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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的建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何平 参加讨论

雍正元年二月初十日,掌浙江道事云南道监察御史秦国龙在奏折中指出,"丁粮关系国计,而各省之丁制不同,即一省而各州县之丁制亦不同。臣籍隶山东,东省丁徭俱从人起,凡遇五年编审之期,富户巨族多贿嘱里长吏胥,隐漏不报,而贫民小户按口入册。一切力役,照丁起派,以致穷民输将无力,逃亡不免,一致逃亡,则累及亲族里社,追呼日扰,而国课多至虚悬矣。"(21)富户巨族隐漏户丁不报,丁银负担全落在贫民小户身上,穷苦农民负担能力有限,不能完纳便至逃亡,最后造成国家赋税不能按数征足。曾任江南正考官的吴隆元,往返在途两月,回京后于雍正二年闰四月初九日具折称,"臣行至山东、江南,又访问丁银俱不派入地亩,民之无田而有丁者,艰于完纳。臣愚以为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州县于编审之年,遵圣祖仁皇帝谕旨,不复增加丁数。虽有司不敢多征,而吏胥难免需索,有钱使用者隐漏,无钱使用者开报,此弊之所必有也。"(22)只要编审存在,丁银总额方面地方官员不能多征,而吏胥为了满足自身的私欲,以给予使费的多少以定户丁的编征,也造成贫富偏累。
    丁银抵补和编征方面的舍富就贫,一方面影响国家赋税的足额征收,另一方面又影响官员的考成问题。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对此深有体察,他在雍正二年九月十四日所上奏折中称,"晋省连遭歉岁,蔀屋流移,我皇上继统登极,眷兹西土,捐帑以保民生,缓征以纾民力,招徕流移,豁免宿逋,是以感召天和,雨旸时若,嘉禾叠见,大有频书。固宜人知慕义,争先急公矣!而旧粮犹有逋欠,新粮亦有未完者,则穷丁之为累也。盖往日之饿殍不能复生,他乡之流民未尽复业,即现在穷黎多无恒产,或以执鞭为业,或以烧罐营生。富室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以致丁倒累户,户倒累甲,甲倒累里。晋省俗例,相沿已久。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法宜变通。"(23)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各地早就存在。雍正即位后面对康熙后期以来各省库项亏空累累的局面,加紧对钱粮的征收和管理,这就促使地方官员寻求更为可行的丁赋征收办法。那末,如何变通丁银的征收方式,以便百姓无苦乐不均、国课得以征足,而官员又免受惩罚?大臣们普遍主张摊丁入地。
    前揭秦国龙雍正元年所上奏折,秦国龙根据自己在湖广任县令时的经验和在浙江等省访查的结果,认为湖广、江浙地区丁从地起的州县,以地的亩数为丁的多寡,以地的有无为丁的去留,可免穷民逃亡之累,也可免丁地分征之烦。由此,他奏请嗣后各省丁银均照湖广、江浙等省为例,俱摊入地。其办法为"通计人丁若干,地亩若干,按亩均派,其有转相买卖者,地去而丁亦随之,总使丁不离地,地即有丁,既免贫富不均之叹,亦免逃亡转赔之苦,更免吏胥贿嘱之弊,有裨国计,有便民生"。(24)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山东巡抚黄炳在"敬陈穷民苦累请照按地摊丁以苏积困事"奏摺中指出,浙江省丁银俱随地办纳,有田地者则有丁银,无田地者则无丁银,所以苦乐均平。而山东各州县地丁不相涉,以致穷丁逃亡,丁银虚悬。他称,"查各州县钱粮,地银丁居七八,丁银十居二三。自康熙五十二年以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丁银已有定数,即摊丁地内,所加无几。况有地之家坐拥膏胰,收取租利,虽少增不至费力,而无地之民,资生乏术,措办艰难,得豁除而苦累可免。今请将东省丁银援照浙省之例,摊入地亩输纳,其中裒多益寡,按亩分派,自当因地制宜,务期斟酌尽善。"(25)那时雍正帝还未决心更张旧制。摊丁入地,为钱粮大事,不可轻举妄动,于是密令黄炳晤加探访。
    雍正初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地,是从雍正元年九月批准直隶于次年实施开始的。直隶所属各州县丁银偏累穷民的现象,与山东等地同样严重。直隶巡抚李维钧在任县令知州时已深悉其弊。在较黄炳六月八日上奏稍晚的元年七月,李维钧疏称顺天、保定、河间、水平、宣化五府,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从雍正二年始摊入通省地粮内按地输丁。(26)只是因为富户巨室,皆非所乐,必有阻止其事的,而摊丁于地,事关更定赋役旧制,部中只知成例,恐不肯变通而议不准,本月十二日,李维钧便上奏折,请旨乾断,以使丁银摊入田粮内征收,使无地贫民不致苦累,而州县征收也更为容易。雍正在折中朱批称,"此略早了些,更张之事在丰年举行好,候部议来再定。"(27)八月初六日,李维钧奉旨进京陛见,雍正面谕称,"摊丁千古更张之事,你才做巡抚,不要轻举"。雍正元年九月初八日,李维钧请将丁银摊入田粮一疏,经户部议覆应如所请,自雍正二年为始,将丁银均摊于地粮之内,造册征收。又经九卿遵旨议覆,降旨仍照户部议行。(28)李维钧请求摊丁入地的出发点,据他称,"臣止因直隶无地穷丁起见,而北五府丁浮于地,尤为苦累,故条奏摊丁,未尝议请通行各省"(29),是为着解决直隶的实际问题起见,实行摊丁入地的。然而,各直省丁银征派存在着相同的矛盾,自直隶雍正二年实施摊丁入地始,这一措施便相继在全国各直省推行开来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重大赋役改革,从而建立起新的赋税征收制度。
    摊丁入地在全国各直省实行的具休情况,学者已有深入的研究,此不赘言。这项重大的赋役改革措施对于清朝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影响,是使康熙五十一年(1712)确立的丁赋定额得以真正落实。摊丁入地通过合并课税依据,地丁赋税均出于田亩,消除丁银编征环节,进而也免除了丁银编征可能滋生的弊端,使封建官府的赋税催征更为容易,同时为清政府的赋税收入提供了保证。从对赋税收入长期变化趋势的影响而言,摊丁入地利用地亩变化稳定的特点,把康熙不加丁赋的基本政策贯彻到田赋征收的所有方面,使得此后清政府的赋税征收体制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要理解这一点,就得从地亩本身的特点及其承担的赋税状况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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