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建立阶段的几个问题(3)
三关于否决权问题 否决权,又称“大国一致原则”,一直是联合国组织内的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对否决权争议的历史甚至比联合国成立的历史还要长。关于否决权,我们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第一,为什么要设立否决权?在战争中,中美苏英四国承担了反法西斯战争的重担,形成了四国在战时联盟中的中坚地位。大国的这种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的抉择。当各大盟国在探讨未来国际组织的结构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从制度上确保它坚强有力、机动灵活,以使自己的努力不致成为徒劳。鉴于国际联盟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和战时大国合作一致的成功经验,各大盟国不仅一致希望战后也能继续战时的合作以共同担负起维护战后和平的主要责任,而且也认为继续实行已行之有效的大国一致原则,将是关系未来国际组织成败的关键。战时,罗斯福等大国领导人逐步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维持战后世界秩序的“四警察”的设想。罗斯福在开罗和德黑兰会议之后曾指出:“英国、俄国、中国和合众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口。只要这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⑩。斯大林在谈到成立国际组织问题时,曾多次指出:维护和平最重要的条件是大国的一致,如果战后各大国“也会本着齐心和一致的精神行动,这种行动就将有效。如果违背了这个必要条件,这种行动就不会有效”(11)。 同时,也必须看到,大国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也是设立否决权的重要原因。各大国虽然处境不同,但对新组织如何从制度上确保自己的大国地位和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都予以高度重视。1944年美国务卿赫尔在参议院外委会上作证时说,否决权“主要是对美国有利的”(12)。当旧金山会议对否决权发生激烈的争论时,杜鲁门指示斯退丁纽斯在安理会投票程序问题上一定要坚持雅尔塔会议决定的方式,因为若“没有这样的否决权,任何协议将不能被参议院通过”(13)。英国要保护它的殖民帝国,也极其重视否决权。在雅尔塔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时,当斯大林说若中国向国际组织提出要英国归还香港,或埃及提出要收回苏伊士运河的问题时,那是不会得不到支持的。丘吉尔马上宣称:国际组织的权力不能被利用来反对三大国。艾登也表示:各国可以讲话,可以争论,但没有大国的同意不能通过决议(14)。苏联从自己的特殊处境出发,更力主大国拥有否决权,并力图使其绝对化。1944年9月,斯大林在致罗斯福的信中坦率直言:“至于苏联,它不能忽视目前存在的某些无稽的偏见,这种偏见往往妨碍对苏联采取真正客观的态度”。他还强调指出,否决权“将保证四大国在新的国际组织中的团结,有助于避免某些大国反对另一些大国的企图”(15)。 基于上述原因,四大国在筹建工作的最初阶段就原则上同意在新的国际组织上要设立否决权,实行大国一致原则。 第二,否决权条款从四国原则上同意设立到正式列入宪章,却费了很大周折。对否决权的争议成了筹建和制宪工作的一个焦点。争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大国之间,二是中小国家与大国之间。 大国之间争论在于:苏联力主使否决权绝对化,认为大国之间的一致应成为采取任何行动的绝对必要条件。其他大国则主张应有适当限度。为此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没能达成一致,只得将其搁置。在雅尔塔会议上,三国首脑才取得一致意见,即:凡属要采取经济、政治、军事或其他某种强制手段加以解决的争端,应有辩论的自由,但要通过决议,必须要全体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便是争端的当事国。凡属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争端,争端的当事国,即便是常任理事国,也不得投票。也就是说,大国可以通过否决权,阻止安理会采取任何为自己所不同意的强制性措施,但不能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审议和用和平手段解决该国所卷入的任何争端。从而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即所谓“雅尔塔公式”。 但在旧金山会议上,当四大国讨论如何回答中小国家就安理会表决程序提出的问题时,再度发生分歧。苏联代表认为,否决权适用于决定一个问题和争端是否应予讨论的问题在内。而其他大国则持相反的解释。双方意见对立,一度使制宪会议陷于瘫痪。最后,杜鲁门通过正在苏联访问的霍普金斯直接与斯大林交涉。斯大林同意放弃苏联的立场。 中小国家与大国的分歧主要发生在旧金山会议期间。会上,中小国家对大国享有否决权表示强烈不满,纷纷要求予以修改、缩小甚至取消。为此它们提出了种种修正方案和问题。面对这种形势,四大国经过商讨并统一意见后,发表了“四发起国代表团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说明”,针对中小国家提出的问题,对“雅尔塔公式”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解释,以平息中小国家的不满。对于中小国家企图限制大国权力的要求,四国毫不含糊地声称:“鉴于常任理事国负有主要责任,在目前的世界情况下,不能期望它们缘于一项它们所未同意的决议而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样严重的事项上担负起行动的义务”。“如果要创立一个国际组织,而通过该组织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能够有效地履行它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共同责任的话,这一公式是必要的”(16)。 对于四国声明,许多中小国家仍有许多保留和不满,但它们企图限制否决权的种种努力终于未能奏效。雅尔塔公式得到通过,被正式列入宪章第二十七条。 我们认为,由于苏联是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的国际组织中,它将在很多场合处于少数。如果没有否决权,就不能避免西方大国利用多数的优势,强行推行自己的意志,对苏联造成损害,甚至加以制裁。因此苏联要求强化否决权的立场可以理解。但也应看到,苏联的主张难以实行。英美坚持对否决权实行必要限制,同样是由它们的处境决定的,在新国际组织中,它们都拥有一批“盟友”,即便是对否决权施加一些限制,对它们也无关紧要。但对联合国来讲,这种主张显然较为可行。广大中小国家在旧金山会议上的行动,反映了他们要求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强烈愿望和对联合国的关心,应予积极肯定。尽管它们对否决权问题的要求没能实现,但它们联合一致的行动,却显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这在国际舞台上,尚是第一次。它对联合国工作,对战后世界,都很有意义。 第三,如何看待否决权。既然对否决权问题存在着争议,就必然出现对否决权的不同评价。苏联一直对否决权予以高度评价。战后初期,莫洛托夫在巴黎和会上就曾说过,联合国组织的“基本的和原则的要素”就是“否决权”。他在第一届联大上针对要求取消否决权的企图指出,拒绝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就是等于取消联合国机构,因为这一原则乃是联合国的基础,……废除这一原则,就会使联合国机构本身崩毁下去”(17)。几十年来,苏联始终坚持这一立场。但反对否决权者则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否决权是使“强权政治合法化”,是一种大国的特权,它“置于联合国的法律之上,建立一种对联合国一切其他成员国的法律霸权。 我们认为,否决权既然是历史的产物,那只能把它放到产生它的历史条件中去考察。如上文所述,否决权是大国为使联合国有效和保护自身利益而设计出的。由于设计者们的双重动机,也就造成了否决权的两重性:一方面,它强调大国一致原则,期待五大国合作采取迅速有效行动,使安理会能更好地履行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这在当时是必要的,因为从当时的情况看,防止法西斯的再起,维护和平与安全,没有五大国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同时,否决权可以避免某些国家利用机械多数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用专横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从而防止安理会采取轻率行动,避免联合国成为某一国家或集团的工具,并有利于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否决权否定了会员国投票的平等价值,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它不但使大国在解决国际争端及其他问题上具有高于一般国家的权力,而且获得了免受该组织裁决的特权,造成了联合国不能解决大国争端的结构因素,又影响了联合国作用的发挥。因此,对否决权采取全面地肯定或全面地否定的说法,都是片面的,彻底取消否决权的提法是轻率的、是无法实现的,而拒绝对否决权加以必要和合理的修改与限制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我们看到,联合国成立以后,由于大国的分裂与对立,已很难实现在制定宪章时人们所曾设想的一致。昔日并肩战斗的盟国,变成了对峙的双方。某些本应对维护世界和平负主要责任的大国,变成了导致世界动乱的根源。在安理会内,出现了滥用否决权的情况。否决权对联合国有害的一面急剧膨胀,时常成为某些大国用来保护自己劣迹、否定和平与正义的工具,使联合国处于软弱无力、难有作为的境地。滥用否决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否决权本身,也极大地损害了联合国的声誉。这不能不激起广大中小国家的愤慨与不满,使一切真正关心和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国家感到忧虑和不安。它们在力促联合国切实按照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办事的同时,也要求对否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和修改,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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