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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改进体制的探索(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当代中国史研究》 田居俭 参加讨论


    中共八大闭幕后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将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发送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办,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办,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广泛征求意见。1957年1月10日, 中共中央又决定成立以陈云为组长,李富春、薄一波、李先念、黄克诚为成员的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统一领导国家的经济工作,并着手研究落实这个决议(草案)。
    1957年9月20日至10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八届三中全会,议题之一就是进一步讨论落实关于改进体制的决策。9月24日, 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经济体制改进以后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发言,强调:一、中央某些职权下放以后,必须加强对各个地方的平衡工作。一方面要有适当的分权,另方面还要加强综合。各地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全国计划机关的审核平衡。二、地方要掌握资金的投放方向,应该重点投向化肥工业、兴修水利、开垦荒地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方面。三、中央与省市分权以后,省市还要与专县分权。财政体制一经改变,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如会计制度、报告制度、检查制度等。四、中央与地方各种分成制度三年不变。三年之内,地方财政分成不超过30-36亿元,外汇分成不超过4500-5000万美元。实行一年之后,如果发现有不合适的地方,要作必要的局部调整。(注:详见《陈云文选》第3卷,第75-77 页。)全会经过认真讨论,基本上通过了陈云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代国务院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当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工业的权限”,具体做法是:调整现有的企业隶属关系,把中央直接管理的部分企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地方企业;增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下放企业的全部利润,20%归地方所得,80%归中央所得,三年不变;增加地方的人事管理权限,下放企业的人事管理按地方企业办理。二是“适当地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具体做法是: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由原来12项减少到4项, 即主要产品产量、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和利润,以利于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等)、主要技术人员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注:详见《陈云文选》第3卷,第87-94页。)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共有七项条款:第一、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商业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第二、中央各商业部门设在生产集中的城市或者口岸的采购供应站(一级批发站、大型冷藏库、仓库),实行以中央商业部门领导为主、地方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第三、中央各商业部门所属加工企业,除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大型企业外,全部移交地方商业部门直接管理,但生产任务、产品规格标准、设备能力调整和加工工缴费用等有关规定,仍由中央各商业部门统一管理,以便平衡全国生产;第四、国务院每年只颁发四项商业计划指标,即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职工总数和利润指标,允许地方对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的总额,在执行中有5%上下的机动幅度, 如果变动中央各商业部门控制的计划商品数字,需经中央各主管商业部门的批准;第五、中央各商业部门的企业利润,均和地方实行二八分成,20%归地方,80%归中央,但粮食经营和对外贸易外销部分的利润不参与分成;第六、在商品价格管理上,中央各商业部门和地方实行相应分工,设立统一的各级物价管理机构,制定全年的物价水平;第七、为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和争取若干工农业产品超额出口,中央将所得外汇分别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注:详见《陈云文选》第3卷,第95-98页。)
    为保证上述两个规定(草案)的贯彻落实,划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发挥地方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明确规定: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为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第二,计算地方正常的年度收入,应剔出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支出,以及地方基本建设的投资;第三、省、直辖市的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低于正常年度支出的部分,中央以调剂收入补足,其占省、直辖市全部调剂收入的百分比,三年不变;第四、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的部分可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转入下年度使用;第五、地方机动财力收入三年不变,三年积累一般不应超过20亿元左右,如果执行一年以后,地方所得比上述估计数字超收过多或远远不足,则进行局部调整;第六、民族自治区的财政,除全部划给地方固定收入和20%的企业分成收入外,各项调剂收入也全部划给自治区,之后根据支出基数计算,收入多于支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收入少于支出的部分由中央拨款补助。(注:详见《陈云文选》第3 卷,第99-104页。)
    这三个改进体制的规定(草案),经国务院第61次全体会议通过,并经1957年11月14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4次会议原则批准,自1958年起施行。这三个规定(草案)总的精神是,把部分工业管理、商业管理和财政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地方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单位。这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合理的改革方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经验,无先例可循,对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国经济基本状况认识不足,贸然将以中央为主的条条管理改变为以地方为主的块块管理,期望以此促进地方工业自成体系,实现“大跃进”。结果,因为没有把握住下放的“度”,下放过了头,下放得过急过快,下放到地方以后又层层下放,企业建在哪里就下放到哪里,管理也无章法,造成微观经济活动失控,从统而死走向了放而乱,偏离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的方向。据有的学者统计,中央各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1957年为9300个,1958年减少到1200个,下放了87%。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业总产值的比重,1957年为39.7%,1958年则下降到了13.8%。国家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1957 年为300多种,1959年减到215种;按产值计算,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58%。 余下的42 %则由地方管理。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中央直接征收的比重1957年为40%,1959年减到20%。教育方面更为突出。国务院1958 年7月20日下达决定,要求在8月15日以前,将中央直属的203所高等学校,全部下放给地方管理。(注: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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