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探析(4)
3.法治精神立宪政体实质上是法治政体,它与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封建专制政体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由于实行了几千年的人治,不仅封建统治者不懂得依法行政,养成了专断习性,广大民众也几乎没有法治观念,养成了盲从的奴性。李大钊认为,“此性不除,终难以运用立宪政治于美满之境”[2](p350)。提倡法治精神,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和法制作保障,而当时的中国要么无法可依,固守封建人治的恶习,要么从形式上照抄西方国家法律条文,形成军阀混战、争权夺利、理法不存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李大钊从中国实际出发,提出了理法互补,相依并存的主张。他说:“盖法易腐而理常新,法易滞而理常进。”[2](p356)国家以法律为存在前提,人以理为生存价值。“故立宪国民之责任,不仅在保持国之权威,并宜尊重人之价值。前者政治法律之所期,后者学说思想之所为。前者重服从、尚保守,法之所禁不敢犯也,法之所命不敢违也。后者重自由、尚进取,彝性之所趋,虽以法律禁之,非所畏也。彝性之所背,虽以法律迫之,非所从也。”[2](p356)所以,必得理之力与法之力有机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既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开其基,更以理之力为法之力去其障,使法外之理,无不有其机会以入法之中,理外之法,无不有其因缘以失法之力。平流并进,递演递嬗,即法即理,即理即法,而后突发之革命可免,日新之改进可图”[2](p357)。实际上,这时的李大钊已经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 三 由上述可知,李大钊的早期宪政思想是十分丰富的,有些内容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限制,当时的李大钊还没有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其早期宪政思想也带有明显的局限性,突出表现是: (一)由于当时的李大钊还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其思想明显带有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色彩,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缺少本质的认识。例如,他曾一度对袁世凯抱有极大幻想,他所提出的裁都主张,虽然目的是为了打击地方军阀势力,但也打击了南方的革命党,客观上帮助了袁世凯以武力统一中国,实行封建统治的行径。 (二)从李大钊早期的一系列宪政主张来看,基本上局限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和宪政理论的范畴。他希望在中国建立立宪政体,积极参加关于宪法的讨论,并创办《宪法公言》专门研究制宪事宜,主张采用一院制、实行间接选举、限制选举,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不改变国体,这些主张是无法实行的,因此,只能陷入空想。 (三)李大钊早期宪政思想中带有明显的调和主义色彩。他在《政治对抗力之养成》一文及后来的论述中,多次提出制定宪法要调和各种势力的利害冲突,完全没有认识到当时的民主进步势力与封建专制势力是无法调和的,只有彻底推翻封建势力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宪政。 (四)他积极热情地倡导法治,但却并没有从理论和实践上弄清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他摒弃了人治,但又不自觉地提倡英雄主义,提出“若惩人治之弊而专任法律,与监法治之弊而纯恃英雄,厥失维均,未易轩轾。排斥英雄之说,失其中庸,必至流于众愚政治”[2](p350)。从而陷入严重的思想矛盾之中。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入,李大钊迅速转入对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其政治思想也发生了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李大钊全集(第一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2]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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