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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的建立(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何平 参加讨论

虚报和浮夸形成的丁银溢额最后落在谁的头上呢?清朝政府规定,"其在仕籍者及举贡监生员与身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而佣保奴隶又皆不列于丁。"[⑨]又规定,编审户丁只限于土著,客籍户口并不计入。这便为隐漏诡挂提供了可钻的空子。按清制,官员绅衿的优免"止免本身丁徭"[⑩],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比如丁役偏重的北方各省,贫苦农民为逃避丁役多投奔于缙绅门下,这样,"其本户之丁,即系绅衿供丁"。通常情况下,一个乡绅的供丁多至数十名,"每有差徭,里递不敢派及。每遇编审,供丁名下即有应增新丁,户长总书亦不敢开报。"(11)官员绅衿就这样相互勾结,多免滥免丁役。此种情况各地多有。假冒客籍而规避丁役的,也在在多有。比如山东济宁五方杂处,大半居民均系外地人,他们在济宁州置产立户,"丁在原籍,不应两处当差",这样,某些"奸猾之徒,因而托名影射",冒充客籍,使得该地区穷丁、虚丁越来越多(12)。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如山东曹县,"豪强尽行花诡,得逃上则;下户穷民置数十亩之地,从实开报,反蒙升户",结果"其间家无寸土,糊口不足,叫号吁天者,皆册中所载中等户则也。"(13)这样一来,一方面,封建官府为追求溢额在编审时多行虚夸,另一方面舍富就贫,丁银溢额增多的结果便是使中下层民众承担起更多的丁银来,饱受"代纳"和"包赔"之苦。
    这样一种丁银编征,使得阶级矛盾更趋激化。对于丁赋的征收来说,其结果是"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14)在民的一方面,由于受丁银重累,贫苦无力负担,便只有逃亡一途。山东巡抚黄炳在"敬陈穷民苦累请照按地摊丁以苏积困事"奏折中指出,山东各州县丁地各不相涉,往往有田连阡陌而不输纳一丁的,家无寸土反需输纳数丁。无地贫民即使在丰收之年也输纳维艰,设遇歉收之年,势必卖男鬻女,乞食他方,逃亡流散,遗累亲族,这便是山东百姓易去其乡而不顾的原因(15)。这种现象自康熙初年以来,在许多地方就很严重。比如山东黄县,素称富庶,却因丁累逃亡过半,其中一些村社"逃者十之九",其余的"逃者十之六七"、"十之五",最少的也是"逃者十之二三"(16)。人民逃亡增多,官府对于农户的管理也更为困难,从而对封建秩序的稳定带来威胁。
    丁银偏累在官的一方面,其影响是征收难度加大,征收官员受参罚之苦,国家的赋税征收不足。贫苦农民的负担能力有限,主要丁银负担均集中在他们身上,他们终究不能完纳,在忍受不了追呼之苦时一旦逃亡,丁赋更至虚悬。各级经征官员由于完不成征收任务,受参罚的压力越来越大。这对丁银编征的影响,便是丁银长期处在同一水平上,各地编审的户丁数目远远低于按人口自然增长规律应增加的数目(17)。地方官员再也不热衷于追求溢额了,来源于溢额的报偿,往往抵补不了由于户丁不堪赔累引起逃亡所受的处分与申斥。除此之外,清廷的丁银要全部上缴中央,地方官再不能像明代那样把丁银装入私囊,他们更愿意以较低的人丁数和丁银数上报。原来他们以此既能使上缴赋额易于完成,又能获得额外勒索的机会。因为民力一定,取于此便失于彼,正是基于国家赋税收入与私人利益存在矛盾的认识,官员们对于丁银的编征便报以消极的态度。这些情况,使得清朝封建政府的丁赋收入得不到大的突破。顺治十八年,著籍人丁2,106万余丁,丁银3,008,900两(18),经过多次编审,到康熙五十年为2,462万余丁,丁银335万余两。所增十分有限。
    以上所述丁银编征中存在的矛盾,已经使得丁银的加增在事实上不可能了。另外,从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来看,主要的项目是田赋,其次是差役银、盐税与关税,丁银的数额所占比例很小。单就全国丁银增长与户部存银变动的比较来看,丁银在岁入中的份额也是很小的。清朝官方统计表明,顺治十八年(1661),"直省徭甲银,3,008,905两有奇,米21,570石有奇";康熙二十四年(1685),"银3,136,932两有奇,米12,715石有奇";雍正二年(1724),银3,291,229两,米12,794石,豆26,150石。从顺治到雍正的这60余年内,丁银总数才增加28万2千余两,米豆1万6千余石,每年增加的平均数额只4,000余两,米豆250余石。而清朝财政自康熙二十年始即已好转,户部库银存储数额自康熙四十七年(1708)始便超过4,000万两,康熙六十年(1721)为最低年份,亦至3,200多万两。两相比较,丁银的比重显而易见。所以,在丁银加增实已不能,而清廷国帑充裕,"国用所需,并无不足之虞"的情况下,便将丁银数目固定下来,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著籍人丁2,462万余丁为准,额征丁银335万余两。康熙将前述谕令交九卿详加确议,不久九卿议上,"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19)。335万余两,便成了清前期丁银征收的定额。
    摊丁入地与赋税的定额化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其意义在于以政策法令的形式肯定了不增丁赋的有效性,杜绝了因追求丁银溢额在编征中虚报浮夸而形成的负担加重和贫富偏累。那么,如何保持康熙五十年这个丁银定额呢?著籍人丁有逃亡老故,缺额的添补必须妥善解决,才能维持丁银常额。清政府针对这个问题在康熙五十五年作出解决办法,是年"覆准:新增人丁,钦奉皇恩,永不加赋,今以新增人丁补充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新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里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20)这样,户丁编审就必须继续进行,否则缺额人丁就不能用新增人丁来补充。只有在实际新增人丁顶补完了缺额丁数之后,其余人丁才能作为滋生人丁免征丁银。因此,对于实际新增的人丁而言并不是全不加赋,应当顶补的仍然要征派丁银,只有不需顶补的才不予征派丁银。这又为绅衿富户提供了作弊的机会。只要丁银编征继续存在,即使丁银总额固定,他们仍然可以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颁行之前的惯技,规避丁赋,使丁银的征派仍然贫富偏累、合富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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