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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的“三五取丁”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张维训 参加讨论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三五取丁”的说法,指的是徭役征调的方式或方法。本来中国在此之前,已经有了一套征调徭役的制度或比较完善的方法。但自东汉末三国以来,社会动乱不断,尤其自西晋覆灭之后,北方陷于诸族纷争的混乱状态中,南方政局变动亦不时发生,加上南北对峙,战事时起,徭役之征益趋严急,固有的制度多未遵循,代之而来的是“三五取丁”法的出现,成为当时征发徭役的一个重要方式。但史书关于“三五取丁”办法的记载十分简略,没有专门记述,这里所说,也仅是一些初步的看法,希望能起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于“三五取丁”的说法,多见于十六国和南北朝时期。如《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上》云:
    “季龙志在穷兵,……兼盛兴宫室于邺,起台观四十余所,营长安、洛阳二宫,作者四十余万人。又敕河南四州具南师之备,并、朔、秦、雍严西讨之资,青、冀、幽三五发卒,诸州造甲者五十万人。”可见十六国后赵政权已在征役中实施“三五”法,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记载提及营建宫室台观所征人力四十余万,没有说是通过什么方式而来的,而只有“发卒”即征兵时明确指依“三五”法行事,依此看来,这里所施的“三五”法是在兵役范围之内。另,《资治通鉴》卷125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七月条又云:
    “是时军旅大起,……又以兵力不足,悉发青、冀、徐、豫、二兖六州(胡三省注云:二兖,南兖、北兖也),三五民丁,请使暂行,符到十日装束;缘江五郡集广陵,缘淮三郡集盱眙。”[①]这是南方宋朝的情况,记载中的“三五民丁”也是在“军旅大起”、“兵力不足”时采取的措施,与上述北方十六国时一样,三五法施用于兵役征调方面。其他地方记载“三五”法时,亦多与征兵有关,如还有“三五占兵”、“三五简发”(见下述)等等。依据这些情况判断,“三五取丁”应指兵役之征,或如周一良先生所说,“三五取丁为南北朝时征兵常规”[②],只是时间还应再往前推些。
    至于“三五取丁”的具体作法,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提到前面所说的石季龙(石虎)“三五发卒”一事时,曾加注云:“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③]。在同书记载上引宋文帝之“三五民丁”处,又加注云:“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前者系指十六国时的北方后赵的作法,后者则为南朝刘宋的措施,即因时代、地区的不同,三五丁口抽调应征的比例是不同的,但都称为“三五”,可见“三五取丁”的特点就是户内丁口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可以不同)抽调服役。
    还有,实施“三五取丁”法,多没有提到服役期限,这一点从上引及下文引证资料均可看出,多数都是为配合某种重大军事活动而采取的临时应急之征,所以也很难规定期限。
    据上可见,所谓“三五取丁”系指征兵而言,具体的作法是户内丁口依一定比例抽调,没有明确的股役期限。
    关于“三五取丁”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三国时代。《三国志》卷48《吴书·孙休传》云:
    “永安元年(公元258年)……十一月……壬子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於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悯之,其有三人五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这里所说的吏家,地位很低,吏也是一种吏役,吏家有五口男丁(父兄子弟)者,抽三人服役,或在京给役,或在地方郡县给役,还要照纳米限。负担苛重。这种实行于“吏家”的“三人五人为役”的办法,其具体细节我们还不清楚,但孙吴永安元年下诏诸吏家三人五人为役者可以从中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即免其兵役,这种户内应役丁口,每五口抽三丁以及三五人中免一人不从役,也即按比例抽调的办法,就具有“三五取丁”的特点。同时期的曹魏和随后的西晋也有类似的情况。史载西晋武帝司马炎咸宁五年(公元279年)伐吴诏称:
    “今调诸士家,有二丁、三丁者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④]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次户内丁口按比例抽调的对象是“士家”,则始于曹魏,续存于西晋的士家制度,它的徭役(当然主要是兵役)之征就依此办法,至少这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联系前面孙吴吏家的征役情况,可以这么说,“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法乃三国和西晋旧制,并且与士家、吏家制度相结合。候外庐等著的《中国思想通史》第3卷第3页写道:“魏晋以来军户制和兵役制,曾达到‘五丁取三’的程度”。中华书局点校本《魏书》卷97《刘裕传附刘义隆传》校勘记第14条亦云:“三五发卒乃晋以来旧制”,在时间上说得稍往后一些。不管怎么说,这种按比例抽丁服役的办法,曾在三国魏晋士家和吏家中实行过。只是没有明文记载这种办法如何建立起来,似只是一种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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