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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政策与措施(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李世安 参加讨论

英国参加欧盟的官员和议员,特别是部长们要执行议会审读后批准的方案。为了明确这一点,1980年英国议会还通过了一个法案,规定英国参加欧共体部长会议的部长,只能按议会审读提出的建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在欧盟工作的英国部长认为某种问题是机密的、日常的、不重要的或非常特殊的,那么他有随机处理之权。但是事后这位部长必须尽快向议会“欧洲委员会”或直接向议会解释他这样做的理由。
    约有10%的关于欧洲问题的文件是由在欧盟的部长们随机处理的。但是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就要求该部长事后亲自到议会做出解释。由于议员们非常在意部长们为什么要那样做,所以他们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部长们的日子是非常难过的(注:欧洲立法审读:《审读选择委员会1988-1989年会议关于程序的第四次报告》(The Scrutiny of European Legislation:Fourth 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Procedure,Session 1988-1989),英国下院文件622-1,第Ⅹ页。)。此外,下院还设有“欧洲立法委员会”,负责监督部长们执行议会审读报告的情况。“欧洲立法委员会”主席每周给驻欧的部长写25封信,指示他们处理有关文件和如何执行审读报告。1979年,在下院选择委员会之下还设立了部门委员会,专门检查政府各部门涉及欧盟问题的工作。同时为了加强议会对欧盟的工作,英国下院设立了“欧盟立法委员会”,直接与欧共体各机构联系,进行相应的外交工作。
    在“单一欧洲法案”和马约通过后,英国议会“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的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因为这两个文件要求欧盟各国进行合作,以便做出共同的决定。为此,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在1993年建议政府应该及时把欧洲议会的共同立场及时通知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下属的“欧洲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对欧盟的共同立场进行修正。经修正过的欧盟文件再交还欧盟,由欧盟批准。如果欧盟不批准英国“欧洲委员会”的修正意见,那么应当及时通知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推进,在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与欧盟所设的机构和欧盟成员国的有关机构之间,已经建立了某种联系。例如“欧盟立法委员会”与各成员国的有关机构之间已建立了联系。该委员会主席每半年访问一次欧盟轮值国主席,与该国政府与议会讨论有关问题。而英国有的议员每年也都访问布鲁塞尔、斯特拉斯堡和卢森堡等欧盟机构所在地。他们不仅访问欧洲委员会,而且访问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法院等。
    英国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性质与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略有不同。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由24个成员组成,每两周开一次会,由反对党的贵族议员组成。在1994年前,主席都由工党贵族议员担任,1994年11月后则由一位自由党贵族议员担任。这位主席所得到的信息要比下院相同机构的主席多。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对欧盟文件的审读和其做法与下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不一样。
    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在审读文件后,要报告可能涉及英国宪法原则和政策的事,报告议会将关注的事务,以及报告重要文件的价值和欧盟的政策倾向等。他们首先对有关欧共体的文件进行筛选,从中选出重要文件进行分析,然后向政府、议会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英国驻欧盟的代表提出建议和对策。他们提出的建议和对策往往是指导性的,必须执行。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下面设有“欧共体委员会”,负责欧盟事务。
    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可以任命特别顾问,解决特别问题。顾问通常是高级人士,从各方面遴选。例如在一次特别询问中,上院审读委员会任命了一位意大利人为顾问。这位意大利人原来是欧盟委员会的高级专家。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下设几个附属委员会,每一个附属委员会有9-10个成员。其中有两个或稍多一点的人为常设委员,其余都是兼职的合作委员。合作成员是根据他们的专长来任命的。委员会使用轮流原则,每4年一换。而附属委员会主席每3年一换。不同的附属委员会处理不同的问题。附属委员会A处理财政、贸易和对外关系。而附属委员会E处理法律和制度问题。但是附属委员会E的组成与其他附属委员会略有不同。它的主席是由一位独立的法律专业的伯爵担任。上院还根据需要成立新的附属委员会。1995年2月,在为1996年的政府间会议(IGC)做准备时,上院任命了一个特殊附属委员会,称“政府间委员会”(IGC),其成员有原内政部负责人,两名外交官,两名原内阁成员、两名原议员和一位原欧盟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在法律顾问和委员会职员的帮助下,筛选从政府各部门得到的文件,把不重要的存档,挑出的重要文件送到有关的附属委员会处理。
    在进行了分析、收集证据和提出建议后,委员会就写成报告,经议会批准后印刷出版。从1987年开始,这些报告就被作为政府部门的通讯文件而发到各个部门。这些报告和上院“欧洲立法委员会”的报告一起送交英国政府、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英国常驻欧盟的代表、欧盟的轮值主席以及其他国家议会内设立的“欧洲委员会”。
    该委员会提出讨论的报告每年平均有20到30份。讨论报告的时间一般安排在部长开会之前,并且讨论时间只占整个会议时间的1/5左右,因此一般不会超过3小时。偶尔也有例外,例如在1990年讨论经济和货币联盟及政治联盟问题时,讨论时间几乎花了8个小时(注:菲利普·罗顿:《欧洲各国议会与欧盟》,第101页。)。有时为了讨论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几个附属委员会共同工作。在1995年前,上院出版的报告主要是反对欧盟预算、反对欧盟扩大和执行竞争性规则的内容。
    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也与欧盟的各种机构发生联系。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的委员和附属委员会的主席每2年或3年要访问一次布鲁塞尔,会见欧洲议会的主席以及欧洲议会的其他官员,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该委员会的职员偶尔也会出席欧盟议会的年会。少数委员会成员也偶尔访问布鲁塞尔。通过这种非正式的访问,可以使委员会获得更多的信息和采取正确的思想方法(注:D.谢尔:《上院》(D.Shell,The House of Lords),伦敦1992年版,第227页。)。上院“欧共体选择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很高,其报告被认为是权威性的,并且被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所承认。
    英国下院和上院的审读委员会在工作上相互补充,共同负责英国的对欧盟政策(注:D.诺顿主编:《20世纪80年代的议会》(P.Norton,ed.,Parliament in the 1980s),牛津1985年版,第126-128页。)。英国议会的审读机制从总体上说是成功的。虽然英国议会审读机制由于受到宪法的限制,无权取消欧洲委员会的提案等,不可能阻挡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但是英国议会选择委员会的审读报告在维护英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英国有以议会权力为代表的重视国家主权的宪法传统,在这种宪法传统的影响下,战后英国议会在英国是否加入欧共体的问题上采取了否定的态度。当时的国际和国内条件使英国能够执行这种政策: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相对强大;英联邦仍然是英国的骄傲;英美特殊关系给英国外交带来方便和好处。因此,英国议会认为参加欧共体有害无益。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利于英国的变化:英国经济的衰弱,英联邦的没落,以及英美关系出现问题,致使英国的经济利益和世界大国地位受到挑战。英国需要参加欧洲的经济合作,来摆脱经济衰退的状况。这种变化,迫使英国议会用新的眼光来审视欧洲一体化运动:为了改善英国的经济状况,为了争取在欧洲事务中获取主动,特别是获得欧洲一体化发展的领导权,英国议会决定争取在有利于英国的条件下加入欧共体。
    英国的宪法传统在英国议会争取加入欧共体的过程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英国议会的一切行动都是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宪法原则下进行的,英国在加入欧共体上与欧共体讨价还价,使英国加入欧共体的问题成为一个花很长时间才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英国在加入欧共体后为了维护主权和国家利益,英国议会与欧盟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每个重大问题上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同时,英国议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卫英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是议会审读机制。
    客观地说,英国议会的上述做法,捍卫了英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英国议会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这些做法,是值得认真研究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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