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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霖与“二十一条”交涉(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王海晨 参加讨论

三关于设立领事馆问题
    日俄战争后,日本在中国奉天(今沈阳)、安东(今丹东)、铁岭、辽阳等地始设领事馆,这些领事馆成为日本推行“满蒙”政策的侵略机构。1916年,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中国提出在郑家屯、掏鹿、海龙、农安、通化新开设5处领事分馆的要求。按国际惯例,只有商埠才可设馆,而上述地区不是商埠。日方理由为:实行《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后,“日人之赴南满者,日渐其多”,“早日设馆,遇有事件发生,贵国地方官可与领事接洽”(注:《总长[陈锦涛]会晤日本日置益公使问答》第968号档,《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下),第879页。)。在日方的外交压力下,北洋政府被迫接受了日本的要求。张作霖知此消息后,立即致电北京外交部。张在电文中说:“查内地设领与商埠不同,此端一开,贻患滋巨。况杂居条例尚未议定施行,讵容再生枝节。此次日使请设领事,不过以共同审判保护杂居为词。查土地诉讼既归我法厅审理,而日人照约杂居,复由我国充分保护,本无设领必要。今日既以诉讼杂居为增设领事之理由,他日又将以增设领事为共同审判、设置警察之理由。辗转相循,必至法权、警权均落外人之手。至郑、农两处系属东蒙区域,尤不得混为一起。应请大总统顾念国权所在,由钧院、部据理力争,迅谋挽救,亡羊补牢,似尚非晚。”北洋政府答应日本设领要求一事,事先并未征询作为奉天督军兼省长的张作霖的意见,对此张在电文中说:“此次日使请设五处领事之议,此间初未与闻。嗣后关于东省外交事件,尚望先事示知,俾得稍贡其愚,藉图匡救。”(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第986号档,《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下),第915-916页。)
    张作霖后又电致北洋政府,提出三项应对措施。第一,敦请北洋政府对日声明,日本在所设领事分馆之地,不得任意设置警所。“今之掏鹿等处,不过由内地变为杂居区域,按照上年约文,固与商埠性质绝对不同,且各该县现居之日人,为数甚属有限,其最称繁盛者,不过郑家屯一处。据该县四月份表报,共有日商四十二户,其商务又系药铺、料理店居多,实无设立领事分馆之必要。今由部中通融允认,固属无可再言,若再容其多设警察分所,将来遇事过问,不特破坏杂居条例,且于地方行政权亦有妨碍,为患更巨。”因此,“于该馆设立之先,所有馆外添设警察派出所一层,先行声明严禁。以杜后果,而免纷争”。第二,为防止日方借口设立警所,对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之警察,先期整饬,建立完备之警政。“现在各该县寄居之日人虽属无多,然日领分馆设立后,必从移民杂居入手,何如乘日领分馆未设之前,(对警政)自行设法改良,实力整顿,以免外人藉口”。“选派警务专门人材,或在日本警务学校毕业,能通日语,略谙外情之员”,充任各县警务长与教练官等职。而后责令这些警长对所属警兵认真训练,而于对外一层,尤应特别注意,庶杂居实行后,遇事悉遵约章办理,使其(指日人)无所狡展而服从税课、警察法令,亦不致徒具虚文。张认为整理警政一举“最关重要,如果办理有方,警察得力,亦足以杜其多设警署之弊”。第三,在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设置交涉员。张认为在日本预设领事分馆区域今后与日交涉事件定不能少,故主张“应有对立机关之直接谈判”,所在各县应选“通达日本语”,“然于交涉上,亦须略有经验者”为交涉员(注:《收奉天省长[张作霖]咨》第995号档,《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下),第926-928页。)。
    尽管张作霖屡电北洋政府,促其与日强力交涉,北洋政府也采纳了张的许多建议并向日方多次声明和交涉,但日本并未放弃欲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增设领事馆的图谋。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日本提出的设立领事分馆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设立警察所问题,一直是日本与北洋政府及奉省当局交涉的外交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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