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4)
第四,《定簿》中关于东海郡诸县设置“亭长”数量的记载,亦可证“亭”并非乡以下地方行政机构名称: 关于汉代的“亭”是否为乡以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问题,一贯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汉代的“亭”是郡、县、乡、亭、里的地方行政机构中一级机构,其说始于班固在《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论的“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另一种看法认为“亭”不是乡以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其说始于应劭《风俗通》所说:“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后之学者,或主前说,或主后者。自居延汉简与云梦秦简出土之后,似乎为后一种说法增添了砝码,我个人就曾写过《论秦、汉时期的亭--读〈云梦秦简〉札记》一文,首刊中华书局出版之《云梦秦简研究》一书,后收入《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一书,力主后一说法。然而,现在仍不免有人怀疑此说。今尹湾汉墓出土的《定簿》,又为此说增添了新证。 《定簿》载东海郡海西县有亭长54人、下邳有亭长46人、郯县41人、兰陵县35人、朐邑47人、襄贲县21人、戚县27人、费县43人、即丘县32人、厚丘县36人、利成县32人、况其邑23人、开阳县19人、缯县23人、司吾县12人、平曲县4人、临沂县36人、曲阳县5人、合乡县7人、承县6人、兰旗县12人、昌虑县7人、容丘县11人、良成县7人、南城县18人、阴平县11人、新阳县12人、东安县9人、平曲侯国5人、建陵县6人、山乡县4人、武阳县3人、都平县3人、郚乡县5人、建乡县4人、□□(疑为“于乡”)县2人、建阳县5人、都阳县3人。另外,下邳铁官吏员中有亭长一人,朐铁官及伊吾、北蒲、郁州三盐官处均无亭长之设置。基于上述情况,表明亭和亭长的设置有如下特征:其一,东海郡所属诸县的亭和亭长的设置,是全县统一计算的,足见亭及亭长是直接受县统辖的,而不为乡级机构所统辖。其二,亭及亭长设置的多少,是以县的大小为依据的,故大县往往为数十人,而小县往往为十余人或几人。其三,下邳铁官是主管冶铁业的机构,并不治民,却设亭长一人,可见下邳铁官的亭长是维持治安的官吏。其四,诸县亭与亭长设置的数量,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说“十里一亭”和“十亭一乡”之制不合。因为“一里百户”是定制,如此则一亭当有千户,一乡当有万户。而秦、汉之制均为万户以上设县,且为大县,决不可能有万户之乡;如果一亭有千户,以海西县来说,有54个亭长,则其户必在5万以上,以每户五口计算,仅海西一县就有口25万之多,而同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载全东海郡只有139万多人口数量不合。因此,“十里一亭”与“十亭一乡”之说是根本站不住的。其五,再以一些小县来说,全县仅有十余个亭或两个亭不等,按此“十亭一乡”的原则去建乡,试问将如何进行!难道有无乡之县吗?因此,综观“亭”的上述特征,表明它不可能是乡以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而应是全县性的维持社会治安和兼顾邮传的机构。 第五,《定簿》关于东海郡县级吏员中有“官有秩”一官名的记载,可补汉代史籍之缺! 关于“有秩”一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有“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的说法,《续汉书·百官志》有“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等记载,二者都提到乡设“有秩”一官;《汉书·张敞传》有“敞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之语。由此可见,史籍中提到的“有秩”,本来均为“乡有秩”,并无“官有秩”之官名。但是,在《定簿》中却第一次见到了“官有秩”之名。《定簿》谓海西县的吏员中有“官有秩一人,乡有秩四人”;下邳县吏员中,有“官有秩二人,乡有秩四人”;襄贲县吏员中,有“官有秩一人,乡有秩二人”;兰陵县吏员中,有“官有秩一人”;而且所有这些设置“官有秩”与“乡有秩”的县,往往“官啬夫”与“乡啬夫”同时并设。这些情况表明:“官有秩”与“乡有秩”是不同的两个官名,“官有秩”与“乡有秩”同“官啬夫”与“乡啬夫”也不相同,否则不会同时并设。因此,《定簿》关于“官有秩”一官的记载,可补《汉书》及《续汉书》之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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