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的“三五取丁”问题(3)
现在来看北朝的情况。 如上所述,前秦苻坚灭拓跋鲜卑的代国时,曾在拓跋部内部推行“三五取丁”法,不过此时拓跋氏刚刚开始入居中原,基本上仍过着游牧生活,在游牧族中,能骑者既是牧民,也是战士,似没有三五取丁的必要。也许苻坚曾欲实行而未实际推广,因此在北魏建立之初,我们还未见到实行此法的记载。史载明元帝拓跋嗣永兴五年(公元413年)“春正月己巳,大阅于东郊,部署将帅。……帝登白登,躬自校焉。”(22)则此次“大阅”时,所有适龄男子都在征调之列,并不按比例抽发。只有安同奉命出使循察时,为修道筑坞,“发众四户一人”(23),这是“三五取丁”的变种,它只是官吏在地方上偶然采取的措施。及至太武帝拓跋焘之后,出现了按比例抽丁的办法。如孝文帝延兴三年(公元473年)冬十月,太上皇帝(按指已退位的献文帝拓跋弘)南讨时,“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24)孝文帝立三长制前,北魏在“宗主督护”制下,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25),故“十丁取一”与“户收租五十石”,都是与这数十家组成的大户相适应的。可见在孝文帝即位之初,按丁口比例抽调兵役的办法已经存在了。孝明帝元诩正光五年(公元524年)八月丙申诏曰: “……诸州镇军贯,远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卒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化,讨彼沙陇。……”(26)这条记载十分明确表明,北魏曾在边镇的军户、府户和州郡百姓(至少指在改镇为州后的编户中)实行过“三五取丁”法。虽然由于吏籍记载缺乏,我们不清楚“三五取丁”或按比例抽丁的办法,在当时实行的全面情况,但这种办法的存在,是可以肯定的。 下及北朝后期的西魏,还有此类办法。据《玉海》卷138《兵制》引《邺侯家传》谓西魏“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这一按比例抽丁只限于六等户以上人家,且在府兵制范围内,即与兵役密切结合。初置府兵,系在大统年间事,则这时还有这类办法。 但在此后不久,三五取丁法就很少用了。《隋书》卷24《食货志》所载西魏宇文泰制六官的内容,有关于均田、租调及力役的政令,关于力役,其文云: “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於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按宇文泰“初行周礼,建六官”(27),系在西魏恭帝三年(公元556年),是卢辩继苏绰之后辅助宇文泰而完成的(28)。关于西魏北周上述力役内容,我已作专文讨论(29),这里不赘述,现仅就涉及三五取丁的问题略作说明。 其一,西魏明确规定了每丁每年的股役天数,根据年成的好坏,分别为三旬、二旬、一旬。后来又与轮番制结合,服役天数有所变动:“(北周)武帝(宇文邕)保定元年(公元561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30),则在保定元年之前曾一度实行过八丁兵制,八丁兵轮流服役,每丁每年服役四十五天,比宇文泰时规定的最高定额“三旬”多十五日。但自保定元年起改为十二丁兵轮流服役,每丁每年三十日,则与宇文泰时的最多天数相同。下及隋“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31),可见每丁每年服役一个月是比较固定的“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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