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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与《仪礼·丧服》经、传所载丧服制度之比较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孔子研究》 丁鼎 参加讨论

    关于先秦丧服制度的规制,除了在《仪礼·丧服》经、传中有系统、全面的记述外,在其他先秦文献中也有不少记载和阐述。今传本小戴《礼记》之论礼诸篇是《仪礼·丧服》经、传以外的先秦文献中记述和阐释丧服制度最多的典籍。《礼记》论礼诸篇所记述的丧服制度虽然大多与《仪礼·丧服》经、传结合,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内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丧服传》解经时也有与经文不一致之处,而在这种情况下,《丧服传》的内容往往与《礼记》论礼诸篇的有关内容相合。笔者拟在本文中对《礼记》论礼诸篇与《仪礼·丧服》经、传所载丧服制度的同、异情况进行具体考察和分析,并对形成这些同、异现象的原因进行推测和论述。
        一、《礼记》论礼诸篇关于丧服制度的记述与《仪礼·丧服》经、传基本上是一致的
        通过考察、对比《礼记》论礼诸篇与《仪礼·丧服》经、传三者所记述的有关丧服制度的内容,便不难发现三者有关丧服制度的主体内容是大同不异的,亦即除了少量相违异者外,绝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或相辅相成的。如《丧服经》未为嫂、叔制服,对此,《丧服传》于大功章解释说: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妻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礼记·大传》也有云: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上引《丧服传》与《礼记·大传》对《丧服经》中“嫂叔无服”的解释文字,几乎完全相同,有可能是同源于孔子当年对《丧服经》的传授和解释(理由详见下文)。此外,对于嫂叔无服的原因,《礼记·檀弓上》则更进一步概括指出:“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显然,这段《檀弓》之文是对前引《丧服传》与《大传》之文所体现的主旨精神的归纳概括。
        又如关于斩衰服的居处饮食之制,《丧服传》于斩衰章章首曰:
        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说絰带。既虞,赞楄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反素食,哭无时。(注:按此段传文中“赞楄”,今本作“翦屏”;“反”,今本作“饭”。兹从武威汉简本《服传》校改。)而《礼记·间传》则曰:
        斩衰三日不食,……故父母之丧,既殡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此哀之发于饮食者也。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
        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絰带。
        父母之丧,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纳。显然,上引《丧服传》与《礼记·间传》中关于斩衰服居处饮食的规定虽然字句有差异、次序也有所不同,但二者的基本内容却是一致的。
        上述种种相同、相似或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内容在《仪礼·丧服》经、传与《礼记》论礼诸篇中比比皆是,兹不备举。此外,在《仪礼·丧服》经、传与《礼记》论礼诸篇中还有一些看似矛盾而实际上是相通的内容。如关于丧服用杖的问题,《丧服传》解释说: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而《礼记·丧服小记》则曰: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礼记·丧服四制》亦有云:
        杖者何也?爵也。……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显然,在关于用杖的制度上,《丧服传》与《礼记》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丧服传》的说法,似乎丧杖本为有爵者而设,后来才扩大使用范围,及于无爵男女之为丧主者与无爵男女需“辅病”者。可是,《礼记·杂记下》有云: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明言古代本来“贵贱皆杖”,直到叔孙武叔见轮人(贱者)亵渎丧杖后,才改为只让有爵者用杖。应该如何理解《丧服传》与《礼记》的不同说法呢?清儒郑珍解释说:
        细思二文,子夏就贵贱皆杖时明皆杖之原委;作《[杂](小)记》者就其时贱者废杖,明贵者独杖之原委。文虽异而实同也。(注:郑珍《〈仪礼〉私笺》卷四,《续四库全书》本。按郑著将所引《礼记》“贵贱皆杖”之文误标为《小记》,应校改为《杂记》。)
        应该说,郑珍的解释是很有道理的。由此可知,《丧服传》与《礼记·杂记下》的不同说法是由立论的不同角度所致,而并非对于用杖之制有着根本对立的意见。
        《礼记》还记载了先秦时期的一些服丧事实,这些服丧事实中许多是与《仪礼·丧服》经、传的规定不相符合的,因而它们是被《礼记》作者作为“非礼”的行为而被记述下来的。通过这些记述也可以发现《礼记》与《仪礼·丧服》经、传在服制观念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如《仪礼·丧服·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缘;为其妻,縓冠,葛絰,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据上引《丧服》经传,可知诸侯之妾子(公子)于父在时为母、妻只服不在五服之中的、象征性的丧服。据《传》文“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可知国君为妾无服。又《仪礼·丧服》缌麻章曰:“贵臣,贵妾。”《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郑注曰:“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禫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据郑注,则天子诸侯为臣妾无服,而只有公卿大夫之君才为贵臣、贵妾服缌麻之服。
        而《礼记·檀弓下》则有这样一段记载:“悼公之母死,哀公为之齐衰,有若曰:‘为妾齐衰,礼与?’公曰:‘吾得已乎哉?鲁人以妻我。’”按,悼公之母,郑注以为即“哀公之妾”。由于鲁哀公违犯了国君为妾无服的礼仪规定,故有若讥而问之,鲁哀公便以“鲁人以妻我”来文过饰非。由此可见,《檀弓》作者亦以哀公之举为非礼,故书而讥之。从而可以推论《檀弓》作者对于《仪礼·丧服》经传关于国君为臣无服的主张是认可的。
        在此需指出的是,郑玄于《仪礼·丧服》注中明言“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而于上述《礼记·檀弓下》所记哀公为悼公母齐衰下注云:“讥而问之。妾之贵者,为之缌耳。”谓有若“讥而问之”是正确的,但认为国君为贵妾服缌,则既与《丧服》之郑注自相矛盾,又与《丧服》经传之义相违异,不足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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