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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与《仪礼·丧服》经、传所载丧服制度之比较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孔子研究》 丁鼎 参加讨论

    明乎此,便知前述郑玄、萧衍的解释虽似有一定道理,但难免刻意弥缝之嫌。实际上《曾子问》与《仪礼·丧服》经、传的不同内容有可能是由其作者的不同主张所致,不必为二者的歧异强为弥缝。
        实际上,《仪礼·丧服》与《礼记》论礼诸篇中确实存在着不少相违异的内容,只是为历代经学家的调和、弥缝所掩饰,因而往往使人习焉不察。如关于五服用布之升数,《仪礼·丧服》经、传与《礼记·间传》的记述也有所歧异。《丧服经》之“记”(注:按今本《仪礼·丧服》分经文与记文两部分,学界过去一般认为“记”文的撰作晚于“经”文,甚至晚于“传”文。1958年出土的汉简本《仪礼》与《服传》为我们认识“经”、“记”的关系提供了实物佐证。在简本中,经文与记文之间无任何区别标识,而且传文释“记”与释“经”之体例也并无不同。因此,沈文倬先生认为:“经和附经之记不应看作前后撰作的两种书,而应作为同时同人撰作一书的两个部分来看待。”(沈著《汉简〈服传〉考》(下),《文史》第二十五辑)沈氏之说甚是。为此,笔者采用其说,将《仪礼·丧服》之记文与经文同等看待。)文曰:
        [斩]衰三升,三升有半。……齐衰四升。……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丧服传》曰:
        [斩]衰三升。(斩衰章)……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大功章)……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而《礼记·间传》则云: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
        关于五服用布之升数,《仪礼·丧服》之“记”文载有斩衰二等、齐衰一等、大功与小功各二等;《丧服传》则于五服仅各载有一种升数(唯齐衰缺载);而《礼记·间传》则于齐衰、大功、小功三种服制均列有三等。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呢?《仪礼·丧服》之郑注、贾疏均认为,斩衰有二等服,三升半为义服;自齐衰以下至小功各皆有降服、正服、义服三等之服,故齐衰有四升、五升、六升之分,大功有七升、八升、九升之分,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之分。依照郑注贾疏之说,上引《仪礼·丧服》之“记”、“传”与《礼记·间传》所载五服用布升数之不同,似乎只是详略不同,亦即只是《仪礼·丧服》之“记”、“传”有所缺载省文而已。实际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仪礼·丧服》“记”文所载丧服升数之所以比较简略,可能是因为其所追记的周代早期丧服制度对丧服用布的规定本来就比较简单,也不很精确,也许只是大致规定出各服的用布升数范围而已,如“大功八升,若九升”,可能是说大功之服可以用八升布,也可以用九升布;《丧服传》只是对丧服用布随文略作讲解而已,因而便有欠系统和全面;而《礼记·间传》中关于五服升数的记载之所以较《仪礼·丧服》经、传更加全面和系统,可能是出于其作者的发挥和补充,或者是由于《间传》撰写时代的丧服制度已有了新的发展和演变。如果以郑注、贾疏正、降、义之说来解释《仪礼·丧服》“记”中所载的五服用布升数,则难以解释何以齐衰只列降服,大功只列正、降二服,而小功则只列降、正二服。如此缺乏条理的记载,殊难令人理解。
        为什么《仪礼·丧服·记》中的各种服制会有几种不同的升数呢?孔达生先生解说:
        考之先秦典籍,皆无‘义服’之说,《丧服篇》中,更无一字提及‘义服’者,止有正服、降服二种。所谓‘义服’,当是汉以后才有的说法。后儒所以有义服之说,可能是因《丧服·记》所说衰裳升数,斩衰有三升与三升半,大功有八升与九升,小功有十升与十一升等不同,因而创造出‘义服’之说。其实《丧服·记》所记一种服制而有二种升数之布者,可能是表示可以任用其一之意,而非作一成不变的硬性规定。先秦之世,当无义服之说可知。(注:转引自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台湾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198页。)
        孔氏之说很有道理,可以信从。
        (二)《礼记》所补充的《仪礼·丧服》经、传所无的服制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服制规定在《仪礼·丧服》经、传中均未提到,而《礼记》论礼诸篇却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和说明。如对于同母异父昆弟之丧服,《仪礼·丧服》经无明文,《丧服传》也未作说明,而《礼记·檀弓上》则云:“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由《檀弓上》此一记载,可知即使同为孔门弟子,对于同一服丧对象的丧服也有不同的主张,而且由此可知孔门弟子子夏在周季丧服制度的推行中有着相当大的影响。
        再如,关于“三年之丧”的丧期究竟是多长时间这一问题,《仪礼·丧服》经、传均只说“三年”,未言其他,所谓“三年”,按平常理解,似应为三十六月。而《礼记·三年问》则对此提出了新说:“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 尽,思慕未忘,然而以是断之者,岂不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注:按,《荀子·礼论》与《公羊传·闵公二年》也有将“三年之丧”缩短为“二十五月”的主张。由于《荀子·礼论》与《礼记·三年问》的内容基本相同,因而或认为《礼记》抄录《荀子》,而沈文倬先生则认为当是荀子抄录《礼记》,其说可从。参见沈文倬《略论礼典的实行与〈仪礼〉书本的撰作》,《文史》第十六辑。)可见《三年问》主张将三年之丧的实际丧期缩短为“二十五月”。《三年问》何以要提出这一新主张呢?这可能是《三年问》的作者对当时存在的以为“三年”丧期过长的意见与呼声所作出的让步、妥协和调和。
        (三)《仪礼·丧服》经、传的内容有歧异时,《礼记》或背经从传、或传违于二者之间。
        《仪礼·丧服》传文的内容有时与经文不尽相同。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传文补加了经文所没有的一些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礼记》多是违经从传,有时也依违于经、传之间。如《丧服经》齐衰杖期章有“出妻之子为母”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子为出母之丧服与父在为母相同,都是齐衰杖期之服。此外,《丧服经》中再无其他关于为出母之服的规定。对于《丧服经》的这条规定,《丧服传》却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显然,“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以下云云并非经文之义,而是《传》文新增的思想内容。
        关于为出母之服的问题,《礼记》是怎样主张的呢?《礼记·檀弓上》载:“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孔疏云:“时伯鱼母出。父在为出母,亦应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犹哭,则祥后禫前,祥外无哭,于时伯鱼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据此可知孔子之子孔鲤(字伯鱼)所丧者为出母。而由孔子之批评伯鱼“期而犹哭”,可知他当是主张为出母服“期”之服,与《丧服经》的规定一致。而《礼记·檀弓上》又载:“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按子思名伋,伯鱼之子,孔子之孙;子上名白,子思之子。据子思所谓“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可知子思主张为出母无服,与《丧服经》的规定相反,也与其祖孔子的前述主张不同。此外,《丧服小记》还有云:“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这段《礼记》之文说明了出母无服的之原因。显然,其主张与前引《丧服传》文是完全一致的。
        对于上述《仪礼·丧服》经、传与《礼记》诸篇关于为出母之服的诸种不同意见,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丧服经》规定为出母之服与父在为母一样,同为齐衰杖期,可是有人则不同意这一规定,主张为出母无服。《礼记·檀弓上》所述孔子与子思对这一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即体现了人们对为出母是否有服的意见分歧。而《丧服传》与《丧服小记》关于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亦即不为父后者为出母有服)的主张,则是对《檀弓上》所记述的两种不同观点的折衷和弥缝。
        再如,关于妇人用杖与否的问题。《丧服传》、《礼记》所述似亦与《丧服经》有所不同。《丧服经》斩衰章于章首“斩衰裳,苴絰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之下所列妇人之服丧者中,有“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等。这些女子斩衰服是否与男子斩衰一样用杖?经未明言,但于“女子子在室为父”等妇人服下补充章首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清儒曹元弼认为:
        此别言女服之异于男子者也。笄、总异于冠缨,衰不殊,裳异于衰裳。所异只此,则其余絰杖带屦皆同可知。杖是丧礼之大者。妇人果或不杖,经必别著之矣。齐衰期以杖、不杖分轻重,三年之丧无有杖者。不杖乃未成人者之不备礼也。(注:曹元弼《礼经校释》卷十二,《续四库全书》本(据清光绪十八年刻后印本影印)。)
        曹氏之说甚是。据经文,妇人之斩衰不同于男子者确应只在首服,在是否用杖问题上,应承章首理解为与男子同样用杖。可是《丧服传》却说:“杖者何也?爵也。无爵而杖者何也?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也?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也?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也?亦不能病也。”明言妇人若非命妇,或非嫡妇为丧祭之主者,均不得用杖。显然,传意与经意有所不同。《礼记·丧大记》则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与经意相合。而《礼记·丧服小记》却又云:“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虽然这是强调即使上有姑(婆母)在,也不为姑之尊所厌而为夫不杖。但由“妇人不为主而杖者”一语,则意味着妇人有因不为丧主而不用杖者。如此,则与经意相违。《丧服小记》又有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曰:“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这是指父母死无男儿,而使族人代主丧事,代主丧者不杖,故由在室女子中年长者一人用杖,其余女子则不杖。这意味着若有昆弟为丧主,女子子未嫁者则一律不杖。显然,这也与经意不合。
        由此可见,在妇人斩衰用杖问题上,《礼记》依违于经、传之间,有时从经而主张“妇人皆杖”,有时又从传而认为用杖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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