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颁布一系列法令和法规,稳定经济秩序,增加财政收入 国民政府的主要收入是关税、盐税和统税。抗战爆发后,沿海发达地区尽陷敌手,财政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1936年与1939年比较,关税由36900万元减至8600万元,减少77%;盐税由22860万元减至10110万元,减少56%;统税由17560万元减至1900万元,减少89%。军费却由1937年占总支出的66.4%跃升为1940年占总支出的74%(注:《民国档案》1986年第2期,第74页。)。为了筹措军费支持抗战,并解决其他开支,国民政府在抗战初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法规,加强了对财政经济的统制与管理。 抗战伊始,最早颁布的经济金融法令是1937年7月15日的《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8月13日沪战爆发,市民纷纷向各银行提取现款,形成风潮。财政部急令上海各银行和钱庄停业两天,于15日颁布《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限制提存以防资金外逃。27日,经财政部核准,中、中、交、农四行公布办理贴放办法,采取收受农产品、工业品、矿产品和中央证券为抵押,尽量流通内地农矿工商各业的资金。9月,国防最高会议制定《国难时期各项支出紧缩办法》,由国民政府公布发行“救国公债”5亿元,年利4%。海内外爱国人士激于义惯,莫不踊跃认购,故很快告罄。11月,国民政府发行山东省整理土地公债250万元。12月,又发行《整理广西金融公债》1700万元。至1938年底,陆续发行各类公债共19笔,计法币17,255亿元、英金1000万镑、美金5000万元、关金1亿元(注:《民国经济史》,银行学会编印,1948年版,第746~748页。)。在金融和物资的统筹管理方面,国民政府采取措施防止金银流失,先后发布《金类兑换法币办法》和《人民损赠金银物品收受及保管办法》。1937年8月,国防最高会议通过《总动员计划大纲》并颁布粮食管理办法,禁止面粉出口。12月12日,又颁发《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决定对战时经济实行全面统制。统制的范围从生产到流通多环节,涉及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物价等各方面,包括许多民用必需品,如棉、丝、麻、羊毛及制品,粮食、油、茶、糖、盐、火柴等和矿产品、日用品。条例强调必须由国家资本控制重工业和基本工业,从而加强了国家资本对工农业的垄断。 1938年初,国民党通过《非常时期经济方案》,提出一切经济设施“应以助长抗战力量,求取最后胜利为目标”,积极发展战时生产,力求做到自给并增加“国产之出口”以达“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适应战时之需要。该方案表明,国民政府的战时经济政策已经转向追求稳步发展的阶段。以后,其颁布的大量法令和法规,基本是以这一原则为准绳的。6月,财政部拟订《维护生产促进外销办法》呈递行政院,获准执行。该办法提出:加强战时输入外货审核,尽先购置国家急需的货物,限量输入某些国家必要的货物,与战事及民生关系不大或能勉力自给的货物,一律禁止输入;禁止各种物资偷运资敌,提倡和奖励剩余产品输出,开拓国际销路;对棉、粮、燃料、茶叶、麻丝、皮毛、木材进行调节贸易;平准战时物价;提倡使用国货。为加强进出口管理,12月国民政府先后公布了《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 随着战事发展,国统区地域缩小,物资缺少,商业投机现象严重。1938年2月,财政部将盐务总局所属之税警总团改组为缉私总队。11月,明令严防私运白银出口并成立白银查缉处,严厉打击走私活动。1939年初,国民政府发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12月又颁布《日用必须品平价购销办法》。通过这两个法令,实施物价管制,取缔囤积居奇,遏止物价上涨,尤其对衣食服用之日用必需品采取限价政策加以控制。 为不断充实国库和垄断物资,国民政府除大量发行公债,还采取了增加税收的办法,并大量增发纸币。抗战开始后,统税扩大为货物税,也增加了征税范围,提高了税率和征稽标准。同时,设置了新税,如遗产税、过份利得税等。193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条例》,规定资本在2000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20%,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财产价额15%者,按超过额课以10%~50%之超额累进税。以后,国统区实行地方田赋收归中央统筹管理并改征实物,对烟、粮、盐、糖及其他日用生活品也实行国家专卖政策,货物税和战时消费税改为从价征收政策等。以上法令和法规,在实施中增加了民众的负担,却加强了政府干预和控制经济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充裕了国家财政,对抗战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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