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的“三五取丁”问题(4)
其二,西魏规定“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这里所谓“徒役”应当就是力役,《北齐书》卷48《李祖升传》载李祖升“仕至齐州刺吏,为徒兵所害”,这里的“徒”与“兵”相连,那么“徒役”可能首先指当兵,但北朝以来,兵役与力役已无区别,可以互指,所以徒役也即是一般徭役。如果此说成立,则西魏包括兵役在内的徭役征调,规定一家出一人。这当然只就每一次征役而言,而不是全年,因为按上述规定,每年凡丁口都得服役三十天,就不止每家一人了。 据上所说,西魏北周一方面规定了每丁的服役日数,另一方面又规定每次征役限一人,前者没有“三五取丁”法中所具有的无期限性,后者也没有“三五取丁”按比例抽丁的因素。依此两点,我们可以说,北周有关的徭役政令中,没有沿用魏晋十六国以来盛行的“三五取丁”或户内丁口按比例抽调的征役办法。 下及隋唐,租庸调制度中,没有三五取丁的规定;在当时的府兵制中,挑选兵丁的原则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能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32),这是以“财”“力”为主,以人丁多寡为辅的办法,也与西魏初置府兵制时于六等户以上人家中三丁取一的方式不同。 不过话又说回来。唐朝著名诗人白居易在其《折臂翁》诗中写道:“无何天宝大征兵,户有三丁点一丁,点得驱将何处去,五月万里云南行”。这是唐朝玄宗天宝年间唐朝攻打南诏时的情况,时府兵制尚未完全破坏,采用点兵,却是户有三丁则点一丁。又据《唐会要》卷83《租税上》记云:“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免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于此可见在唐代兵役和各种杂役中,还存在“三五取丁”和其他按比例抽丁应役的作法。我在《孝文帝改革以来的北朝徭役制度和徭役轻重问题》一文(33)中,曾说西魏北周规定每次征役每家无过一人的规定,就等于在制度上废除了魏晋十六国以来盛行的“三五取丁”或类似的户内丁数按比例抽调的征役办法。这里要补充和修正如下:“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法,作为一种习惯法,自西魏以来虽已少用,但其影响仍在,既没有明令废止,于实际中也偶而被重新采用。但从总的趋势讲,这种征役办法从盛行到少用或不用,这在减轻人民徭役负担方面,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变化。 注释: ①《宋书》卷5《文帝纪》不载此事,卷95《索虏传》载此次三五抽丁在南兖州地区进行。 ②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46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③《资治通鉴》卷97晋成帝咸康八年(公元342年)十二月条。 ④《金晋文》卷5晋武帝4《伐吴诏》。 ⑤关于营户有关情况,参阅拙作《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⑥《晋书》卷106《石季龙载记》。 ⑦《资治通鉴》卷96晋咸康六年(公元340年)。 ⑧同上书卷97。 ⑨《十六国春秋辑补》卷27《前燕》,《晋书》卷110《慕容儁载记》同。 ⑩《资治通鉴》卷100穆帝升平二年(公元358年)十二月条注。 (11)同上书卷作“三五发兵”。 (12)《晋书》卷113《苻坚载记上》。 (13)《晋书》卷75《范汪传附范宁传》。《隋书》卷24《食货志》亦云“其时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 (14)《晋书》卷26《食货志》云西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 (15)《晋书》卷75《范汪传附范宁传》。 (16)参阅张泽咸:《六朝的徭役制度》,《中国古史论集》第214页。 (17)《南齐书》卷7《东昏侯纪》。 (18)《南史》卷5《齐东昏侯纪》。 (19)《宋书》卷83《宗越传附武念传》。 (20)《通典》卷3《乡党》。 (21)《晋书》卷121《李寿载记》。 (22)《魏书》卷3《太宗纪》。 (23)《魏书》卷30《安同传》。 (24)《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 (25)见《魏书》卷110《食货志》。 (26)《魏书》卷9《肃宗纪》。 (27)《周书》卷2《文帝纪》。 (28)参见韩国磐先生著《北朝经济试探》第120页及《周书》卷24《卢辩传》。 (29)拙作:《孝文帝改革以来的北朝徭役制度和徭役轻重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30)(31)《隋书》卷24《食货志》。 (32)(33)《唐律疏议》卷16《擅兴·拣点卫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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