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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政策与措施(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李世安 参加讨论

但是布莱尔和英国其他政治家一样,认为英国参加欧洲一体化的目的只是利用欧洲,而不是融入欧洲。在涉及英国主权和国家利益时绝不能让步。例如,在加入欧洲货币联盟问题上,他说:“关于欧洲货币联盟,只有一个直接的问题:它是否符合民族国家的利益。如果是,那么即使加入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我们也必须拒绝。”(注:托尼·布莱尔:《新英国:我对一个年轻国家的展望》,第333页。)他主张的欧洲联合实质上是政府间合作的俱乐部。最多是“部分分享主权,部分政府间合作”而已。但是在合作中,“永远以成员国的立场和政策为基础。成员国的立场和政策将永远是确定变革速度和程度的决定性因素”。他坚决表示:“要忠于英国,忠实于历史,忠实于自己的特点和天赋,忠实于未来”(注:托尼·布莱尔:《新英国:我对一个年轻国家的展望》,第334页。)。
    从整体上看,1991年以来工党对欧洲一体化的态度比保守党更热情,因为欧盟的社会经济政策可以给英国工人带来好处。英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与欧盟其他国家相比要差得多,欧盟其他国家人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要比英国人民多。因此工党主张签订欧洲社会宪章,以保证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他们批评梅杰的保守党政府“有权退出欧洲社会宪章”的态度。然而保守党却以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为理由,对工党坚持要参加欧洲社会宪章提出批评,攻击他们是要把英国出卖给“布鲁塞尔”。保守党还声称“不能让工党毁掉英国的繁荣”(注:《卫报》(Guardian)1997年4月23日。)。
    然而无论保守党还是工党,都主张采取措施来捍卫英国议会的权力和英国的国家利益。为此,英国议会实行了议会审读机制,通过议会审读机制,把英国议会捍卫英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功能法制化和制度化。
    英国议会捍卫国家利益的措施
    所谓英国的议会审读机制,是指英国上下两院建立的“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决定英国议会对欧盟政策的工作制度。1974年4月,英国上院建立“欧共体选择委员会”;1974年5月,下院建立“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两院选择委员会共同处理有关欧洲一体化的立法问题,决定英国对欧盟的政策。在分工上,下院审读委员会决定一般问题,而上院审读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前者强调广度,后者强调深度。
    英国两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工作的程序如下:一旦英国政府接到欧共体的文件,就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交给议会两院审读委员会,并附上政府备忘录。政府备忘录要明确写出该文件对英国有什么影响,政府的对策是什么等。
    英国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有16个成员,主席由一位反对党的成员担任。委员会每周开一次会,研究文件,提出对策。委员会权力很大:有权举行听证会,有关部长及各种人员必须出席(注:H.N.米拉:《英国议会诸委员会对欧共体立法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British Parliamentary Committees on European Communities Legislation”),《立法研究季刊》(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1977年1月第2期,第47-49页。)。他们每年要对有关的负责部长们进行7到8次考察和提问。英国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开会前,先要要求英国外相和内政大臣到议会外交委员会和内政委员会回答问题。
    英国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每年平均要研究1000份有关欧盟的文件,其中有2/3的文件没有什么立法上和政治上的重要性,把这些文件存档即可。但这些文件中约有1/3的文件会在英国引起重要的法律和政治辩论。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不必研究每一份文件,委员们只须选择非常重要的文件进行研究。平均每年约有90份重要文件被选出研究,其中大约有10份极其重要的文件被推荐给政府和各部门作为制定对外政策的依据。其余文件交由议会进行讨论。通常很少有人出席“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会议的时间被限制在最多2小时30分钟内。下院举行的讨论会一般在晚上10点钟以后举行,会议时间通常被限制在1小时30分钟内。
    为了工作方便,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任命了各种下属委员会进行专门工作。例如1994年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任命了“道路交通委员会”,专门负责考虑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道路交通问题。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也与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及其相应的下属委员会合作研究与解决共同的问题。
    为了改进审读工作的效率,1991年英国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设立了“欧洲委员会”,下设A和B两个小组。A组负责农业、运输、环境和渔业方面的工作;其余工作统归B组负责。这两个小组,各由13名成员组成。每一个议员都可以出席上述每一个小组的会议,并且可以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这两个小组的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权力很大。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提问,时间可长达一个小时。这些组员可以对其所看到的文件提出意见。不过由于他们提出的意见是作为英国政府的政策,所以有时会被“欧洲委员会”修正。一般来说,他们提出的意见都会得到“欧洲委员会”的同意,但是有时也会遭到否决。例如1994年12月他们关于欧盟环境问题的建议和关于改革欧盟农业货币体制的建议就未获通过。当“欧洲委员会”通过某个建议后,就由委员会主席向议会报告,由议会批准。他们的建议一般都会获得批准。
    “欧洲委员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例如在1992年至1993年,在欧洲委员会A组的24次会议上,就讨论了33份文件;而B组在30次会议中讨论了55份文件。会议把内容相同的文件放在一起进行讨论。例如欧洲委员会B组一次就把10份关于二氧化碳的排放和能量问题的文件放在一起讨论。英国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经议会批准后,是英国政府必须服从的指导方针,是英国派往欧盟的各种机构官员,包括参加欧洲部长理事会的部长在内的各类人员工作的基础。他们必须按照“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的原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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