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2)
2.制宪原则问题在李大钊看来,善良的宪法必须是衡平的宪法。“谓宪法之善,在乎广被无偏,勿自限于一时一域,勿自专于一势一体。”[1](p675)而“盖衡平之宪法,成于对抗之势力”[1](p675-676)。也就是说,制宪时只有遵循一定原则和程序,才能获得衡平宪法。首先,“制宪之事,有不可失之律二焉:一即调和,一即抵抗是也。夫调和与抵抗,其用相反,其质相同。宪法实质之备此二用者,惟在平衡。但宪法之实质,必如何而能致平衡之境,则征之各国通例,制宪之际,必将各方之意思情感,一一调剂之,融合之,俾各得相当之分以去。而各种势力,亦均知遵奉政理,而能自纳于轨物之中,则法外之势力,悉包涵于宪法,而无所于不平。宪法之力,乃克广被既,以垂于永久”[2](p409-410)。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充满矛盾和斗争,各种社会势力之间存在严重冲突,面对当时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李大钊认为,中国要实行宪政,必须将各种势力都纳入政权之中,在制定宪法时,既要考虑到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矛盾、冲突,又要注意照顾、调和各方面利益,才能制定出一个人人都能遵守的宪法。所以,他把宪法当作调和各种势力的平衡器。其次,“制宪者须知今日制宪虽采成文主义,而不可尽背不文主义之精神也”[2](p411)。因为,“不文主义之特长,乃在性柔而量宏”[2](p411)。他坚决反对不分巨细地罗列宪法条文,致其繁缛复杂,包罗万象,而主张吸取日本的制宪经验,提出“篡定宪法以简要为主,规定大体而不以繁缛求功,为留恢阔之余地,俾得涵盖万端,笼罩一切,以其详细事项让之于他法”[2](p412)。也就是说,宪法规范应简明扼要,突出概括性、原则性特点,切忌不分巨细,繁缛冗长,这些原则即使在当今也是制宪时应遵循的。 3.“弹劾”适用问题“弹劾”是指议员依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首脑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要求加以审判或裁决的制度。对于弹劾制度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还是在政治和法律范围内同时使用的问题,《临时约法》颁布后,人们在认识上一直存在分歧。李大钊把政府责任分为法律上的责任和政治上的责任,关于政治上的责任,各国有三种处理方式,即逮捕条例、课税拒绝和信任投票,其中信任投票被广泛采用,“故凡立法部有纠责行政部政治上责任之权者,其内阁之生死,罔非于不知不识间伏于信任投票制权威之下而不自显”[1](p557)。也就是说,信任投票适用于处理政府政治责任问题,而“‘弹劾’一语,宜专用于法律问题。”[1](p556)即弹劾只适用于政府在法律上所负的责任。 4.政党及其作用问题李大钊非常重视政党在立宪国家中的作用,并主张实行政党政治。他认为,“党非必祸国者也。且不惟非祸国者,用之得当,相为政竞,国且赖以昌焉。又不惟国可赖党以昌,凡立宪国之政治精神,无不寄于政党,是政党又为立宪政治之产物矣”[1](p602)。近代以来,凡实行宪政的国家,一般多有政党,各政党为取得执政地位,互相竞争,纷纷以不同的政治见解和政策主张赢得选民,从而推动了国家昌盛,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多党轮流执政还可以防止政府专制。凡“立宪国均有二大党以上之政党,相砥相砺相监督,更迭而撑其政局;议院制的内阁,同时又为政党内阁,甲党在朝,乙党在野,甲党一有失政,乙党必将击之不遗余力,政府既为舆论所不容,其内阁立即倾倒,乙党即起而代之,断不容其恣睢暴戾,为所欲为也”[1](p616)。由此可见,当时的李大钊是十分推崇多党制的政治制度的。 5.法律颁行程序问题李大钊将世界各国国家元首与议会之间在法律颁行过程中的职权范围分为三种:裁可权、批行权和不裁可权。裁可权指国家元首对议会同意的法案有绝对的权威,可以使它成为法律或不成为法律;批行权是指国家元首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案仅看它是否依正常程序制定,对法案的内容却没有裁决的权力;至于不裁可权,李大钊以美国国会与总统颁行法律的程序为例,详细解释了它的运作过程。他说:“凡议会议决之法律案,咨请元首公布,元首不置允诺,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咨回议会,请其复议,是即不裁可权也。”[1](p635)美国国会议决的法案,必须由总统签署公布才能成为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该法律案,就在公布期内将其法案并理由一同退回国会复议,如果国会两院复议都通过了此法案,那么,此法案就可以不经总统签署而直接成为法律;如果此法案在任何一院被以三分之二票否决,它将永远不得成为法律。李大钊认为,不裁可权有两大好处:“一以为行政部保其宪法上之权力,俾其意思得表示于法律;一以防有时遭政治的激昂易为躁妄恶劣之立法,而以救其敝。实宪法上最完善之规定也。”[1](p636) 6.内阁体制问题一战爆发后,英国、法国的内阁纷纷发生倒阁或内阁改革,在政体上出现无部阁员或二重内阁等新事物。无部阁员指内阁中的一些议员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他们多以在野党成员身份加入内阁,目的是为使内阁听取更广泛的意见;二重内阁则指战争期间,为军事决策迅速以免贻误战机而增设的军事内阁,它与原内阁并称二重内阁。李大钊曾专门撰写文章对它们进行分析、介绍。他指出:“军事内阁之组织,其主要原因,虽在阁员人数较众,议事每欠敏活,或致贻误军国,故依是以缩小其局量而迅锐其机能;而无部阁员之增设,其唯一旨的,乃在求加重内阁之品量,广罗异派之中枢,以分政府之责任,而固一致之基础。”[2](p534)任何政治制度都需要因时变革,代议制虽有许多优点,但在战争期间却暴露了它的弊端。因此,一战时,英、法为了应付战事,采取增设军事内阁和增加无部阁员的举措。李大钊认为,此二者“久而久之,必将以此变革为世界立宪政治开一新纪元”[2](p535)。可见,他是赞同变革的,并希望在变革中产生更合时宜的宪政体制。 (二)在宪政措施方面,李大钊针对《临时约法》颁布以后,在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提出了以下措施: 1.裁都督辛亥革命胜利后不久,李大钊认为,中国实行宪政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都督林立,军阀割据,中国无法形成统一局面。他说,面对宪法,都督竟“视若无物”,“今人不察,徒龂龂于中央之是防,而不知跳梁违宪者,实不在总统,而在都督也,不在中央,而在地方也。且政府违宪,制以都督,都督违宪,又将奈何?……吾民不欲拥护宪法则已,如欲拥护之,当斯之际,舍首行裁撤都督,其将奚为?”[1](p588)实行宪政,必先遵守宪法,拥护宪法则必先裁都。都督一日不裁,则宪政一日不能真正实现。为了达到裁都,真正实现宪政的目的,李大钊还提出了四项具体方法,即由中央收回军政实权、简任省尹、划分军区及废除都督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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