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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时期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梁茂信 参加讨论

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是美国革命时期自由与奴役悖论的最高表现,也是美国共和制度确立的前提。探讨其合法化进程不只涉及黑奴制本身,而且涉及其它重大问题的评价。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简单化现象,有些观点难以服人。本文拟提出粗浅看法,以期补苴罅漏,抛砖引玉。
    一、黑奴制的合法化进程
    美国的黑奴制形成于殖民地草创时期。1619年,首批黑人来到弗吉尼亚后,各殖民地为加快发展,在着力吸引欧洲移民的同时,大量引进黑人。由于黑人来自刚果和尼日尔等非洲不同地区,彼此语言不通,不懂白人的语言和法律,加上劳动中极易识别和管理,买卖和奴役黑人便很快盛行起来。从1640年起,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等殖民地相继颁布法律,逐步确立了黑人“永久财产”的地位,到1690年,黑人的一切权利被剥夺,至此,黑奴制度基本形成。此后, 北美的黑人逐年增多, 由1700年的2.7万增至1790年的75.4万,其中,90 %左右集中在南部地区。在这里,黑人占弗吉尼亚人口的40.9%、南卡罗来纳的43.7%、马里兰的34.7%、北卡罗来纳的26.8%、佐治亚的36%〔1〕。 黑人多在南部,是因为这里气候湿润,地理条件优越,种植园的烟草等产品在欧洲市场广阔、利润丰厚,刺激了奴隶制的发展。到美国革命前夕,黑奴制已深深地扎根于南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之中。
    自黑奴制确立以来,除了一些宗教人士谴责它亵渎神灵以外,几乎听不到抗议的呼声。1740年,“宗教大觉醒”兴起后,一些教友派领袖提出了废奴主张,认为黑人是上帝的子民,有权享受自由和平等。1755年该教会规定,禁止其教徒奴役或买卖黑人,违者开除教籍。但是,这项规定仅限于该教会内部,没有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从18世纪60年代起,随着殖民地与英国的矛盾日益尖锐化,以托马斯·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以欧洲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权利学说为武器,奋力反抗英国的殖民压迫。一些废奴主义者在抨击英国暴政的同时,对那些倡导自由的奴隶主提出了尖刻批评。他们问道:“你们假装倡导自由平等不感到脸红吗?你们这些无聊的爱国者们,这些倡导人类自由同时又践踏非洲裔神圣权利和特权的人们不感到在自我嘲弄吗?”〔2〕废奴者的呼声使人们将黑人同北美各民族的命运融为一体, 解放黑奴由此成为美国革命的主要任务之一。
    面对这种形势,当时的一些人士乐观地认为,革命者迎来了“和平解放黑奴的绝好机会”〔3〕;“黑奴制已日暮途穷, 几乎每个人都把它视为邪恶,必须以有效的方式废除”〔4〕。这种观点管窥蠡测, 以点代面,过分相信了舆论宣传和一些奴隶主的言论,而没有对奴隶主维护黑奴制的行为与动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只看到了北方地区的大好形势,而没有看到废奴事业从一开始就在南部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重重障碍。
    下面我们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
    第一个层面是在各州内部进行的废奴运动。1774年10月大陆会议在决定抵制英货的同时,呼吁“彻底禁止这种邪恶的、残酷的、违背人道的贸易”〔5〕。随后, 各地分别采取了两种步骤:一是禁止奴隶贸易,这一过程(除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到1787年完成;二是废除黑奴制,这一进程主要是在北部进行的。南部只有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于1782-1783年分别颁布了允许自愿解放黑奴的法令,其它州则无动于衷。在北部,到1784年各州分别通过宪法、司法或法令废除了黑奴制。纽约州和新泽西州的黑奴较多,分别占其人口的7.6%和7.7%〔6〕, 所以争论激烈,进度缓慢,到1799年和1804年才废除了黑奴制。北部解放黑人,有三个促成因素:(一)地理条件复杂,小农较多,工商业发达,限制了黑奴制的发展;(二)在农闲季节,奴隶主将黑奴廉价出租,从事木工和铁匠等职业,影响了自由白人的就业,所以他们以私刑或恫吓等手段,使黑奴“变得懒散、游手好闲、腐化堕落,最终对奴隶主毫无价值”〔7〕; (三)日益勃兴的市场经济机制推动了民主氛围的形成。1774年,宾夕法尼亚和纽约等地的废奴者成立了以富兰克林和汉密尔顿为首的废奴协会,得到了民众的广泛支持,成为推动废奴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第二个层面是在南北部之间在废奴问题上所展开的争论,主要争论有三次。第一次是1776年7月1日至4 日围绕《独立宣言》中有关黑人问题的阐释进行的,它共有三层含义:(一)英国国王是奴役黑人的罪魁祸首,侵犯了黑人“生命和自由的最神圣的权利”;(二)他压制殖民地制定禁止奴隶贸易的法律;(三)他鼓动黑人“靠屠杀在他的强制下使用奴隶的人们来购买他从他们身上夺走的自由”〔8〕。但是, 这段 文字在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反对下被删除了,因为它们不想放弃黑奴贸易,这一主张又得到了北部一些从奴隶贩运中获利甚丰的州的支持。所以,在革命时期,黑奴贸易非但未减弱,反而“达到了北美有史以来的顶峰”〔9〕。
    第二次是同年7月30日至8月1 日《邦联条例》草案第十款引起的争论。该条款规定,国会为共同防务或其它社会福利所需之费用由“各殖民地按其居民人数(不分男女老幼和平等地位,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的比例提供”〔10〕。由于该条款将黑人纳入课税对象之列,因而涉及黑人的社会身份也即黑奴制的合法性问题。对此,南部各州坚决反对。马里兰州的代表指出,黑奴是财产,不是公民。奴隶主对黑奴的投资就像北方的农场主对牛羊投资一样,“按照南部农场主的人头和他的奴隶征收南方诸州的税,和按照北方农场主的人头和他的牛羊头数征收北方诸州的税,都是没有道理的”〔11〕。南卡罗来纳州的代表威胁说,“如果对黑奴是否属于我们的财产争论不休,邦联将由此终结”〔12〕。南部诸州的强硬态度不但迫使大陆会议改弦易辙,最终把各州“所有土地价值的比例”作为课税标准,而且将黑人作为“财产”写入了《邦联条例》〔13〕,从而为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次是1787年6月至9月制宪会议上的争论,这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从辩论过程和宪法条文看,共有四项内容与黑奴制相关。
    第一,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州选派众议员和纳税时应以所有自由人口及3/5的黑人数为标准。这项条款是制宪会议上达成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妥协。7月7日,当代表们讨论国会席位分配原则时,詹姆斯·麦迪逊提出:“在一院中应按自由居民来确定,在另一院中将黑人如实统计并分配席位。”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则主张在两院中“将黑人与白人平等对待”〔14〕。对于南方既要维护黑奴制又要增加国会席位的企图,北方代表洞见症结,坚决反对。7月12日, 不甘心失败的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再次提出将黑人与白人同等对待的提案,结果又一次被否决。在此情况下,弗吉尼亚州代表埃德蒙德·伦道夫以1783年4月18 日国会颁布的税额法为依据,要求将黑人以3/5的比例折算〔15〕。北卡罗来纳州代表附议时指出,自该法案实施以来,黑人一直是纳税者,分配席位时不应将他们的代表排斥在外,南部加入邦联至少必须以3/5的比例为条件”,如果“将黑人彻底排除在外,制宪会议将就此结束”〔16〕。面对这种最后通牒式的态度,北方代表别无选择,否则制宪会议必将破裂。北方作出让步后,黑人作为“半人半财产”被纳入了宪法条文中。
    第二,宪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引进黑奴,但每引进一名黑奴应课以10美元的关税。这项条款是在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的代表坚持下各州让步的结果。制宪委员会最初规定禁止引进黑奴的时间下限是1800年,但这两个州却坚持以1808年为下限。虽然一些北方代表持有异议,但在最后表决中,除南部州以外,马萨诸塞和康涅狄格州也投了赞成票,因为这两州有不少商人从事黑奴贩运,倍受其益,南部代表声称,如果这项提案被否决,南部不仅会反对北方提出的航海贸易法条款,而且也不会批准宪法〔17〕。这样,双方再次达成妥协。
    第三,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黑奴逃往他州时,奴隶主有权追捕,各州不得阻挠或干涉。这项规定是8月29 日由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提出的,目的是要防止黑奴通过逃跑而获得人身自由。因此时有关黑奴的身份和黑奴贸易的条款已定,各州没有产生分歧,一致表决通过。
    第四,宪法第五条规定,若各州议会或国会两院2/3的议员提出修正案时,须经州议会或国会两院3/4议员的同意。这项条款旨在保证宪法条文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性,但在客观上堵死了通过修改宪法条款来解放黑奴的有效途径。因为在当时13个州中,有5个蓄奴州, 自由州根本无法构成宪法规定的3/4票数。因此可以说,它为黑奴制的合法化划上了句号。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自革命伊始,虽然北部比较顺利地废除了奴隶制,但南部奴隶主维护黑奴制的决心坚如磐石,根本没有任何和平解放黑奴的可能。在南部与北部之间,每次争论及每项重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均以奴隶主夙愿得偿而告终,而1787年宪法生效后,革命时期和平解放黑奴的任何希望都化为泡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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