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37年印度国民大会党对穆斯林联盟的政策(2)
对于甘地领导下的国民大会党,由于广大工农群众的参加,吸收了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当然不能说它是印度教的政党。但是,不用讳言,它也带有较深的印度教印记。正如潘尼迦所说,甘地领导下的国大党,它的力量“主要在于印度教的复兴,在于以印度教群众为基础的完整的民族主义运动”。⑥他还认为,甘地之所以被人们尊称为圣雄,也是甘地自身在某些方面体现了印度教精神的反映。这就是说,甘地领导下的印度国民大会党,虽然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信仰的全国性大党,但它的主体和精神支柱却仍然带有强烈的印度教性质。这不但在甘地及其同事们的言行中多次表现出来,而且在有关宪法改革讨论时,国大党所坚持的立场中也有突出的反映。 国大党印度教大民族主义的表现之一,是不承认伊斯兰教文化在印度的地位,不承认印度的穆斯林构成一个民族的现实和“理论”。贾·尼赫鲁在《自传》中,有这样几段文字:“我竭力设法了解这种伊斯兰斯文化究竟是什么东西,但我承认我没有成功”,“它是不是对阿拉伯人、波斯人、土耳其人等的伟大事业的一种民族的回忆?它是语言,还是艺术和音乐?抑或是习惯?我想不起任何人谈到现代的伊斯兰教艺术或伊斯兰教音乐”⑦在尼赫鲁的眼里,根本不存在印度的伊斯兰教文化。尼赫鲁对真纳和其他穆斯林思想家提出的印度教徒和穆斯林是两个民族的“理论”,同样是否定的。他说:“这好象是回到某种中世纪的理论上去了,民族究竟是怎样一种东西,这是很难下定义的”。⑧尼赫鲁这种不尊重客观现实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伊斯兰教文化进入印度次大陆,当然是阿拉伯人,土耳其人和波斯人的入侵带来的。经过若干世纪的演化、融合和发展,以这几种共同信仰伊斯兰教的外来人的后裔为主体,形成了带有印度特点的穆斯林民族集团。尽管在全印各省或各土邦都分散居住了不少伊斯兰教徒,也有不少印度教徒改宗伊斯兰教,但穆斯林民族集团确有其主要的相对集中的地区,到十八、十九世纪,特别是二十世纪,已经在印度出现了一个伊斯兰民族集团,这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印度的穆斯林,他们有以伊斯兰教文化为特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习惯,有伊斯兰教的建筑艺术(集中表现在清真寺,宫殿和陵墓的建筑方面),他们的音乐和壁画也有着伊斯兰教的独特风格,乌尔都语已成为印度穆斯林的一种主要语言。对此,潘尼迦的评述是比较客观的。他认为,作为印度伊斯兰教复兴的中心因素的阿里迦运动,产生了两个重要的结果,一是为印度穆斯林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思想背景,并培养了共同的理想,二是使乌尔都语成为伊斯兰教徒受教育的阶级的语言。他说:“因此,伊斯兰教徒有了单独的语言和特殊的理想,就能在适当的时期内,有资格成为单独的民族”。⑨ 当然,一个民族不是单纯以宗教信仰的不同来划分的,而是多种因素的综合。同一个民族可以同时有几种宗教信仰,几个不同民族和国家也可以信奉同一种宗教,或者一个民族一种宗教,这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都有很多例证。同样,不同的民族往往也表现不同的宗教信仰。这也屡见不鲜。所以,从现象上看,不同的宗教信仰集团往往也反映不同的民族。尤其在一些多民族国家中,既有各个不同的民族,也有各个不同的宗教信仰。如果这种不同的宗教信仰、又同某种特定的人种,民族,语言、文化和习惯融合在一起,那么这种特定的宗教信仰,也可以作为某种民族的表现形式或特征。问题在于,在多民族国家中,在人口、社会经济和政治力量方面占优势的民族,如何对待少数民族,包括如何对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是采取互相尊重、平等相待,还是采取歧视和压迫的政策,这是关键所在。无数的事实说明,地主资产阶级往往是不能做到各民族之间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的,大民族总是歧视和压迫小民族的,包括在宗教信仰上也是如此。这也是一般的规律。贾·尼赫鲁和国大党领导对穆斯林联盟的歧视政策,就是这一规律的反映。 国大党领导的印度教大民族主义表现的另一个方面,是不承认穆斯林联盟要求的教派自治和分别选举单位制。国大党的领导人和印度的一些历史著作,对穆斯林联盟要求宗教民族区域自治、分别选举单位制和中央立法议会三分之一的席位问题,一般都是否定的或持批评态度的,认为这是穆斯林联盟分离主义的表现。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大民族主义或大教派主义的偏见。穆斯林联盟要求宗教民族区域自治和分别选举单位制,是否有它的道理?是不是就是分离主义?这必须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首先,穆斯林联盟要求宗教民族区域自治和分别选举单位制,是穆斯林强烈要求保护自己权利的反映,它同分离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1857-1859年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前,印度的穆斯林不存在对印度教徒的恐惧心理,一般都是和睦相处的。1857-1859年民族大起义中,印穆教徒联合并肩战斗,并共同拥戴一个穆斯林皇帝就是最好的证明。民族大起义之后,英国殖民当局把穆斯林视为最危险的人,因此对穆斯林的压迫要比对印度教徒的压迫厉害得多。不仅如此,而且英国殖民当局还企图扶植和利用印度教徒来对付印度的穆斯林。爱伦波罗勋爵在给伦敦政府的公文中写道:“这一(伊斯兰教徒的)民族从根本上是反对我们的,我们的正确政策是和印度教徒妥协。”⑩1885年印度国民大会党的成立,得到英国殖民当局的授意和赞同,就是这一政策的体现。穆斯林社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也较印度教徒要迟大约半个世纪,采用西方教育制度也比印度教徒晚,在殖民政权机关中任职的也主要是印度教徒。因此,印度的伊斯兰教徒有一种危机感和恐惧感是不足为奇的。他们深深感到“伊斯兰教前途的保证,只能在将印度的伊斯兰教徒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单一的社会。”(11)1906年穆斯林联盟的成立和伊斯兰教徒分别选举单位制被英国政府承认这一事实,一方面反映了殖民当局对待穆斯林政策的重大变化,即从敌视和压制转到扶植和利用,企图用穆斯林联盟来牵制和对付民族主义倾向日益增强的印度国民大会党。另一方面也标志着印度的伊斯兰教徒,开始有了作为自己利益代表者的新型政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后,印度穆斯林联盟中年轻一代领袖们的出现,推动了穆斯林联盟内民族主义倾向的发展,产生了同国民大会党协调斗争策略,以联合争取自治的新的政策方针,并导致了著名的国民大会党和穆斯林联盟的1916年勒克瑙协定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在勒克瑙协定中国民大会党接受了穆斯林联盟要求分别选举单位制的原则。可见,当时国民大会党是理解和同情穆斯林联盟这个要求的,这是国民大会党同穆斯林联盟第一次平等友好合作的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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