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戈可以叫作“三年上郡戈”。 最近参观北京故宫博物馆收藏的铜器,发现了两件上郡戈,一件内上有铭文三行,是: 廿七年上守趞造。 漆工师。丞 恢。工隶臣篑。 另一件的铭文三行也在内上,是: 年上郡守 图工帀耤。丞秦。叿 隶臣庚。 这两件戈和前举的三件上一样,都是刻款,笔划细浅,不易辨认。匆忙中不能拓墨,随手作了释文,请于省吾、唐兰两位先生校对一过,但是还不能尽识。前一件可以叫作“二十七年上郡戈”,铭文在这几件中算是保存得最好的,可惜原来刻时在“上”字下脱了一个“郡”字。第二行“漆工师”三字和三年上郡戈同,和二十五年上郡戈的“高奴工师”句相当,高奴是县名,漆应当也是县名,有些像漆字,《汉书·地理志》上郡有漆垣,或许有些关系。后一件可以叫作“四十年上郡戈”,铭文第二行末尾的“秦”字残存上半部。因此推测内的末端可能曾经损折了一段,铭文的前两行或许每行都少掉了一个字,依据文例,第一行末可以补一个“造”字,第二行末可以补一个“工”字,这样文义便完整了。“工帀”就是前几件戈上的“工师”。秦王有二十七年的有秦昭王和秦始皇,有四十年的只有秦昭王一人。四十年上郡戈当作于公元前267年,二十七年上郡戈据字体推断也是秦昭王时的,当作于公元前280年。 这几件上郡戈铭有一个共同的程式,首先记明那一年,其次是上郡守某名造,再其次是某地工师某名、丞某名,最后是直接生产者“工”的名字。在工字下,人名上,二十五年上郡戈有“鬼薪”二字,三年上郡戈有“城旦”二字,二十七年上郡戈和四十年上郡戈有“隶臣”二字,这都是说明这些直接生产者的身分。鬼薪是刑徒,郭沫若先生的考证已经说明。城旦、隶臣也是刑徒,城旦见《始皇本纪》,三十四年焚书“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据此,知秦的城旦是四岁刑。隶臣见《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凡五见。《刑法志》记汉成帝时减刑的决议,关于男子的罪名是“完为城旦,满三岁为鬼薪,鬼薪一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这是从城旦罪降为隶臣,这种隶臣是已经服刑四年还要服刑一年的人。“隶臣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免为庶人”,这是正罪是隶臣,这样的隶臣服刑至少是三年。汉法沿袭秦制,上郡戈铭的隶臣大体说来就是这种刑徒。 城旦、鬼薪和隶臣都是官奴隶,他们从事冶铸铜兵器,上郡守是监造的地方最高官吏,工师和丞是技术指导和管理督查者,从这几段铭文可以考查秦的奴隶制度。《礼记·月令》(郑玄注): 孟冬之月……命工师效功……必功致为上(工师,工官之长也。效功,录见百工所作器物也)。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功不当者,取材美而器不坚也)。 《礼记·月令》向来学者公认是秦制。从“功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其情”几句可以知道当时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奴隶怀着反抗的心情不好好生产,奴隶主统治阶级则峻法严刑“以穷其情”,在“必行其罪”的政令下,城旦、鬼薪、隶臣名义虽是有期的徒刑,事实上却罪名连续不断,势必变成终身的奴隶。 二、后汉洛阳刑徒砖志 清代光绪末年(约1907年)修造陇海铁路,经过河南省西部,碰到汉代刑徒丛葬的地方,出土许多砖志,大部分归了端方,大约在二百件以上,但是他作的《陶斋藏砖记》却只著录了113件。罗振玉对这批砖志很感兴趣,先后搜集到拓本很多。罗氏听信一位“厂估”(北京琉璃厂的古董商人)的话,说是“出灵宝县”,因为“今之灵宝为汉弘农郡”,便定为汉弘农郡的刑徒砖志。又因为清代避高宗弘历讳,不愿用弘字,改用北魏地名“恒农”,所以他发表这批材料称《恒农冢墓遗文》(勾摹文字完整的31件,1915年印行)和《恒农砖录》(汇录铭文231件,1917年印行)。1950年冬我写《汉代的铁官徒》一文,根据罗氏的说法,推断这批砖志是汉代弘农郡铁官徒的遗物。文章要发表时已觉得未免武断,把语气稍微改动了一下,但从此这问题却成了我的一件心事。后来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同学到河南去作考古实习,尝托他们在灵宝一带调查访问,毫无踪迹可寻,我推测罗振玉大约是上了古董商人的当了。我们知道这批砖志出土后,首先发表的是《神州国光集》(第七集,1909年),在登载《汉宣晓葬志》拓本的下边有段跋文: 此葬志近代洛中兴治铁路得之,昔人所未知,同时出土数百枚,文字皆刻砖上,多为端午桥制军所得,然完全者至少,今选完全而文字较佳者影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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