兵”和“刑”不分,刑罚和征伐在暴君看来同样是惩罚的手段。罪犯和俘虏的命运也相同,除了容易地丧失生命外,大多是被剥夺自由,转化成奴隶。
        囚和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奴隶,起初是无条件无限期的,虽然也可以赎或被舍免,但这种机会终竟是很少的。后来,人类越来越文明,阶级斗争剧烈了,法律公布了,于是犯罪和服刑有了大小轻重的分别。大罪服重刑,小罪服轻刑,这样便出现了有定期的刑徒。无期的刑徒是奴隶,有期的刑徒同样地也是奴隶,只是服隶役的期限缩短了些罢了。这如同古代的债务奴隶,有无条件无限期的,有条件有限期的,身份都是奴隶却是无可怀疑的。
        朝鲜平壤曾发现一个古铜戈,内上面有铭文三行:
        廿五年上郡守庙
        造。高奴工师。
        丞申。工鬼薪。
        见《周汉遗宝》图版第五五上
        郭沫若先生在《金文丛考》里有一篇《上郡戈》专门考证这件戈的铭文。郭先生说这个戈的年代是秦,“盖秦始皇之二十五年”,这是完全正确的。郭先生考释“鬼薪”一辞说:
        “鬼薪”见《始皇本纪》,九年处治嫪余党,“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又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此言“工鬼薪”,盖乃罪人,受三岁之徒刑,流徙于上郡而为工者,鬼薪而为戈工,则应劭谓“取薪给宗庙”,盖望文生训之说。
        郭先生的这段考证是对的,应劭的注解也不错,鬼薪从“取薪给宗庙”变成冶铸工人,正说明中国古代的奴隶制度从原始阶段要走上发展的阶段。
        上郡是秦的边郡,北边和匈奴接境,大约因为战争多,铸的兵器也多,今天知道的上郡戈就有五个。上面引的一个可以叫作“二十五年上郡戈”,另外还有四个,分述于下。
        《严窟吉金图录》卷下第五十八图著录一戈,内的两面都有文字,正面的铭文两行是:
        王六年上郡守
        疾之造。□□
        反面的铭文已模糊不清,未印出。根据铭文,知道作戈在秦称王之后,称皇帝之前,究竟是哪个王的六年则不敢定。这个戈可以叫作“王六年上郡戈”。
        于省吾先生编印的《商周金文录遗》五八三号有一个戈,铭文在内,共三行:
        三年上郡守□
        造。漆工师□
        丞□。工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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