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2)
第二,《定簿》所载东海郡辖县吏员的类别、名称与秩禄,可以印证、补充《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及《续汉书·百官志》的有关记载: 《定簿》载东海郡太守府的吏员时,谓郡设“太守一人,秩□二千石;太守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门兵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凡二十七人。”又郡设“都尉一人,秩真二千石;都尉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门兵佐一人,凡十二人。”以此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及《续汉书·百官志》所载比较,则详略立现。《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云:“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续汉书·百官志》所载大体同此。观《定簿》所载郡设太守、太守丞及都尉、都尉丞的名称、数量与秩禄,均完全一致,可以印证《汉书》及《续汉书》所载不误。但太守、丞及都尉、丞之下的佐吏名称及数量,《汉书》及《续汉书》均不载,而《定簿》有卒史、属、书佐、门兵佐及小府啬夫之设置,且各有定数,明显可补二书之缺。 又《定簿》载东海郡所辖县之吏员,尽管每县吏员总数因县的大小不同而不同,但类皆有令或长一人、丞一人、尉二人或一人,其秩禄令秩千石至六百石,长秩四百石至三百石不等,丞秩四百石至二百石不等,尉秩四百石、二百石,这些情况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载“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为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及《续汉书·百官志》“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等语,除县长秩禄略有差别外,其余悉同,可证《汉书》与《百官志》均不误。然而不同之处也不少:其一,《汉书》及《续汉书》均不载县之县尉有左、右之分,《定簿》载大县类皆设县尉二人,如兰陵县、郯县便是如此;在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吏员考绩簿》中,谓“兰陵右尉梁攀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和“郯右尉郑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及“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表明郯县二尉中有左、右之分,兰陵县二尉中既有右尉,自然有左尉。可见汉代县尉之设,凡二人者必分左、右尉。其二,《汉书》与《续汉书》均不载县有不设县尉者,而《定簿》中却有不设县尉之县,如合乡、承、新阳、东安、建陵、山乡、武阳、都平、都乡、建乡、建阳、都阳及空缺之于乡诸县,均无县尉之设置。如谓是一时空缺未置,又不可能同时空缺这么多县的县尉不置。其三,《续汉书·百官志》明言关于县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而《定簿》所载设县尉二人者虽然大部分为大县,但也有小县设县尉二人者。如临沂县、缯县、开阳县、司吾县、利成县、厚丘县、即丘县与费县等,均设县长而不设县令,知为小县,而这些小县均设县尉二人,与《后汉书》不合。所有这些相异之处,无疑也可补二书之漏载。 至于《定薄》所载县令、长、丞、尉之下的佐吏名称与数量,更可补《汉书》及《续汉书》之缺漏。关于县令、长、丞、尉之下的佐吏,《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只有“百石以下为斗食、佐吏之秩,是为少吏”一句,《续汉书·百官志》则连此句也没有。而《定簿》则载东海郡所属诸县令长之下的吏员甚详,计有“官有秩”、“乡有秩”、“令史”、“狱史”、“官啬夫”、“游徼”、“牢监”、“尉史”、“官佐”、“乡佐”、“亭长”、“邮佐”等名目。尽管按县的大小不同在各类吏员数量上有差异,有的县虽缺少“邮佐”、“官啬夫”及“官有秩”,但大体上各大小县包括侯国在内均有上述诸类佐吏。这无疑可补“百石以下斗食、佐史之秩”的诸少吏名目之漏。 又《定簿》所载东海郡所属各侯国,除均设有相、丞、尉各一人外,同样有“令史”、“狱史”、“乡啬夫”、“游徼”、“官啬夫”、“牢监”、“亭长”、“尉史”、“官佐”、“乡佐”之设置,更有“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大夫”各一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等侯国家臣。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缺载侯国家臣之名目,《续汉书·百官志》只说:“每国置相一人,其秩各如本县。本注曰: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于侯,以户数为限。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候,使理家事。列侯旧有行人、洗马、门大夫,凡五官。”以《定簿》核之,知侯国之家臣,除设家丞、行人、门大夫、洗马、庶子五官外,还设“仆”一人;且“洗马”作“先马”,“庶子”作“中庶子”,“先马”与“中庶子”合计为14人。如此,则《续汉书·百官志》关于侯国之家臣误“先马”为“洗马”与“中庶子”为“庶子”,漏载“仆”及先马、中庶子之定员数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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